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告!
日前
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五莲县公安局发布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凡在辖区内用于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合法身份证件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四、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违反下列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1)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港公安 五莲公安
编辑:冯寒玥
审校:王宗敏
责编:孙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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