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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强化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利用,切实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成效和资金使用绩效,2023年1月31日,《日照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日政办字〔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建设和资金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介绍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目的,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定义作出说明,明确了政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二)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事前绩效评估、立项申请要求,对项目立项评审、预算评审、预算安排、资金保障、上级资金分配、项目追加等内容进行了说明,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的工作职责和项目申报原则。

(三)建设和资金管理。明确了跨部门建设、跨层级建设、变更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暂停整改等内容,提出了公共服务类、政务类APP和小程序依托“爱山东”“山东通”统建平台开发及相关场景项目依托城市大脑建设等项目集约化建设工作要求。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从安全管理、国产化适配、保密管理三个方面界定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的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五)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强调了数据资源验收在整个验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了自评价和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并进一步强化数据资源共享和深度开发利用。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密部门、审计部门、网络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

(七)附则。主要对办法的其他规定和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进行了说明。


《办法》在吸收借鉴《日照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日政办字〔2020〕2号)基础上,立足新形势新要求,作了创新性修订。


01在项目计划管理方面

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立项申请的必备要件。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进入立项评审程序,不得列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02在项目追加方面

急需申请追加的项目需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集体研究,重大项目需经市领导同意,经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纳入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03在项目变更方面

新增项目变更管理等内容,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调整内容涉及资金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应当履行项目变更手续。


04在资金管理方面

项目建设单位需支出项目资金时,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报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规定按程序办理。


05在数据深度开发利用方面

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指导,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拓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场景,推动公共数据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科学决策等领域的深度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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