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关于生育津贴的这些事,值得一看!
生育津贴是参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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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退休人员。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条,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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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举个例子
小花2020年1月参加了东莞市生育保险,其用人单位2020年1月起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到2021年4月生育时正常参保缴费,并累计满一年,小花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已向小花垫付生育津贴。那么,小花的用人单位在小花生育的次月起1年内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即: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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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金额可直接参考在医保经办机构取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算情况表》中的生育津贴金额。
2.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生育产假 | ||
分 娩 | 顺产 | 98天 |
难产 | 增加30天 | |
生育多胞胎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
流 产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 15天至30天 |
怀孕满4个月流产 | 42天 | |
怀孕满7个月流产 | 75天 | |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1天 |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2天 | |
施行输卵管结扎 | 21天 | |
施行输精管结扎 | 7天 | |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 | 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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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参保人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生育津贴是对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给予的必要经济补偿。
重点看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在实际中往往会合二为一,也就是说很多公司只是发放了生育津贴或只发放了产假工资,对于二者差额部分,这样处理: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全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所以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能同时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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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