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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最新资讯】加快国家立法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北京提出,加快释放数字经济新活力;四川称,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浙江提出,全力推动数字经济积厚成势;河南表示,要推动数字化转型;黑龙江明确,制定完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多地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数字经济”频频出现,成为2022年地方两会热词。


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完善相应的制度保障。1月14日,《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草案针对江苏数字经济发展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利用促进和规范、激励和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


2021年,浙江、广东已先后出台了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北京等地也已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加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涉及的相关立法工作。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涉及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涵盖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议题。为加强不同领域不同规范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综合治理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建议在国家层面进行数字经济立法。

我国数字经济飞速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呈现飞速发展的态势。根据2021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的数据,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


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8%,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的引领带动作用日益凸显。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或将变得更加迅猛。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0%,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产业数字化转型迈上新台阶,数字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更加普惠均等,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近年来,各地加快了发展数字经济的步伐,并逐年加大重视力度。北京、浙江、河南、四川等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入落实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完善支持政策,加强算力算法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深化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做大做强数字安防、集成电路、智能计算和智能光伏等产业,推进类脑智能、量子信息等未来产业发展,力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长12%;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以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为牵引,大力推动数字河南建设,力争数字经济增长15%以上……数字经济已被各地视为经济发展新引擎,要下大力气加以推动。

完善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


黄骥指出,近年来,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垄断方面,除了单纯由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之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实体企业共同谋求垄断地位的案件也引发关注。在不正当竞争方面,除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大数据杀熟”、网络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的行为之外,数字经济领域的偷税漏税、软色情营销等问题也愈发凸显。


“数字经济普惠效应也有待提升。在数字经济浪潮下,不同地区、群体、产业部门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老年人、残障人士、偏远地区民众等在融入数字时代、分享数字红利上仍面临困难和障碍。”黄骥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认为,对于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


“面向未来,我们要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进程中,创造和拥抱新模式、新业态,注重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数字经济引领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马一德说。

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成为国家顶层规划和地方立法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时坚持的重要理念。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强化协同治理和监管机制。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发展和监管两手抓。《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原则时,均规定了“包容审慎”。


黄骥建议,在国家层面进行数字经济立法,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统一明确的规范和准则,提升相关领域司法和执法的效率,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制度基础,“可以通过在国家层面立法,整合各领域、各地域、各层级差异化、碎片化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完善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职责,做到既能明确分工合作又能较好地实现相互配合,为高度重视互联互通的数字经济提供统一、周全的保障和支持”。


在数字经济时代,作为重要主体的平台企业,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指出,从全球的经验来看,好的平台监管规则是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所在。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2021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在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以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为例,通过对平台进行分级分类和明确主体责任,有利于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实现对互联网平台的科学规范管理。当然,监管政策出台后还要持续进行完善。建议在进行数字经济立法时,对相关政策实施期间所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挑战进行总结,形成更加完善的规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姚志伟说。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平台企业应更好发挥主体作用,将与自身影响力相适应的社会责任通过自律或行业协会现行规范的层面表现出来。同时,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更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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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法治日报,2022年2月10日

今日编辑 / 陈恬乐

责任编辑 / 戴晟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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