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老师是刑事辩护领域的大咖,此前慕名添加了徐老师的微信,关注了他笔下众多的文章与洞见。徐老师经常以深邃、锐利的视角审视刑事辩护的现状,文字中经常透露着一股不羁与真诚,敢于直抒己见,勇于讲述真相。
由于自己在研究生阶段的专业就是刑法学,所以工作后,依然会特别关注刑法学界的立法动态、以及刑事辩护领域头部大咖办理的实务案件等,特别希望以此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在刑事辩护领域作出成绩。近期,有幸参加了徐老师在上海举办的刑事辩护特训营培训。为了占据前排座位,近距离感受徐老师的风采,我在活动海报发布后便立刻报名,抢占了先机。
记得在培训前一天,我快速处理完手头的工作乘机赶往上海,到达会议所在的酒店时已经快晚上9点了。为了提前看看会场情况,便和同事们一道先去了三楼的会场,令我意外和欣喜的是,刚到达会场,便看到徐老师也已经提前抵达,正在与主办方工作人员交流。通常情况下,培训机构邀请的老师很少会在培训前一天到会场,而徐老师的这一举动让我深切感受到他对工作的一丝不苟和对本次培训及同行的高度负责和重视。于是,我自报家门,从行李箱拿出了三本徐老师的著作,让他帮我签名。当晚会场的灯并没有全部打开,在昏暗的灯光下,徐老师依然认真的帮我签名,没有丝毫的不耐烦,这让我非常感动。我应该是在本次活动中第一个这么早就拿到徐老师签名的律师了。
这两天通过近距离地观察徐老师,向徐老师学习,感受到了徐老师对专业的热爱,对律师同行的负责。徐老师每一节课上完后,并没有像其他培训机构的老师那样,直接退场休息,而是在每一天晚上都会组织沙龙活动与大家交流,充分的听取大家对于刑事辩护的理解以及所遇到的实务问题,逐一耐心解答,而且非常谦和的说是在向大家学习。徐老师虽然一再强调自己脾气不好,嗓门比较大。但是在会议现场,我看到更多的是温和、谦虚、低调的徐老师,是在面对不公、面对强权时努力依法抗争的徐老师。这样的超饱和分享和超级认真的授课状态怎能让大家拒绝呢?这样的徐老师怎么能让人不喜欢呢?
这些年来,徐老师不仅在学术领域树立了典范,出版了多部著作,包括《证据辩护》、《无罪辩护》、《庭前会议指引》等。而且更是身体力行,奔走在各地的法庭上,以超高的专业技能为当事人辩护,激励着我们刑事辩护的同行们前行。
经过两天两夜的培训与交流,我也终于理解了为什么那么多同行会从各地齐聚上海聆听徐老师授课。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中能有徐老师这样的人,确实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幸运。徐老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自己的当事人奔走呼号,甚至遭到多次恶意投诉,而他把压力却深深的藏在了自己的心里。甚至在课堂上讲起来,也显得云淡风轻。但我想,他一定承受了更多更多。当国家的法治是非常健全的,当立法者、执法者都是非常公平、公正、客观时,我相信没有哪个律师一开始就要摆出与之对抗的姿态。
此刻我突然想到罗曼·罗兰的一句话,世界上只有一种英雄主义,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如果把这句话改编一下,我想说,徐老师便是在见证了司法不完美的现状之后依然热爱刑事辩护,依然热爱律师行业,依然敢于直言的人,他是当之无愧的律师界的英雄。相信未来,正是因为在刑事辩护领域有像徐老师这样的律师存在,我们的司法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我们国家的法治也一定会越来越健全。
在两天的培训过程中,徐老师分享了很多对同行有帮助和启发的办案思路与策略,现将相关金句、有启发的内容摘抄分享给大家。当然,在培训现场聆听徐老师的授课和通过文字转述的内容还是有所差别,为尽量保证原汁原味,还原授课当时的场景,以下内容基本为徐老师口语原文,我只是略作调整。希望大家结合徐老师授课现场的具体语境去理解,切勿断章取义。期待徐老师更多精彩的分享!
徐老师课堂金句摘抄、内容分享
一、关于提升刑事辩护能力的方式
刑辩律师其实真的是最需要合作、最需要守望相助的一个群体,我相信我们这个班上让大家能够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其实如果说要讲刑辩的,最好的就是直接大家合作做案子。这种方式肯定是对年轻律师或者新的律师最好的一种训练方式。第二我觉得就是旁听,如果有些案件有一定的影响性,或者是律师可能是有一定水平的,大家可以去旁听,旁听是能够快速提升刑事辩护水平。
未来的我的目标其实我觉得很简单,第一个目标就是多做一些无罪案件或者有效辩护的案件。第二个目标就是看看能不能培养一些更多的年轻律师,因为一个人的能力太有限了,但是我们这些年,有一些年轻律师最后做得非常好。那么第三,就是多做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所以通过这一个课程,我觉得未来大家有钱的案子你不一定要找我,但是没钱的案子,你可以找我,如果没有钱的但是很有意义的,或者这个案子很有机会无罪的案子,你可以找我们合作,这样的话你也可以知道我们是怎么办案的。
二、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
策略:颠覆性、斗争性、技巧性。庭前会议的辩诉的内容总体上是属于程序辩护的内容,程序辩护有一个特点,是刚性的。实体问题可能是可左可右的。
庭前会议的斗争相对来说风险较低,它是具有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特点。
一般来说,通知庭前会议和庭审时间是连着的,这种情况下的庭前会议建议大家别开,至少表面上庭前会议要是一种实质性的庭前会议,而不是走过场。该拖延就拖延,最终等到适当的时机来开,才可能改变案件的结果。
三、前置问题
涉及到包括当事人的相关事项,涉及到检察官的资格,法官的资格,有时候也涉及到辩护人的资格,也涉及到庭审的保障组织等方面的事项。
四、管辖
我个人觉得管辖是最关键的问题,管辖如果改变了,有效辩护的概率就存在。管辖如果能打掉,一个案件基本解决了60%。即使管辖没打掉,可能也为案件创造了一个很好的辩护的环境。
打管辖其实是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是需要详细论述、详细梳理的,所以在这样的问题上可以花很多时间。你是可以举证的,是可以要求详细的发言,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去说一下。在争取管辖权的过程中,有需要用证据,需要控告,需要反映,也需要用技巧。
五、回避
你在法庭上提的申请不要轻易的被法官驳回,在法庭上发问,不要轻易的被法官打断,不要轻易的被对方打断。被他轻易打断,你的气势就没有了,被人压住了,法庭上被压住是可耻的。
你知道你提的申请会被驳回,比方说你庭前会议以及这之前都可能会提取保候审的申请,百分之百驳回,是吧?所以这个时候你别催他,因为你一催他就驳回了。你如果追着他,你的取保候审的话,要求在三天之内驳回,那人家说行,现在就驳回,那就何必是吧,你没有掌握这些技巧。当然我们不是说非得每件事跟法院较劲,你要看是不是要到跟他较劲的这个程度。
那么申请这些人的回避,其中还有一个策略叫做循环式升级。有新的理由随时可以申请回避,因此你是不是要考虑你申请回避的时候,不要把理由一次性说完呢?
无权使用屏蔽器等等这些东西都可以去申请,在庭审中包括庭前会议中间也会出现有的法官很强势,打断律师发言的,我觉得这个问题上要跟他去较劲,打断律师发言、频繁打断律师发言的要申请,可以通过申请回避等等方式。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不可分的。所以当我们在讲程序问题的时候,经常要把实体问题带上,这也是我们常见的一个策略,为什么要在开庭的时候就申请回避的问题花很长时间,是因为在申请回避这个阶段,虽然是讲程序问题,但是会把实体问题全部展现、全部呈现。在最开始的时候,让所有旁听的人、旁听的领导知道这个案件的基本问题,所以我们在申请回避的时候,一般都是说一句话,这个案件是明显无罪的。有时候法官会打断你,说你就说申请回避的事,但是你在这个过程中穿插的就把实体的东西讲完了,有的时候实体问题可能很简单,也许可能一句话就说完了,比如前几天我们在昆明开庭的职务侵占案。
六、排非
怎么排非?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拿到同步录音录像。
怎么拿录像呢?我觉得还是有一些技巧。首先不要跟人家闹的特别对立,以各种方式申请坚决要求,有可能能拿到一部分,你先拿到一部分再说,是吧?先拿到一部分,手段逐渐升级,如果最后检察官不给调,那就要跟他说,我们可能就告你了。所以在这种沟通申请的同时,在一种压力下,有可能拿到,我们基本上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拿到一部分,他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没问题的给你。有问题的他留着,或者说没调到或者说没有录像等等。不管怎么样,你先拿到一部分,因为你审查的比他们更仔细,检察官认为没问题的,我们能找出很多问题,拿到这一部分之后,然后不断的去进一步增加压力,拿更多的东西。到最后如果他坚决不拿,庭前会议、开庭我们不能配合,证据没有到庭,我这个庭不能开。
七、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包括申请调取和自行调取。第一类是已经收集在案,但是没有移送的,还有一类是办案机关也需要调取的,其实最主要我们面临的调取证据是前一种类型,已经收集在案,但是没有移送的,这个方面的证据是非常的多,也是非常普遍。
首先是同步录音录像,属于这一类,有的情况下没有移送检察院,有的情况下已经移送检察院他也不给你,这是第一种情况。然后是当事人的笔录,经常他们选择性的挑选,基本移送。但实际上它的口供变化都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全部笔录移送,有可能看到侦查机关如何逼迫一个人不断的去变更他的口供,所以我们一般要根据它的提审来调取所有的笔录以及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只要有提审,理论上就应当是有笔录的。现在很多案件都涉及到电子数据,凡是涉及到电子数据的案件就有可能没有移送。
在庭前会议上,在开庭的时候,律师要求调取证据,经常会得到检察官的回应,说他认为没必要。这种情况下怎么办?首先肯定是认为他是不客观公正的,哪个地方不客观,哪个地方不公正,你肯定只能依法的说,然后说之后也没用,因为最后是法院决定,大家知道法院通常都是驳回的,通常是不理的,他都认为不必要,或者有的法院说我们目前认为不必要,然后未来根据庭审情况综合判断,这是他们经常说的一句话。证人是否需要出庭,等开完庭之后再综合判断,你开完庭之后你要判断啥呢?他好像显得未来还会再开一次一样。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说他隐匿证据。检察院一般会说我认为不需要,我认为不应该。甚至他说我认为这些是对你被告人不利的,我不移交是因为对他不利的,对他不利的东西已经很多了,我们再给你移交不利的,我不可能。但是你是否有利不是由你检察官判断,而是由辩护律师来判断,由被告人来判断,所以只要是律师要求移交证据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应当移交,为什么?因为我们的侦查机关跟检察院是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刑诉法都有明确规定,有罪、无罪、罪轻的证据都要移交的,这个肯定是他没有道理的,但是你怎么办?你只有坚持,在这个过程中他如果不移交,你认为他是隐匿的证据可以告他,可以一般性的告,我们有的案件是直接去到两级人大常委会,去要求撤销检察官的资质。
在实践中还有一个情况,就是关于检方证据是不是关门的问题,理论上检方不能永远一直收集证据的,他不能把人抓到一个地方,永远收集证据,证据如果不足就应该判无罪。但是现在我们的制度不断的永远的有收集证据的机会,但是这里面你也要区分有没有合法的手续?法院审理阶段其中有检察官建议延期审理、补充证据的规定,那么如果是有规定他补充证据那是可以认的, 但是如果没有这个规定我不认,然后我们就促使有的案件最后检察官自己放弃他以前补充的证据。我们通过坚持有这个可能性。
那么接下来是辩方收集、调查证据。辩方收集、调查证据分成两类,一类是客观证据,一类是主观证据,客观证据没有任何风险,大家放心地去收集,让公司或者家属配合提供案件相关的书面的材料,包括电子数据、录音录像。
最严重的、最大的问题是主观证据,比如说证人证言甚至有的是被害人的供述,有的是同案被告人的东西。大家一定要高度谨慎,不能够掉以轻心。一般来说如果确实证人愿意出庭作证。那么一般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律师不和他直接接触,家属接触之后让他自己写情况说明,自己写,打字之后让他签字这种是不行的,一定要他写, 而且写的这个过程的话要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录像,至少要录音。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他出庭作证,如果确实是很重要的证人,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再给他做笔录,没有什么太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再做笔录。
一般来讲做笔录其实必要性不是特别大,录音中他说的话也是客观的。这个不一定,要根据案件的情况,有需要,没有风险的时候可以做,不是很多。但是一般都要家属他们自己安排好,然后全程从你进门开始的同步录音录像都开始,然后反复的问所谓做笔录这个人,是不是同意,你一定要真实的表达,你有没有受过别人的威胁、胁迫、引诱,包括这之前有没有。
八、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首先是我们要想办法拿到检方的举证目录、举证提纲。
举证质证的方式服从于案件的目标和你辩护的策略,原则上肯定有必要就一证一质,没有必要的,也不需要去纠缠。
鉴定意见通常都是定案的根据,但是都是重点要打的证据。庭内庭外其实都是应该打的。通过在法庭上说鉴定意见有问题的,鉴定机构没有资质,然后严重违反程序,检材不对,说这些东西,没有打掉的。你们自己可以问问自己,你们在法庭上通过提意见最后鉴定意见不采纳的,有没有?基本是没有的。所以鉴定意见就是属于最欠打的。意见必须在庭外打,我们是投诉,现在加上要求处罚,又加上民事诉讼,对海内外的民事诉讼。
九、 公开开庭
打断是很常见的。这是每一个律师应对庭审、庭前会议的一个必备的一个技能。法官不打断你,他心里不舒服,他为什么要打断一下,他打断其实就是行使他权利权威的表现。
所以你肯定不能轻易让他打断的。首先你不要去制造给他打断你的机会或者是打断的借口。第二,你不要给人家打断的理由和机会。如果被他打断之后坚决是不同意的。
宣读庭前报告的时间是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庭调查之前。这个阶段其实是非常关键的,比庭前会议更重要。我有一个演讲,也可以搜到一个视频,叫做宣布开庭前的程序辩护,在法官要宣布开庭前后的程序辩护,也就是从进入法庭或者说进入安检开始,到最后法院宣读庭前会议报告结束,然后律师提出意见。宣布开庭前后的程序辩护这个阶段非常之关键,可以说是整个程序辩护的90%的内容。这个阶段是庭前会议的必然的延续以及重申,以及升华以及向社会公开,所以这就涉及到庭前会议上你是不是要全部的把子弹打完了,我觉得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