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 China | 金融科技前沿精选(第6期)
FinTech China
记录金融科技发展的全球趋势和中国焦点
记载科学技术进步的全球风向和中国创新
通过“FinTech China”,让我们一起见证新技术给金融带来的美好未来
FinTech China
Documenting the global trends and Chinese focus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cording the global trend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 in China.
Let FinTech China help you witness and welcome the exciting future of finance brought by new technologies.
01
国际前沿资讯
FCA敦促电子货币公司告知客户资金保护信息
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近期致信电子货币公司要求其六周内提醒客户的资金是如何通过保障而得到保护,并且不适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保护。FCA规则(BCOBS 2.3.1AR)要求与电子货币客户和每个支付服务或电子货币促销活动进行的通信必须准确,并且不强调支付服务或电子货币产品(即活期账户功能)的任何潜在好处,而无需另外提供对任何风险(即缺乏FSCS保护)的公正、明显的指示。忽略这一事实可能意味着公司提供给客户的信息不足,甚至会产生误导。
FCA担心,许多电子货币公司将其服务与传统银行账户进行比较,或将自己作为金融促销的替代选择,但没有充分披露电子货币账户和银行账户在保护方面的差异。此外,电子货币公司会在FCA对产品或服务的监管程度方面给客户留下潜在的误导性印象。
相关资讯链接: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correspondence/dear-ceo-letter-e-money-firms.pdf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征集数字金融相关意见
5月25日,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起了数字金融相关意见征集,并向欧洲委员会(EC)建议在2022年中之前对现有立法框架进行修改。ESMA聚焦三个主题:一是金融机构越来越依赖第三方机构和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导致其价值链更加分散或缺乏整合;二是数字平台和多类金融服务的捆绑,带来消费者保护、洗钱、数据安全等挑战;三是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务的混合型集团,带来行为、审慎和系统性风险,也带来子公司与集团的关联性风险。ESMA与其他欧洲监管机构将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EC提交报告。
征集旨在收集有关特定问题的相关信息,包括价值链,平台和集团提供金融和非金融服务。反馈将有助于ESMA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技术建议。欧盟金融部门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技术的应用带来了许多机遇,包括以更低的成本为更广泛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征集凭证的活动一直持续到8月1日,并寻求所有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的反馈。证据征集对于依靠第三方履行关键或重要职能的金融公司、直接或通过与金融公司建立伙伴关系提供金融服务的技术公司以及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02
国内前沿资讯
京津冀
北京车贷、消费贷逾期上报征信前应告知消费者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的《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时,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提醒和告知借款人;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
长三角
沪苏浙皖网信系统共同推进数字化转型
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网信办在沪召开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联席会议,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网信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协议书》,积极协助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强化网络安全领域的威胁情报共享和网络安全事件协同处置机制,联合推进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体系建设,合力提升技术管网治网能力,共同为长三角的数字化发展贡献网信力量。
大湾区
广州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第二批项目公示
6月4日,广州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第二批4个创新应用向社会公示。此次公示中,基于大数据、多模数据库等技术构建贷款辅助审批风控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可信联盟链辅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核验等应用,体现出金融科技助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作用越发突出。另外,“基于知识图谱的外汇违法违规风险行为识别应用”项目体现出探索监管科技应用的趋势。另外此次上线的还有运用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技术构建涉诈风险辅助识别系统项目。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将全面运用更具穿透性、专业性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强化对创新活动的包容审慎监管。
03
市场观察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扩大定义洗钱行为
6月1日,央行公布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和任务。明确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相关违法活动;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将反洗钱调查主体扩展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
媒体称,修订草案第2条一改沿用已久的狭义的“洗钱”定义,将“洗钱行为”的范围扩展到了“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根本颠覆了现有的通过狭义的7类“上游犯罪”定义洗钱的方法论。评论人士预计,《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相应条款也会进行对应的扩大化修改。
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
5月2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2021年韩国金融科技周开幕式上的演讲。周亮指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应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创新与安全平衡、同样业务同样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监管规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破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切实维护金融安全。
蚂蚁消费金融公司获准开业
6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显示,重庆银保监局批准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核准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亿元人民币。股东及占股比例分别为:蚂蚁科技集团、50%、南洋商业银行15.01%、国泰世华银行(中国)10%、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8%、北京千方科技股份7.01%、中国华融资产4.99%、江苏鱼跃医疗设备4.99%。
银保监会非银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按照整改方案,蚂蚁集团应在蚂蚁消费金融公司开业6个月内完成“花呗”“借呗”的品牌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花呗”“借呗”将成为蚂蚁消费金融公司的专属消费信贷产品,其他金融机构借助蚂蚁集团提供的数据信息所发放的消费信贷,不再标挂“花呗”“借呗”名称。银保监会要求蚂蚁集团采取有效方式,保证金融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服务时能够充分了解信贷服务提供者的名称,避免引起品牌混同。媒体评论称,蚂蚁消费金融公司将成为蚂蚁集团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未来主要通过联合贷模式进行放款,助贷模式不被允许。
04
重点报告摘编
澳大利亚技术与金融中心特别委员会发布第二份中期报告,论述有关消费者数据权监管问题
4月28日,澳大利亚技术与金融中心特别委员会发布第二份中期报告,论述了有关消费者数据权(CDR)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CDR制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共享制度的协调和互操作性
在不同的开发和实施阶段,全球数据共享制度存在不同的做法。一方面,英联邦政府主导的制度要求数据持有者参与行业,并要求监管机构提供必要支持。另一方面,市场主导的制度(如美国)允许机构在没有任何政府倡议或指导的情况下发展。
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数据能够安全有效地跨国界流动,但跨境数据流动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审查。因此,澳大利亚的CDR系统应尽可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可移植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确保数据的有效跨境移动。
在设计CDR时,重要的是与国际接轨,以确保数据可移植性制度之间的互操作性。国际互操作性意味着为一种制度构建的技术和系统可以在另一种制度中进行最小程度的更改,或者类似的系统可以相对容易地连接起来。具有国际互操作性的CDR为澳大利亚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潜在的好处。消费者可以从更具竞争力的数据支持服务市场中获益。这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和获得利益的机会。使CDR与国际制度保持一致,也将使澳大利亚数据驱动的企业有更大的机会进入海外市场。
在CDR系统下,跨境数据流动的框架以两种方式建立:一是,除非收件人根据CDR获得认证,或受提供实质上类似隐私保护的海外法律的约束,否则不得向海外收件人披露CDR数据。如果国际隐私法没有提供隐私保护措施,则披露CDR数据的认证人员应对这些海外实体未来的违规行为负责。二是,海外实体也可以通过CDR系统进行认证,以便消费者的数据能够安全地发送给海外提供商,以访问海外相关产品或服务。
跨制度的协调应超越用户界面和API有效负载的标准化,以扩展到管理衍生数据等领域。例如,对匿名数据的管理,以及随着新的应用和业务模式的拓展,数据集聚产生的新的数据隐私风险。
二、鼓励消费者通过CDR接受产品转换
CDR解决了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主要目标之一是鼓励消费者将自己的金融产品与市场上的其他产品进行比较,并在必要时更换产品以获得更好的回报,然而迄今为止,银行业对CDR服务的应用非常缓慢。
“CDR提示”机制是一种主动提醒消费者使用CDR查找和更换产品的机制,值得政府考虑。这类提示机制需要仔细设计,以确保它们不会纠缠消费者或导致推销式操作。该机制可能会因行业和产品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CDR与大科技公司监管
大科技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成为CDR参与者:通过政府指定的强制方式;或自愿申请CDR资格。所有经认证的CDR的参与者必须遵守CDR规则及其隐私保护规定,这些要求比目前隐私法下的要求更加严格。
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OAIC)对与CDR有关的隐私问题进行监管,认为CDR设计了许多世界领先的隐私保护,为个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处理CDR数据方面有强有力的问责制和透明度规定。然而,大型非银科技公司参与CDR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重大隐私风险,因为这些实体已经持有大量数据:例如,大科技公司可以要求消费者同意将敏感的金融数据与这些公司通过社交媒体、电子邮件、搜索历史记录和其他来源收集的大量个人信息相结合,提供产品或服务。虽然CDR消费者必须同意此类数据的使用,但大科技公司未必会对某些数据处理做法提供充分告知,而部分消费者也未必会有能力进行甄别和判断,上述挑战会损害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需要考虑是否应在CDR中设立更多的限制以禁止数据的特定用途或披露。
然而,禁止大科技公司参与CDR将适得其反,政府应该激励小型实体与大科技公司开展竞争。合作比采取对抗性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小型金融科技公司的利益,即小型金融科技公司和大型科技公司合作,为商业问题创建基于CDR的解决方案。
整理编辑 / 吕耘瑶、李杨、李思睿、范修凯、孙越崎、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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