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禧下令打死记者之后
沈荩(1872年——1903年7月31日),初名克诚,字愚溪,湖南省善化县(今长沙市)人。沈荩曾参加维新变法,变法失败后又成为革命派,并长期担任记者。1903年沈荩因揭露清政府与俄国签订条约的内幕被捕,7月31日在慈禧太后授意之下被刑部处以杖笞之刑,后被绞死,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因新闻言论触怒政府而被杀的记者。(来源:冬眠不觉晓/江淳编辑)
慈禧下令打死记者之后
1903年夏,据《大公报》报道,肃亲王奉旨在虎坊桥抓获三名“嫌犯”。对于“被拿之故及所拿者何人”,《大公报》也不太清楚,只能“俟访明再布。”
就这一次看似平常的抓捕,最终却引起了轩然大波。
被抓的人中,一个名为沈荩的记者后来被慈禧杖刑处死。沈荩之死,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成为晚清中国的著名大案,与新闻自由关联在一起。
沈荩为什么被处以极刑呢?最流行的说法是这样的:
1903年,沙俄拒不履行1902年签订的《交收东三省条约》,不愿意从东北分期撤兵,还提出新的七条要求。当时,刚刚从八国联军进京,狼狈西逃的阴影下走出来的慈禧,不敢抗争,希望和沙俄缔结一项密约,来处理这一问题。
沈荩在日本一家报纸供职,密约签订之前,他通过秘密渠道获取了相关的内容,并把密约草稿寄给天津的《新闻报》(而章士钊的回忆中则提到,是先发表于日本的报纸),提前发表。此事引起世界舆论哗然,中俄签约计划成为泡影,也使得清政府十分恼怒。
由此,沈荩也被称为“最早为新闻事业献身的人”、“近代第一个以身殉职的记者”。
残酷的杖刑
对媒体而言,如果报道一些血腥、残酷的事情,往往是不能“如史直书”的,因为过于残酷的场面可能引起一些人的“不适感”。
不过,透过《大公报》的报道,我们还是能感受到那种血腥:
“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后不得已,始用绳紧系其颈,勒之而死。”
“当杖毙时……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
当时,正邻近慈禧的生日,本不适宜对犯人正式行刑,但慈禧又必须让沈荩死,所以,监狱有关人员就“奉慈禧皇太后懿旨,改为立毙杖下”。
更要命的是,当时还没有执行杖刑的“专业人员”,这样一来,沈荩的苦头就大了。为了讨好太后,刑部专门制作了一个大木板来招呼沈荩,导致沈荩“血肉飞裂”,折磨好几个小时后才咽气。
清代的棍刑
一个叫做王照的“帝党”分子,当时也呆在大狱中。第二年,他转到沈荩曾经呆过的监狱中。日后,他曾这样回忆那间牢房的境况:“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
王照还回忆,杖毙沈荩后,上面还交代刑部,以病故为名遮掩死因,但沈荩身体强壮,加上仅仅入狱一晚就死于非命,当然遮掩不住。
不久,关于沈荩案的报道铺天盖地,所产生的影响也不是慈禧所能预料的。舆论批判的焦点,是慈禧没有经过审判就直接行刑的行为,还有对言论犯罪的重刑判决。
莫理循很生气
当沈荩被杖毙的消息传出后,有一个英国人愤怒异常,那就是莫理循。他对这件事情的评价颇为激愤,他说,“那个该杀的凶恶老妇人慈禧太后”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愚蠢,使沈克威(即沈荩)被乱棍打死,引起满洲人的很大惊恐。”
他认为,沈荩被杀所带来的反对浪潮,连晚清政府都没有料到。以至后来的《苏报》案等事件上,晚清政府不得不收敛起来,也不得不开始炮制一个像样的新闻法。
莫理循当时是英国《泰晤士报》驻中国的记者。那时,《泰晤士报》的声名如日中天,以至林肯也不得不感叹,“除密西西比河以外,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能拥有《泰晤士报》那样强大的力量。”
当《泰晤士》开始发展国外报道的时候,它派驻国外的记者,往往有“第二大使”的称号。莫理循正是这样一位“第二大使”。
莫理循留下了大量他在中国拍摄的照片,后来被出版社编辑成《莫理循眼里的近代中国》这样一个大型图册。
在《莫理循眼里的近代中国》中,收录有沈荩的照片。细心的人会发现,背面手写的“沈克威,杖毙,1903年7月31日,星期五”等字样,和其它照片背面的手迹风格完全不同——这张照片背后的字迹异常工整,完全不像其它照片上那样龙飞凤舞。相信莫理循也是希望以这种郑重的态度对自己的同行和朋友,表示内心的深沉哀挽。
其实,除了同为记者的身份之外,莫理循对中俄问题也非常关注。
莫理循认为,英国在中国的利益,不能因为俄国的过分侵略而受损。1900年11月,八国联军进入北京后,俄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奉天交地暂且章程》,按照这一条约,清政府必须撤出奉天,也就是说,东北三省将成为“黄俄罗斯”。
1901年1月3日,从李鸿章处得到情报的莫理循马上撰文披露,引起舆论一片哗然。晚清政府取得了有利的舆论支持,最终拒签条约。
或许正因为有同样的经历,莫理循对沈荩才有更深的同情,也对他的被杀有更深的愤怒。
此后,也就是1903年,莫理循利用《泰晤士报》的版面,发动一场遏制俄国的运动,鼓动日本和俄国发动战争。当1904年俄国和日本发起“日俄战争”的时候,有媒体甚至声称,这是“莫理循的战争”。
激荡的舆论
沈荩的惨案被《大公报》等报纸公开后,还引起全国性的排满风潮。
据《大公报》的报道,在一次慈禧接见各国公使夫人,谈到沈荩案件的时候,“皇太后亦颇有悔意”,并表示在以后追拿各种罪犯的时候,“万不可株连良善,致离人心”。
当慈禧表示“悔意”讨好国外公使的时候,她不知道自己的残酷杖刑,已经为反清、排满的革命者提供了最好的鼓动材料。即使她再强调“近日政府十分和平,绝无不合公理之举”,反对之声已经群起。
《湖北学生界》在报道沈荩案时发表按语:“沈荩之死,我目不知何为而肿,我肝不知何为而裂。犬羊贱族敢将我汉人惨杀乃尔,我中国之稍有同胞观念者,能不摩拳擦掌以报此仇哉!”
在上海,更是有数百人出席追悼沈荩的大会,会上宣读的《祭沈草文》已经成为排满的檄文,号召人们“犁清廷,复九世之仇”。
慈禧不知道的是,晚清的中国,不仅仅有政府,还有大量的报纸。在一个有独立报纸的年代,政府已经很难操控舆论,实行“愚民政策”。
1902年《大公报》创办时就宣称,要“以大公之心,发折中之论,献可替否,扬正抑邪”。对照《大公报》在“沈荩案”中的表现,也确实做到了“大公之心 ”“扬正抑邪”——《大公报》连续发表7篇文章,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追踪,为舆论获取了更大的空间,也为媒体树立了一个典范。
媒体的宣传,让当时的许多人了解到,世界上还有一种权利叫做言论权。所以,当时有报纸评论道:“沈荩之死,震动人心比俄日开战还要厉害。”这一次“因言获罪”的案件,在媒体和民众的交互影响下,继续放大。
《苏报》案得“庇佑”
几乎和沈荩被抓同一时刻,在上海租界出版的《苏报》,也严重地得罪了晚清政府,但结局却大不相同。
《苏报》由章士钊担任主笔,章太炎等革命分子都是作者,一向宣传推翻帝制、实现共和。除了宣传邹容的《革命军》外,章太炎的一篇文章还闯了个更大的祸,在《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一文中,章太炎直呼光绪皇帝为“载湉小丑”,指责他和慈禧太后都是“汉族公仇”。
这样明目张胆的“挑衅”,让清政府受不了。清政府要求上海租界工部局查封《苏报》并逮捕《苏报》诸人,但租界方面拒绝。后来,清政府一再交涉,并以“中国政府”名义到会审公廨控告《苏报》。在清政府的压力下,租界拘捕了章太炎和邹容,随后又查封了《苏报》。
清政府的如意算盘是这样的:“一日逮上海,二日发苏州,三日解南京,四日槛京师”。胆敢骂皇上是“小丑”,肯定是死罪难逃。
不过,由于《苏报》案的审判发生在沈荩案之后,结果也就大不相同。当清政府准备重判的消息一传出,外界的批判就汹涌而至:
“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会像中国政府这样会不经过审判,就对诽谤和革命言论者处以死刑。”
“中国政府不是一个文明的政府,它的腐败臭名昭着。”
“我们的治外法权就是承认这样的事实:中国的法律和司法系统仍是野蛮的,这在苏报案中也极其重要。”
当时的情形比较特殊:义和团运动刚刚过去几年,外国人对清政府还是余怒未消,加上沈荩未经审讯就被残忍处死的新闻,被英文版的《字林西报》大加报道,更是让租界的外国人不满。
当清政府想到租界要人,处以极刑的时候,租界媒体上甚至出现一些极端的言论,《字林西报》就露骨地说:中国政府是尽人皆知的野蛮政府,对这样的政府不能再讲主权,对待这样的政府,强权总是正确的,这有利于这个国家的改革和进步。
根据上海道与驻沪各领事订立的《上海租界权限章程》,作为原告的清政府应在租界控告《苏报》,由租界公堂审讯,章太炎等人不能引渡到租界之外的地方。
最终,清政府只能屈服。这场判决在租界的会审公廨进行,诉讼者就是清政府。经过几次斗争,初审时判决他们终身监禁,以后又不得不改判章太炎三年、邹容二年徒刑。
可以说,沈荩用自己的牺牲,换来了后面更为宽容的言论空间。
可也有人这样解释,沈荩之所以被处死,很大原因就是因苏报案抓人审人的事,让清政府大丢面子,为了找回自己的面子,也为了发泄心中郁积的不满,清政府才把满腔怒火撒到了沈荩的身上——沈荩,是受到了《苏报》案的牵连。
不管如何,此后的租界成了晚清的相对拥有新闻自由的区域,上海的言论界、出版界都集中到了租界。清政府把言论彻底赶到了自己难以控制的租界中,也间接地为自己制造了更多的麻烦。
《新闻法》上路
沈荩案、《苏报》案,还有《大江报》案等一系列和言论自由有关的案例,让清政府开始反省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
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宪政的载泽等5大臣先后回国,在给清政府的奏折中,他们提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
在国外考察中,载泽等大臣已经意识到君主立宪国家的言论自由,并表示了赞誉。不过,他们主张在中国推出新闻法的理由是:“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
也就是说,由于当时中国的新闻报道,已经很难控制,尤其是租界媒体,更是让清政府鞭长莫及,与其这样,还不如自己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的空间,同时,也更好地进行控制。
有官员在提议设立新闻法的时候,就用了这样的理由:“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订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
1906年开始,《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等新闻相关的法律相继出台。一个国家要么没有新闻法,要有的话,就必须规定媒体的创办条件、审批过程和监督方式等内容。当然,不少政府为了回避这些问题,就干脆不立新闻法。
在提出新闻法的时候,清政府采取的保守的立场:创办刊物实行注册制,而不是备案制,甚至还要交保证金;同时,不采取事后追惩,而采取事先检查;也有诋毁宫廷、妄议朝政等罪名,报纸很容易就触犯这些罪名……
这样的新闻法遭到批判,当然不难理解。但不管如何,新闻立法的道路已经开始。
在有关新闻的法律出台之前,清朝政府对公民的言论、集会和出版等权利是完全否定的。在实际的判决中,往往采用《大清律例》中的刑律,冠以“盗贼”“造妖书妖言”等罪名,对民间出版物及办报人进行迫害。这些罪名非常严重,“其恶已极,其罪至大”,属于“十恶”之一,按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当新闻法出现的时候,清政府已经开始慢慢地承认公民集会、结社和言论等权利了。
沈荩并非因言获罪?
提到沈荩,人们都会说他是“最早为新闻事业献身的人”、“近代第一个以身殉职的记者”。事实上,他确实为中国的新闻自由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
但有一些研究者分析,沈荩之所以被处死,完全不是因为他揭露《中俄密约》的内容,而是另有原因。
中南大学彭平一教授就曾经这样分析:
沈荩泄露的《中俄密约》(“七条要求”),其实并不是清朝政府愿意签订的,因为它一出笼,“差不多立刻遭到拒绝”。清政府也曾明确答复俄国政府:“在满洲撤军完成以前,绝不讨论任何条款。”
真实的情形是,清政府为了达到“以夷制夷”的目的,让英、美、日等国家牵制俄国,本身就有意向西方诸国透露条约内容。
清驻俄公使胡惟德给外务部的电报中就这样建议:“窃以七条俄利于秘,若事至吃紧,恐不能不密告美、日友好等国,暗为牵制。”
如果翻阅着名史家金冲及、胡绳武的《辛亥革命史稿》,以及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等著作就能发现,他们提到“沈荩案”的时候,都不提揭露《中俄密约》的事情,可见他们对这一传闻,也是存疑的。
问题就在于,当时清政府有意泄露条约内容,最先是在国外的报纸上公布,但不少人以为是最先在国内公布,并对最先揭露者深感兴趣。当大家在纷纷寻找是谁透露的时候,沈荩被捕,两件不太相干的事情就这样凑在了一起。
那么,沈荩既然不可能因为泄露条约内容,因言获罪,那为何会遭受极刑呢?主要原因就是,沈荩在戊戌变法失败后,曾经参加过“自立军”起义。作为自立军的主要领导,早就在清政府的通缉名单中,而自立军提出的“清光绪帝复辟”,以及谴责慈禧“逆后当权”的言论,更是让慈禧非常不舒服。
此外,沈荩曾经和自己的朋友庆宽、吴式钊等人交往时,常常表露出对西太后的不满,而据一些革命宣传材料的说法,他甚至还策划过要通过李莲英刺杀慈禧。后来,沈荩之所以被捕,就是因为庆宽和吴式钊的告密。这两人想邀功的话,完全可能添油加醋。
曾经参加自立军,并有谋杀太后的想法,在加上慈禧在《苏报》案中“吃瘪”,沈荩就非死不可了。
尽管沈荩不是死于因言获罪,但当时的革命宣传者们,却按照自己的需求,把沈荩和《中俄密约》联结起来,树立了一个言论自由的英雄。而在《苏报》案中,西方诸国为了维护“治外法权”,也把这个案件当成借口,让沈荩案成为中国近代言论大案。
有意思的是,尽管沈荩不是因为言论获罪,但一点也不妨碍他在言论自由方面作出巨大的贡献,推动新闻自由的发展。(原载《都市·翻阅日历》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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