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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院动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否是智慧城市建设不可逾越的障碍

请关注 城市大脑研究院 2022-06-22

2022年4月11日下午,由城市大脑研究院(以下统称为“城脑院”)、幸福城市研究院、法学院数字法治研究所共同举办的2022年学术沙龙“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否是智慧城市建设不可逾越的障碍”在“城脑院”学术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欧洲鲁汶大学法学博士、法学院教师Sten Idris Verhoeven担任主讲人,城脑院特约研究员、青年领航学者及校内外师生、律师共三十余人以线上线下方式参与本次沙龙。会议由城脑院青年领航学者姚瑶主持。


Sten指出,根据调查,截止2050年,希望居住在城市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66%,其中一些城市将会成为巨型城市。全球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会带来很多的问题,而智慧城市是解决城市化加速所致问题的有效路径。智慧城市主要是利用ICT(信息与通信技术)进行开发、部署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借此应对城市化带来的挑战。所以现在全球各地都在建设智慧城市,希望通过有效提供城市服务以消除贫困,同时处理废物和优化资源利用,通过减少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数据的使用不可避免。数据的重要性包含通过信息的流通帮助决策、大数据的分析需求等。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隐藏的问题。例如数据缺失和因数据量巨大而导致智慧城市难以运作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城市居民和访客,这些人被迫面临受监视风险,因此产生隐私担忧。尽管隐私不包含本质上属于公共性质的行为,但在个人与他人的互动领域中,哪怕在公共空间的行为,依然会落入隐私范畴。所以对智慧城市需要有合理期望,且通过收集数据进行公共监视的行为应当收到法律的约束。这是GDPR所关注的数据保护,数据保护使隐私的界定范围变得狭窄的同时又在某种程度进行了一定的拓宽。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盟保护个人数据的主要工具。作为国际欧盟法的研究专家,Sten博士介绍了GDPR确定的数据保护原则及关键原则的理解。GDPR 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采用了基于权利的方法,围绕“数据主体”的权利展开。GDPR 第5条规定了为保护个人数据提供了所有基础性的关键原则,包括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目的限制,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和保密性,问责制度。处理个人数据受六点限制,其中数据主体的同意、数据处理是否为履行合同所必要等原则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是较相关的讨论。随后Sten博士从数据主体同意、处理的必要性是否在数据控制者承担法律义务必要的限度内、数据处理是否属于为公共利益或职权而执行的公务行为、目的限制原则、数据使用范围最小化、精准原则、存储期限、诚信保密原则、问责原则等方面,结合示例详尽地介绍了相关原则的解释和法律实施。

基于GDPR的个人数据使用保护措施,Sten博士提出了GDPR的实施与智慧城市建设两者存在紧张关系的关键问题,如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处理数据的权限、透明度和公平性、大数据与目的限制原则及数据范围最小化原则之间的矛盾,存储期限限制与证据追索问题、数据的准确性及个人互动的实现等。同时,Sten博士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一是GDPR 要求数据处理在设计和默认时尊重隐私,智慧城市需要围绕这两个原则来构建;二是尽可能避免收集个人数据;三是设计易于访问的软件,公民可被告知,易于访问他们的数据,使其可以轻松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四是透明度是关键,就数据处理以及公民如何与数据互动以及谁负责等问题能进行清晰的沟通。五是任命数据保护官/成立数据机构,以便处理公民的担忧和建立问责制度。

在交流环节,青年领航学者王晨提到,她之前看到一则关于数字遗产的新闻,根据调查,70%的人不愿意在死去后将自己的账户给别人。她向Sten博士提问,对于这些死去的人,他们的数字账户和电子信息该怎么处置。Sten博士回答到,在GDPR中认为,个人信息即使在人们死后还是被保护的,所以不管是活着还是死去的人,他们的信息都是平等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念灿华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在世界范围内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在保证透明度、可访问性以及安全授权的相关性的原则下,世界各国有哪些先进的技术可以借鉴。第二,欧洲的智慧城市建设的法案颁布是促进了欧洲智慧城市建设还是减缓了智慧城市的建设。Sten给出回答是人民在智慧城市里面能够享受这些所有的技术,但是很多人们希望个人隐私还是得到尊重。

其他与会学者及学生就智慧城市建设与个人信息保护展开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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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整理 / 胡紫嫣

今日编辑 / 陈恬乐

责任编辑 / 戴晟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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