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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烟花爆竹!山东最新要求

日照日报 2023-12-12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近日

山东省安委会

就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

提出要求

  

2019年11月以来,山东全省推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连锁经营,有效提升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水平、打压了非法生存空间、提高了监管工作效能、遏制了烟花爆竹事故。山东省安委会要求,要加快形成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在全省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推动建立以批发企业为龙头、零售店为骨干、零售点为补充的连锁经营网络。逐步实现批发企业对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统一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产品流向、应急处置、运输配送等方面,详见附件),由批发企业承担所属连锁经营零售店(点)的安全管理相应责任。
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要求,依法依规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严禁将零售店(点)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作为许可发证的前置条件。在保障烟花爆竹正常供应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从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安全条件、经营规模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对,支持鼓励竞争,将实力强、安全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连锁经营零售店(点)引入市场,对安全条件较差的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予以整治提升,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连锁经营零售店(点)予以关闭淘汰。  
规范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方式和布局,签订连锁经营协议。由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自愿协商签订连锁经营协议,以统一安全管理为核心,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以产品营销和利益分配为纽带,明确双方的烟花爆竹供应、配送、储存、销售、日常管理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鼓励发展直营零售店(点)。由批发企业出资设立并派员工直接经营管理,统一调度安排进货、储存、销售等业务,获取全部收益,承担安全管理责任。鼓励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经营条件具备的批发企业增设直营零售店(点)。  
合理布设零售店(点)。以“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为原则,统筹不同区域(城市建成区、乡镇、偏远农村等)和销售淡旺季(平时和春节期间)的市场需求、零售店(点)的销售额,科学布设零售店(点),合理压减零售店(点)数量(视情参考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每万人1个零售店(点)的比例设置,乡镇和偏远农村结合实际适当增加)。

  

严格执行禁限放政策。

在禁放区域,不再布设零售店(点);在限放区域,原则上仅布设零售点,鼓励由批发企业实行直营;在未实行禁限放的区域,逐步压减零售点数量,直至形成零售店市场全覆盖的布局。

限放时间到期后,批发企业要将所有零售点的未销售烟花爆竹全部收回、入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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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须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这样申领→

10月24日

东港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办证须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这样申领
















办证须知

一、审批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修正)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二、发证范围

东港区行政区域内,《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放区域外,符合零售从业条件的经营单位,即为发证范围(常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

三、布设原则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各镇街道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2.根据《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北至山海路、西至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布设零售点。

四、从业条件

(一)予以审批的条件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符合安全要求,销售地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销售网点之间距离不少于50米;

2.销售专店营业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销售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距离不小于1米(前提是营业场所面积也不小于10平方米),同一场所内不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专店专柜销售实行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参加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4.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与销售地址一致;

5.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6.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2具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使用面积大于100m²时,应至少配备4具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分为2个设置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审批的情形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 违反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一经发现予以取缔。

1. 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

2.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的零售点;

4.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的零售点;

5.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零售点。

五、申请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审批表》;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三)烟花爆竹安全销售承诺书(2份,销售网点张贴1份);

(四)销售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培训考核证明;

(七)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1)安全责任制;(2)安全目标制度;(3)安全防火制度;(4)安全保管制度;(5)应急救援预案;(6)安全操作规程;

(八)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九)门头及内部环境照片各1张(由各镇、街道统一拍照打印)。

六、申报时间、程序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16日至12月15日结束,烟花爆竹常年证由区应急局统一受理审核发证;烟花爆竹临时证由各镇街道受理,区应急局审核发证。

(二)烟花爆竹临时证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到各镇街道领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承诺书》(附件2)等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完整(文字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后,连同申请材料第(四)至(九)项材料报所属镇街道进行初审。

2.各镇街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审批表》(附件4)。同时,重点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件3),以及门头、内部环境照片进行核实。

3.审报材料合格后,各镇街道组织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时各镇街道要邀请区应急局相关人员将进行巡考。

4.取得考核合格证后,由各镇街道填写《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5),连同申报、现场审核等材料,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审核。

5.区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对各镇、街道审核合格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合格率不高的将予以通报。

(三)受理程序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填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受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决定受理的由区应急管理局填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以受理的填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四)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齐全、现场审核合格、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咨询电话

(一)常年证办理

东港区应急管理局:7677080

(二)临时证办理

日照街道:8168350   

涛雒镇:2950656    

后村镇:8832076

西湖镇:8851080   

南湖镇:8581121

陈疃镇:7176052

三庄镇:7967627   


东港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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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日报、东港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张珊

审校:丁晓丽

责编:王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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