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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保障”,筑牢疫情防控救治医保之盾

东莞医保 2021-06-25

疫情发生以来,市医疗保障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保障疫情防控救治之需,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列为当前首要任务,全力落实特殊报销政策,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切实做好费用结算服务,主动加强与市财政、卫生健康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联防联控部门的信息沟通,形成密切协作的防控合力,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保服务,通过六个“保障”,确保疫情防控救治落细落实。


一是保障救治人群范围全覆盖

国家和省文件要求,将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纳入保障范围。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要求,紧密结合东莞实际,将属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因密切接触需医学观察的(包括因可疑需隔离治疗的)患者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二是保障全部治疗费用全额支付

符合保障范围的本市参保人全部疾病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其它疾病中感染等费用,下同)与新冠肺炎费用一并结算。符合保障范围的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在本市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全额报销,参保人无需自付。对符合保障范围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费用先由医疗机构记账垫付,经同级卫生健康局审核汇总后,由同级财政支付垫款。


三是保障资金专项给付,减轻医疗机构压力

符合保障范围的非本市参保的患者,治疗新冠肺炎的全部疾病治疗费用先由医疗机构记账垫付,记账款经同级卫生健康局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申请拨款,同级财政在收到拨款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给同级卫生健康局。非本市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在疫情结束全国统一组织清算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镇财政每十日进行一次清算。


四是保障防控药品供应,实时监测价格波动

加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实时监测疫情防控药品需求,24小时指导医保结算及时报销,向市人民医院、市第九人民医院等6家定点收治医院收集防控药品需求,确保防控及治疗药品正常供应。持续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巡查检查工作,对恶意抬高防护用具、药品价格等行为强化监督,提前要求各零售药店在疫情期间,对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消费者进行实名登记,加强重大流行性疾病期间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在全市范围选取定点零售药店作为价格监测点,实时监测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市场需求动态,及时预警药品价格波动。


五是保障经办服务高效便捷

强化医疗结算经办指导,确保医疗费用及时报销。对新冠肺炎医保经办事项马上办、简化办,积极利用电话、微信、互联网等渠道,安排专人负责与医院、经办机构进行业务联系,24小时指导医疗机构精准落实医保待遇政策。疫情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经诊治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六是保障形成密切协同的防控合力

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与各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和疫情防控救治保障工作。与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坚持24小时不间断与定点医院、卫生健康等联防联控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符合保障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实地调研医保报销政策落实情况,确保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特殊报销政策落实落地;统一统计口径,建立统计台账,实施“日报送、零报告”制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日向医保部门报送有关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情况以及专项周转金拨付情况,通过高效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防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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