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在深圳就业创业能申请什么补贴?最新规定公布!
日前,深圳市人社局印发了《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对部分补贴项目进行了优化调整或退出,并梳理了补贴项目。
在深圳就业创业能领取哪些补贴?怎么申请?小新选择了部分个人可申请的补贴做攻略,收藏住!
01
基层就业补贴
01
「补贴条件」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02
「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03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原规定为3个月内),向其用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支付环节。
点击卡片进入深圳小新公众号后台,回复【补贴】获取申请入口。
02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01
「补贴条件」
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02
「补贴标准」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03
「实施程序」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招聘公告,统一组织报名、笔试、面试、体检等招聘环节。
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办理入职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人员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申领后,再按月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
03
求职创业补贴
01
「补贴条件」
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02
「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发放。
03
「申请程序」
求职创业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期间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毕业生所在学校统一提交至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审核并反馈学校。
毕业生所在学校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支付环节。
需要申请本项补贴的毕业生,要在9月-10月时关注学校官网或就业中心发布的通知。
04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01
「补贴条件」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技工院校)。
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02
「补贴标准」
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03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获得相关证书后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向学校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支付环节。
点击卡片进入深圳小新公众号后台,回复【补贴】获取申请入口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05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01
「补贴条件」
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02
「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03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点击卡片进入深圳小新公众号后台,回复【补贴】获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入口。
06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01
「补贴条件」
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02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18个月。
03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向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对象可在计划实施期间申请生活补助,也可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07
自主创业人员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企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共有5项补贴可申请:
01
「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
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次性发放。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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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自动发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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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自主创业人员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上述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在第2、3点的基础上提高30%。
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补贴对象自首次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提出补贴申请。补贴每3月发放一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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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初创企业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且招用人员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补贴对象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补贴按年度申报,首次申报以实际吸纳人数申报,后续年度申报按已净增加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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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
4)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
5)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向孵化基地所在注册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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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 作者:小新
丨 图片、资料来源:深圳人社、广东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