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成|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社会制度的跨越发展
China Tibetology
和平解放以来西藏社会制度的
跨越发展
李德成
蒙古族,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科研业务办公室主任、研究员
本刊学术委员
[摘要]文章详细回顾分析了西藏自和平解放以来,历经平息叛乱、民主改革、成立西藏自治区、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进程,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由封建农奴制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历史性跨越,西藏政治制度实现了由政教合一制度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伟大跨越。
[关键词]西藏和平解放;《十七条协议》;民主改革;西藏社会制度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宣告西藏和平解放,自此西藏人民永远脱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平等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走上了团结、进步、发展的光明大道。西藏和平解放,具有划时代的伟大历史意义,不仅粉碎了外部势力妄想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图谋,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而且开辟了百万农奴翻身解放的道路,奠定了西藏社会由封建农奴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历史性飞跃、西藏发展由贫穷落后向文明进步伟大跨越的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确立。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同时强调:“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合乎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意愿,勇于改革开放,让党和人民事业始终充满奋勇前进的强大动力。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破除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一切思想和体制障碍,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
社会主义制度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使中国跟上了时代的步伐。同祖国各地一样,和平解放70年来,西藏的社会发展也不例外。以和平解放为政治基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中国这个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怀抱中,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由封建农奴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跨越,西藏政治制度实现了由政教合一制度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伟大跨越,也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繁荣发展。
一、由封建农奴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跨越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西藏的和平解放,为西藏社会制度的跨越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此基础上,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西藏社会实现了由封建农奴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跨越发展,树立起了西藏社会发展的不朽丰碑。西藏社会制度的跨越经历了两个历史发展阶段,也可以说是两步走,即从封建农奴制社会跨越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再从新民主主义社会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种过渡形态,但这种跨越发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共产党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经验,与西藏社会具体实践相结合,走出了一条符合西藏实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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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有制度的保持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继续开展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前,西藏社会仍然处于“政教合一”的上层僧侣和贵族联合专政的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之下。西藏封建农奴制主要包括农奴主和农奴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农奴主阶级主要包括官家(西藏地方政府)、贵族和寺庙三大领主以及为僧俗农奴主经营庄园、管理农奴的代理人如管家、头人等,这些人约占西藏全部人口的5%,其中僧俗农奴主约占2%,农奴主代理人约占3%。农奴主阶级人数虽少,但却占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场和绝大部分牲畜,统治和奴役西藏广大人民。农奴阶级占西藏总人口的90%左右,分为“差巴”、“堆穷”、游民等几个阶层,他们没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依附在领主庄园的土地上,被迫为农奴主进行繁重的劳动,负担着沉重的差役租税。另有5%左右的奴隶阶级被称为“朗生”,他们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没有丝毫人身权利,被领主看成是“会说话的牲畜”,受农奴主的绝对支配。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另外,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藏传佛教已渗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之中,在西藏群众中具有重要影响。
和平解放时,西藏不仅保留有残酷、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度,而且是民族、宗教因素复杂交织的特殊民族地区。
针对西藏特殊的社会历史和民族宗教传统等实际,对于西藏工作,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一直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早在1949年2月3日,毛泽东在西柏坡与来访的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会谈时就指出解放全国,比较麻烦的有台湾和西藏两处。“西藏问题比较麻烦,但也并不难解决,只是不能太快,不能过于鲁莽,因为一是交通困难,大军不便行动,给养供应麻烦也比较多;二是民族问题,尤其是受宗教控制的地区,解决它更需要时间,须要稳步前进,不应操之过急。”这就是党对西藏工作“慎重稳进”方针的最初来源。西藏和平解放的当天,毛泽东主席就指出:“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由此正式形成了党对西藏工作的“慎重稳进”方针。正是在“慎重稳进”方针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完成了西藏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并轰轰烈烈地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正是从当时西藏具体实际出发,和平解放后,在“慎重稳进”方针指引下,党在西藏的工作主要以驱除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发展和巩固爱国统一战线、改善贫苦农牧民生活等为主,而没有触动根深蒂固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
《十七条协议》规定:“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这是从上述西藏社会制度、民族宗教等实际情况提出的,符合西藏社会实际。正像毛主席指出的那样,“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急了会出毛病。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当时,新中国已成立,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实现了人民解放和民族独立,开启了社会主义革命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正在进行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革命在全国胜利是历史的必然。在这样一个强大的新民主主义国家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不可能全国同步进行,个别地方从实际出发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有旧制度、旧政权也是可行的。因此,从实际出发,自1951年5月和平解放至1959年3月民主改革,西藏仍然实行“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
在西藏保有旧制度、旧政权,并不是说残酷、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度不能改革,而是根据西藏人民的意愿决定。《十七条协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以土地改革和民主改革为主的伟大社会改革,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2年年底,除西藏、新疆、四川、云南、甘肃、青海部分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随着全国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民族地区的改革势在必行。由于这些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既有封建制,也有农奴制,还有奴隶制,有的甚至还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残余。因此,鉴于这些特殊情况,党对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特殊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即主要进行民主改革。所谓民主改革,主要是对处于封建农奴制、奴隶制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改革。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党在民族地区的根本任务是团结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1956年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三大改造”任务,这是20世纪中国社会制度的一次历史性巨变,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此时西藏虽然早已和平解放,但百万农奴仍然生活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关心西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关心西藏人民的疾苦和呼声,积极拥护进行西藏民主改革。早在1953年3月,班禅大师即按照新社会的体制经中央批准,将班禅堪布会议厅改组为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受政务院(国务院)领导;凡新任命官员,均主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驻藏代表批准、备案。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时,班禅即提出在班禅堪布会议厅管辖的地区率先进行民主改革试点,以取得经验,然后推广到西藏各地。
1956年6月12日,西藏工委认为当时“全国已掀起了社会主义改造高潮,邻近少数民族地区在进行或积极准备进行民主改革,西藏也面临着这种民主改革趋势的前夕”,因此开始着手筹备改革事宜,这一工作导致西藏地方上层疑虑增加,不安定因素增多。此时,中央根据西藏地方的特殊情况和西藏工作的形势认为“西藏的改革条件目前还不成熟”,遂于1956年9月4日在《关于西藏民主改革问题的指示》中提出了西藏六年内不实行民主改革的方针:“从西藏当前的工作基础、干部条件、上层态度以及昌都地区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看来,西藏实行改革的条件还没有成熟,我们的准备工作也绝不是一两年内能够作好的。因此,实行民主改革,肯定不会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也可能不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甚至还可能要推迟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去。在西藏的民主改革问题上,我们已经等待好几年了,现在还必须等待。应该说这是对西藏民族上层分子的一种让步。我们认为这种让步是必要的、正确的”。因此,中央根据西藏当时的实际情况,认为民主改革的条件尚不成熟,制定并提出了“六年不改”的方针,十世班禅听从了中央的意见,没有进行改革试点。西藏有关工作做了暂时的调整,等待条件成熟时,西藏上层方面能够响应人民呼声,主动实行改革。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西藏和平解放,标志着西藏已经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也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祖国大陆取得了彻底胜利。这种观点值得进一步研究。事实上,就全国而言,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的基本胜利。但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的胜利并不是同步完成的。就西藏而言,1951年的和平解放,并没有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西藏的任务,只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西藏取得了重大胜利,维护了祖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不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西藏的完结。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民族民主革命的一部分。民族民主革命是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政治民主的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使民族民主革命发生了重大转变,使其成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由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性质是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性的民主革命,目的是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而中国人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是要实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驱除帝国主义侵略,推翻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就全国而言,1919年“五四”运动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即坚持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反对分裂,维护祖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与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相对应,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西藏的任务是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推翻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人民民主政权。
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主要是废除帝国主义侵略遗留下来的外国势力在西藏享有的特权。1947年印度独立后,继承了英国在西藏的特权。另外尼泊尔也与西藏订有不平等的《尼藏条约》并在西藏享有特权。1953年西藏地方“外交局”被撤销。经过谈判,1954年4月,中印双方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简称《中印协定》),中国政府接受印度在西藏地方的邮电、驿站等设备,收回亚东等地租借地。1955年9月,随着印度驻亚东武装卫队全部撤走,印度在我西藏享有的特权被全部取消。1956年9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签订,尼泊尔在西藏的特权也全部取消,中尼友好关系也得到巩固和发展。
由于和平解放后,西藏仍然保有旧制度、旧政权,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在西藏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任务还没有完成,1951年5月西藏和平解放至1959年3月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实行民主改革这段历史时期,西藏仍然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其革命性质依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其社会形态依然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政权性质依然是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三大领主专政,西藏社会制度尚未实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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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政军组织的建立与社会制度跨越的组织保障
《十七条协议》强调,“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因此,在1959年3月之前,在“慎重稳进”方针指导下,西藏虽然没有进行民主改革,仍然保有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但党的组织、人民军队的组织、中央政府派驻机构等均在西藏成立,标志着西藏地方的政权建设出现了新面貌,使黑暗制度笼罩下的大地出现了新曙光,有力地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保证了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促进了西藏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形成和发展,保障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为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早在谋划解放和经营西藏之初,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意识到必须在西藏建立党的领导机关以作为组织保障。1950年1月10日,毛泽东责成西南局成立西藏党的领导机关,要求“经营西藏应成立一个党的领导机关,叫什么名称及委员人选,请西南局拟定电告中央批准”。
1月18日,西南局当即向中央和毛泽东主席作出报告,拟定以第二野战军第十八军入藏,以张国华为统一领导的核心。报告说:“关于西藏的党组织,我们拟成立西藏工作委员会,以张国华(军长)、谭冠三(政委)、王其梅(副政委)、昌炳桂(副军长)、陈明义(军参谋长)、刘振国(军政治部主任)、天宝(藏族干部、全国政协代表)等人为委员,张国华任书记,谭冠三为副书记。”
1月24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下达《关于进军西藏的指示》:“同意即成立西藏工作委员会,以张国华为该委员会书记、谭冠三为副书记,再加王其梅、昌炳桂、陈明义、刘振国、天宝为委员。此外请西北局考虑是否还有其他的人可加入此委员会,望西北局即提出意见。”1月27日至30日,担负进军西藏任务的十八军党委在四川乐山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会上宣布了中央的决定,中国共产党西藏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
1950年11月,中共西北局书记彭德怀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也成立了西藏工委,任命范明为书记,称西北西藏工委。1951年2月1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西北方面参加解放西藏的准备工作的通知》,确定西北入藏工委包括警卫部队在内1500人。随后,西北局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决定由范明、牙含章、张军、吴开章、孙殿才、孙一君等人组成西北西藏工委,范明任书记。3月份,西北局召开有关进藏工作会议,重新决定西北西藏工委由范明、慕生忠、牙含章、白云峰组成,由范明任书记。6月7日,西北局发布《关于西藏工委组成及主要干部配备的通知》,西北西藏工委在兰州成立,并正式公布了西北西藏工委人员组成。
《十七条协议》签订后,1951年7月,昌都工委结束工作,西南局成立的中共西藏工委成立昌都、三十九族、波密三个分工委。10月,拉萨市委成立。12月成立江孜、日喀则临时分工委。
1951年9月9日,十八军先遣支队进抵拉萨。10月,十八军分梯队先后到藏,10月26日,十八军举行了盛大的入城式,西藏地方政府各级官员和僧俗群众两万多人夹道欢迎。范明率领的西北入藏部队以第十八军独立支队名义于12月1日到达拉萨。12月20日,西南第十八军机关和西北第十八军独立支队举行会师大会。
根据中央指示,两个西藏工委合并,成立统一的中共西藏工委。1952年1月10日,中共西藏工委在拉萨召开干部大会,宣布工委组成及各部委人员名单。张国华、范明、牙含章、慕生忠、谭冠三、昌炳桂、王其梅、陈明义、李觉、刘振国、平措旺杰11人为委员。3月,中央决定由张经武任西藏工委书记,张国华任第一副书记,谭冠三、范明为第二、第三副书记。以后,在西藏各地陆续建立了分工委。
西藏工委统一后,在西藏开展党的领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十七条协议》,指导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平叛和民主改革,成立西藏自治区,为西藏社会制度的跨越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障。由于当时情况特殊,党在西藏各级组织未对外公开,而是以人民解放军驻当地的名义开展工作,如西藏工委对外称“独立支队”,拉萨市委对外称“先遣支队”,其他分工委也以师部、指挥部等军队名义开展工作。
另外,1952年5月4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西藏工作委员会在拉萨成立,团工委书记由中共西藏工委部长乐于泓担任。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中央决定中共西藏工委更名为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分工委更名为地委等,西藏工委圆满完成了领导西藏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和有关社会主义革命任务。
在中共西藏工委成立的同时,为贯彻落实《十七条协议》,促使十四世达赖摆脱帝国主义势力的裹挟而尽快从亚东返回拉萨,中央决定任命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和平解放西藏中央政府谈判代表张经武任中央人民政府赴藏代表,于1951年6月从北京动身赴亚东,7月14日,张经武带着毛主席致达赖亲笔信到达亚东,劝说达赖返回拉萨。7月21日,达赖和亚东噶厦僧俗官员离开亚东,于8月17日回到拉萨。张经武则先期于8月8日到达拉萨。经过周密工作,达赖于10月24日以西藏地方政府和个人名义呈电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拥护《十七条协议》。张经武到达拉萨后,根据中央意见继续留藏工作。1952年3月7日,中央决定张经武驻藏工作,正式担任中央人民政府驻藏代表,并兼任西藏工委书记。这是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在西藏建立驻藏领导机构,代表中央人民政府管理西藏有关工作,直到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中央人民政府驻藏代表才取消。
《十七条协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1952年9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外事帮办办公室在西藏成立,1953年9月26日,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外交局”合并为中央外事帮办办公室,1956年4月改称西藏外交处。
《十七条协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根据上述规定,1952年2月10日,西藏军区正式在拉萨宣告成立,张国华为司令员,阿沛・阿旺晋美为第一副司令员,朵噶·彭措饶杰为第二副司令员,昌炳桂为第三副司令员,谭冠三为政治委员,范明、王其梅为副政治委员,李觉为参谋长,刘振国为政治部主任,陈明义为后方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军区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干部管理部等机构。成立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的西藏武装部队,为维护祖国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了可靠保障。
另外,《十七条协议》还规定“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1952年2月,藏军完成易旗和改装,但只有藏军第九团代本等少数军官进行了改编。由于西藏地方政府上层一些人的顾虑情绪,从“慎重稳进”方针出发,改编藏军的主体工作到1959年3月武装叛乱发生仍然没有进行,直到平叛结束后参加叛乱的藏军被全部解除武装,藏军改编工作也彻底完成。
西藏军区已经成立,虽然协议还同时规定成立西藏军政委员会,但和平解放初期,由于西藏地方政府上层一些人的顾虑和担忧,成立西藏军政委员会的条件尚不成熟。1952年10月8日,毛主席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谈话指出:“成立军政委员会和改编藏军是协议上规定了的,因为你们害怕,我通知在西藏工作的同志,要他们慢点执行。”因此,遵循“慎重稳进”方针,当时并没有成立西藏军政委员会。
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十七条协议》的基本精神之一。《十七条协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随着和平解放后全国和西藏形势的进步发展,1954年《宪法》颁布,祖国内地已陆续取消军政委员会建制。中央通过与西藏地方协商,不再成立军政委员会,而是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十四世达赖任主任委员,十世班禅任第一副主任委员,张国华任第二副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任秘书长。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成立,推进了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步伐,顺应了社会进步发展要求。
除了在西藏成立党政军有关组织和领导机构,和平解放后,西藏工委还组织了各种进步组织和团体,如爱国青年文化联谊会、爱国妇女联谊会、藏文编审委员会、社会教育班等,成为党在西藏开展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平台,在宣传爱国进步思想,使西藏人民群众了解新中国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投身建设新社会、贯彻落实《十七条协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10月6日,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成立大会在西藏拉萨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和列席、旁听会议的人员共有七百多人,包括格鲁、宁玛、萨迦、噶举四大教派和苯波教以及西藏各大寺院的活佛、堪布、堪苏、格西、比丘和比丘尼等。会议选举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额尔德尼为名誉会长,甘丹赤巴・土登贡嘎(格鲁派)为会长,副会长有林仓・土登龙多(格鲁派)、恩久・洛桑群培(格鲁派)、功德林・济隆・罗桑土邓晋美坚参(格鲁派)、噶玛巴・日贝多吉(噶举派)、贡嘎扎西(萨迦派)、多吉扎・江白洛桑(宁玛派)、江措林・土登格桑(格鲁派)和密悟法师(汉族,格鲁派)共百人。
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的成立,标志着西藏佛教进入了各教派反帝爱国、团结协作的新的历史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西藏地方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虽然保有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但西藏党政军组织和领导机关等的建立,使党的领导在西藏深入人心,对人民军队的热爱深入人心,民族团结深入人心,保证了国家主权,保证了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证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在西藏的形成和发展,为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西藏社会制度的跨越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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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改革和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确立
西藏上层反动集团是封建农奴主阶级的代表,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维护封建农奴主阶级的利益和他们自身的社会地位,反对改革,维护压迫剥削制度。随着西藏的和平解放,共产党和人民解放军在西藏各族人民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广大农奴的阶级觉悟不断提高,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坐卧不安。因此,在帝国主义支持下,西藏反动上层集团公开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公然进行武装叛乱,图谋“西藏独立”。
1959年3月10日,以达赖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上层反动集团,公然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全面叛乱,宣布所谓的“西藏独立”。17日,达赖从拉萨出逃。20日,叛乱武装向我驻拉萨党政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起全面进攻。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安定,解放西藏人民,西藏军区于20日发布了平息叛乱的布告,驻拉萨的人民解放军在广大僧俗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平息了拉萨市区的叛乱,并撤销了旧市政府“郎子辖”,成立了有上层爱国进步人士参加的拉萨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使市区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迅速安定下来。
1959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向西藏工委下达了《关于在西藏平叛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草案)》,指出:西藏地方政府已经撕毁《十七条协议》,背叛祖国,发动了西藏的全面叛乱,局势迫使我们提前同西藏上层反动分裂分子进行决战,进行一次彻底解决西藏问题的平息叛乱的战争。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原来决定的六年不改的政策,自然不能再继续执行下去。为了发动西藏广大劳动人民积极参加平息叛乱的斗争,并保证叛乱平息后,不再死灰复燃,中央认为在这次平息叛乱的战争中,必须同时坚决地放手发动群众,实行民主改革,以便彻底解放藏族人民群众,引导西藏地区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并从根本上消除叛国分裂活动的根源。
民主改革是在平息叛乱的同时进行的。我们的方针是“边打边改”,一方面根据群众的要求,平息叛乱,摧毁农奴主阶级的封建政权和军事力量,扫除民主改革的障碍;另一方面要满足群众对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的要求,进行民主改革,废除三大领主的封建特权和生产资料所有制,铲除叛乱的社会基础。
1959年3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决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副主任委员十世班禅额尔德尼代理主任委员,任命帕巴拉・格列朗杰为副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为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在6月28日至7月17日召开的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指出:“在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当前西藏的中心任务是:彻底平息叛乱,充分发动群众,在全区实行民主改革。”西藏民主改革拉开序幕。
1959年3月、西藏实行民主改革,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标志着西藏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任务已经完成,也标志着西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完成。西藏社会从此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阶段。
目前学术界对民主改革开始以后西藏的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等问题的系统研究尚待加强。有观点认为1961年民主改革基本完成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这一历史时期,西藏社会属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同时有观点认为1961年民主改革的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革命在西藏的开始。这些观点也值得深入研究。
所谓新民主主义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下来的任务,恢复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就全国而言,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社会主义革命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遗留下来的最主要任务是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民主改革。1952年年底,土地改革在全国完成,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8月,毛泽东在全国财经工作会议上总结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简称“一化三改”)。1956年12月,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革命在全国的胜利,中国社会由新民主主义社会正式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就西藏而言,新民主主义社会在西藏的确立要晚于全国,其持续时间也长于全国。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全面负责西藏工作,标志着统一的人民民主政权在西藏的正式确立。与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在全国确立一样,1959年统一的人民民主政权在西藏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在西藏的正式确立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正式开始。与全国社会主义革命主要任务相近,西藏在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下来的任务方面要进行民主改革,在恢复经济方面开始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并从1965年到1976年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彻底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
纵观这一历史发展,民主改革是在社会主义革命中需要完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任务。因此,民主改革伊始即已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有关1961年民主改革的完成是西藏社会主义革命开始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同时,在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前夕正式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76年结束,有关1961年至1965年西藏是新民主主义社会、1965年自治区成立是西藏新民主主义社会结束或社会主义社会确立等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确切地讲,从1959年民主改革开始到197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应该是西藏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其社会形态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其革命性质是社会主义革命。1959年3月,伴随着民主改革的开始,西藏由封建农奴制社会跨越到新民主主义社会,这是和平解放后西藏社会制度实现跨越的第一步。
民主改革是西藏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社会主义革命的首要任务,在党的正确领导下,西藏胜利完成了这一任务。
在民主改革中,在西藏农区首先开展“三反双减”(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反对人身奴役和减租减息)运动,然后进行土地改革。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废除乌拉差役制度,废除1958年以前三大领主借给劳动人民的高利贷。废除残酷的人身依附制度,彻底解放百万农奴。废除农奴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向农民颁发土地证。
在牧区开展“三反两利”(反对叛乱、反对乌拉差役、反对人身奴役,实行牧工牧主两利),宣布废除三大领主在牧区的种种特权,包括乌拉差役、高利贷和人身依附制度等。没收叛乱的三大领主和牧主的牲畜,实行“谁放牧归谁所有”政策。废除牧区“吉美其美”(即不生不死租,领主强迫牧民放牧牲畜,无论牲畜生死多寡,必须世代交纳高额畜租)剥削制度,改造“吉约其约”(即有生有死租,领主强迫牧民放牧牲畜,按定额收畜租,新生畜加租,死畜减租)剥削制度,使牧工牧主两利。
对宗教制度实行民主改革,按照“政治统一,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在寺庙中开展了“三反三算”或“双反三算”运动。在叛乱寺庙所进行的“三反”是反对叛乱、反对特权、反对剥削;“三算”是算政治迫害账、算等级压迫账、算经济剥削账。未叛寺庙则只进行反叛乱教育而不开展寺内反叛乱斗争,因而成为“双反三算”。明确宣布实行政教分离,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旧西藏的法律和寺庙所拥有的司法权,宗教必须尊重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不得干涉司法和政府的教育、人事、民事等行政权力。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包括寺庙委派官员、管理市政等权力,建立寺庙民主管理体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到《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坚持教派平等原则,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1961年4月21日,中央发出《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对西藏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进行了充分肯定,指出在不到两年时间内,西藏工委领导进藏部队同西藏干部和西藏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不仅基本上平息了反革命叛乱,而且基本上完成民主改革,使西藏的社会制度和政治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就标志着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
西藏伟大的民主改革,是一场反帝、反封建的深刻社会变革,改革荡涤了黑暗腐朽的封建农奴制度,解放了百万农奴,百万农奴和奴隶从此翻身解放,获得新生,成为国家的主人和西藏的主人,为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经历旧新两重天的劳动人民欢呼:“达赖的太阳照在贵族身上,毛主席的太阳照在我们穷人的身上。现在达赖的太阳下山了,我们的太阳升起来了。”
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废除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加之昌都解放委员会的撤销和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的自动结束,西藏进入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开始了西藏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阶段,为建立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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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社会主义革命中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前文述及,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是消灭资产阶级,实现生产关系的变革,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但西藏的社会发展要晚于全国,确切地讲,1959年3月解散旧西藏地方政府结束了封建农奴主的统治,才是西藏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真正结束,也标志着西藏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广泛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
在民主改革的同时,西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人民民主政权建设。早在1959年3月21日《中央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实现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就明确指出:“在民主改革中,要成立农民协会或农牧民协会,实行一切权力归农会,农会的领导权应当掌握在贫苦农民手里,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地建立各级人民民主政权。”
1959年7月上旬,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山南乃东县克松村农民协会和第一个县级农民协会乃东县农民协会相继建立,随后各地农民协会纷纷建立,遍布西藏高原,一切权力归农会,人民群众彻底当家做了主人。
1960年1月,国务院通过《关于西藏地区市县行政区划分的决定》,将西藏原有的83个宗和64个相当于宗的独立谿卡统一划分为现代行政区划,包括1个市、72个县,设立7个专员公署。1个市即拉萨市,7个专员公署包括昌都、江孜、日喀则、塔工、黑河、山南和阿里专员公署。到1960年年底,西藏建立起专区(市)级政权百个,区级政权283个,乡级政权1009个。
农牧区基层政权的广泛建立,为保障翻身农奴当家做主、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创造了条件。民主改革过程中,随着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在党的领导下,西藏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了普遍选举工作。1961年年初,西藏工委成立了普选工作筹备小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区、乡人民政府成立时要召开人民代表会议。1961年5月,颁布《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西藏各族人民普选的方法产生。1962年8月,西藏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到1965年8月,西藏乡、县选举工作基本完成,共有1926个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正副乡长和区长,占西藏乡镇总数的92%。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的基础,保证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力,既为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提供了组织基础,也为西藏社会制度的进步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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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西藏自治区成立和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彻底跨越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如下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进行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帮助和支持。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要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如前所述,《十七条协议》也规定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
1959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指出:在西藏,同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应当坚决实现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之下,逐步建立西藏自治区的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并且开始执行自治职权。西藏自治区的各级地方行政机构,都应当有广大人民的代表和各阶层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按照《决议》要求,经过周密的准备,到1965年8月,西藏全区的基层选举工作基本结束,普遍召开了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了以翻身农奴和奴隶为主的乡、县人民政权。
1965年8月2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58次会议,同意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在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9月8日,会议选举阿沛・阿旺晋美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选举周仁山、帕巴拉・格列朗杰、郭锡兰、协绕顿珠(杨东生)、朗顿・贡噶旺秋、崔科・顿珠次仁、生钦・罗桑坚赞为副主席。当选的37名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委员,包括藏族委员24名,汉族委员10名,珞巴族、门巴族和回族委员各1名。珞巴族和门巴族的代表参加西藏自治区一级政权机关,这在西藏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各民族人民共同参加区域自治机关工作,使西藏广大人民进一步真正获得了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地方性事务以及参与国家大事的权利,也标志着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彻底和全面废除。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社会制度进一步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西藏已经确立。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并不能说明西藏社会制度已经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才能全面彻底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经过社会主义革命,使西藏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也为推动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政治和组织条件,为西藏全面彻底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做好了必要的社会准备。
就全国而言,1949年至1956年是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也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社会主义革命主要包括以土地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和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到1952年进行了土地改革,1952年到195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
就西藏而言,与全国一样,社会主义革命也总体经历了两个阶段,1959年至1965年进行民主改革,建立人民民主政权,成立自治区,确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1965年到1976年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西藏社会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全面彻底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和平解放后西藏社会制度实现跨越的第二步。
全国社会主义革命的发展,在经历土地改革之后便开始了社会主义改造。西藏在基本完成民主改革任务后,也打算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1960年冬开始照抄内地做法,出现了试办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风气,并大有全面推广之势。百万农奴刚刚翻身解放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却又走向“合作”之路,难以巩固民主改革后西藏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在察觉问题之后,毛主席强调西藏只搞互助组,不搞合作社,实行稳定发展方针。随后1961年4月,中央发出通知,强调“今后西藏工作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从今年算起,五年以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连试点也不搞),更不搞人民公社,集中力量把民主革命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让农(牧)民的经济得到发展,让翻了身的农奴群众确实尝到民主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好处”。稳定发展方针不仅保护了个体所有制,而且推动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使民主改革以来西藏发展出现了第一个“黄金时期”。
经过稳定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西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1964年7月,西藏工委在林芝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向中央上报《关于在西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请示报告》。1965年3月,中央决定在西藏进行人民公社试点工作。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进行的。
1965年8月29日,中央发出《关于在西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复示》,同意在西藏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试办人民公社(先办初级社)。西藏开始在除阿里以外的全区其他地区1929个乡试办人民公社初级社。“文化大革命”初期,初级社陆续推向全区,同时开始试办人民公社。中共中央于1970年12月8日正式发出《关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人民公社化在全区兴起,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到1975年,西藏全区共建立人民公社1921个,除个别未改乡外,基本完成了人民公社化。
在农牧区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后,1975年,西藏自治区党委决定,在全区进行城镇私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后在拉萨、日喀则等城市补划成分,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到1976年,西藏全区共划资本家206户,其中拉萨城区有140户,包括商业资本家121户,房产资本家13户,手工业资本家6户;全区26个手工业行业成立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380多个,参加合作社(组)的达8300多人。城镇私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76年,城镇私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西藏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由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跨越,客观上促进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西藏社会的进步,为西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打下了牢固基础。
二、由政教合一制度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伟大跨越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成为新中国的制度支撑。这也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新中国的根本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一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众所周知,民主改革前,在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社会中,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对农奴和奴隶进行专政。民主改革后,在党的领导下,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由封建农奴制度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飞跃,这也决定了西藏社会政治制度由政教合一制度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飞跃。但在西藏社会发展过程中,总体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时间要早于社会主义制度在西藏的全面彻底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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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来自各行各业,各民族,各阶层的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5部法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国家领导人,全面建立了国家领导机构。
西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在1950年昌都解放后即已建立,但这仅仅是昌都一地区的政治制度,而在西藏全区的确立则在1965年。1950年10月,昌都解放。同年12月27日至次年1月3日,昌都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在昌都召开,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民解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职务。1951年9月、1953年12月、1956年5月、1957年4月,昌都地区第二、三、四、五届人民代表会议分别召开。昌都地区人民代表会议成立后,昌都人民通过民主协商等形式,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实行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也推动了经济社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拉萨隆重召开,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等职,宣布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自治区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西藏社会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的社会政治秩序,西藏人民进入了当家做主的新时代。
作为地方权力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使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等民主管理国家和地方大事的权力,具有依法履行监督、审查工作等职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面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
目前,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已历11届。2018年1月,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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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治协商制度实现社会各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的必然要求。主要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就国家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发扬民主、达成共识、凝聚力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代表(含候补代表)共662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名称、国都、纪年法、国歌、国旗。会议选出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等职。
和平解放后,根据《十七条协议》,西藏仍然保有旧社会旧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直到平叛结束后才得以实施。1959年10月29日,政协西藏委员会筹备委员会在拉萨成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西藏具体实际,筹委会与各地党委、政府协商确定了参加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的单位和委员名单。同年12月20日,政协西藏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召开,会议选举谭冠三为政协西藏委员会主席,甘丹赤巴・土登贡嘎等百人为副主席。会议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政协西藏委员会的正式成立。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时,政协西藏委员会改称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政协成立后,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等主要职能,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有序政治参与,畅通了利益表达渠道,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做了大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地方事务的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实现和发展了人民民主,推进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增强了西藏的政治活力,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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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依法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前文述及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十七条协议》也规定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确立。从此,西藏各族人民依法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西藏自治区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了自治机关,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同时,充分考虑藏族人民居西藏总人口主体地位的基本状况,也考虑到了门巴族、珞巴族、回族、纳西族和汉族等民族在西藏的实际,将藏族和其他民族等民族因素与西藏地方的区域因素相结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西藏各族人民都享有了民族区域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西藏各族人民参政议政,完善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了地方性立法工作,培养了民族干部,使人民享有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主权,享有了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权利,同时西藏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一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跨越,充分保障了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的民族区域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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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基层民主得到切实保障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对农村村级、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正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
同全国一样,西藏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在当代西藏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的。1959年7月5日,山南地区克松村成立西藏第一个农民协会,是为西藏基层民主建设的开端。前文述及,到自治区成立前,西藏已普遍建立了基层乡镇政权组织,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广泛建立了人民公社,改革开放以后,撤社建乡,乡下设村,城镇建立居民委员会。同时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实行换届民主选举。
1987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同时根据西藏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村民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
1992年,西藏自治区在农牧区广泛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到1993年,全区已有5个地(市),18个县、31个乡镇和222个村委会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到2008年,西藏74个县(市、区),683个乡镇的5746个村委会全部开展了村民自治工作。到2013年,西藏192个城市的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得到充分的组织保证。
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村民居民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结合,西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基层民主制度,扩大了基层群众政治参与的途径和积极性,推动了基层民主建设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纵观当代西藏历史发展,和平解放,开创了西藏历史的新纪元,使西藏加入新中国这个祖国大家庭的怀抱,保障了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彻底击碎了帝国主义觊觎我国西藏的梦想,为实现西藏社会制度的跨越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平息叛乱,民主改革,成立西藏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由封建农奴制社会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历史性跨越,西藏政治制度实现了由政教合一制度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伟大跨越,为西藏创造了走向历史辉煌的前提,提供了繁荣发展的广阔前景。
日月如梭,岁月不居。今年是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纵观和平解放以来70年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西藏各族人民扬眉吐气,奋发图强,创造了幸福美好的新生活,谱写了繁荣进步的新篇章,社会生产力空前解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发展,社会财富日益丰富,各项社会事业日新月异,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横空出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增添了无穷力量。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西藏工作,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总要求出发,制定了推动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大政方针,明确了新形势下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绘就了西藏进一步繁荣发展的美好蓝图,西藏必将建设成为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注:
1、为便于微信阅读,脚注从略,请以原刊为准。
2、原文载于《中国藏学》2021年第2期,引文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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