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晓:区块链非同质化通证(NFT)的财产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
司晓,腾讯研究院院长,著有专著《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自2012年至今主编杂志《互联网前沿》,主编《中国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互联网+时代的立法与公共政策》《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全球视野与中国实践》等多部书籍。带领腾讯研究院致力于互联网法律、公共政策、互联网经济、大数据等研究,为国家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持,被评为2020年度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者。
引言
作为从信息互联网转向价值互联网的关键性技术,区块链与数字资产的结合,是区块链迄今为止最为令人瞩目的社会实验。要言之,区块链给数字资产的创设、发行、保管、交易、使用等提供了新的范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crypto currency)的巨大成功即是明证。不同于作为同质化通证(fungibletoken)的加密货币,2021年以来作为非同质化通证(non-fungibletoken,简称NFT)的加密数字艺术品的巨额拍卖,加上一些名人对NFT的加持与使用,让NFT开始步入主流视野,其价值随之也水涨船高。例如,艺术家Banksy的一幅原创画作在视频直播中被烧毁,然后以NFT形式售出了38万美元;Twitter CEO杰克·多西出售了史上第一条推文(tweet),最终竞价为290万美元;像素头像cryptopunks最高售价达到了750万美元;艺术家Beeple的纯数字艺术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Days”则售出了令人咋舌的6930万美元。
斥巨资购买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的虚拟艺术,这听着有点像是天方夜谭,但在以太坊(Ethereum)ERC-721等标准的推动下,NFT正在快速发展,以满足人们对数字藏品的持续需求。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代表一个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从早期的“以太猫”(CryptoKitty)到现在大热的数字艺术拍卖,区块链与网络游戏、IP及原创数字艺术的结合,正给NFT市场注入巨大的发展活力。而且NFT作为一类区块链数字资产,可与智能合约结合,将不同功能与行为以代码形式编写进数字资产并实现自动执行,这让法律成为了代码;例如,基于以太坊EIP-2981标准的智能合约可以将NFT后续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自动分配给初始所有者,从而让初始所有者可以从二级市场中分享收益。总之,区块链在资产形式、金融系统、商业模式等方面可能带来的变革令人期待。与此同时,突破传统想象的NFT及其相关交易也给现有知识产权、财产权等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带来了一定冲击。
一、NFT的发展路径概述
(一)NFT发展的市场逻辑
NFT的兴起和繁荣并非纯粹的资本狂欢和市场泡沫,而是有其市场发展逻辑。实际上,NFT投资热潮的背后蕴含着两大市场属性。首先,从市场供给的角度看,NFT体现了稀缺性的供给价值,这也是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迅速风靡的根本原因。借助区块链的存储和交易机制,NFT具有不可复制、不可篡改、全程可追溯的物理特征,能够有效克服传统互联网应用中的“复制粘贴”问题。其次,从消费者需求的角度看,NFT代表着独特性的需求价值。长久以来,人类在经济和情感上都极为重视物品的独特性和稀缺性。经济上,一件东西越稀缺,人们就越愿意花钱;情感上,人们根据个人经历对物品附加独特价值。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账户是第一步,产生了具有稀缺性的比特币等数字资产;NFT的出现则进一步创建了具有独特性的数字资产,使得人们可以像在物理世界中一样买卖和拥有数字艺术品等独特的数字物品。
NFT实际上是指储存在数字账本中,由公共区块链平台(如“以太坊”等)特定的软件程序生成的一个数据单位(data unit),记录在该平台生成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当中,作为对特定数字资产来源的识别工具,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的特征,无法与任何其他的NFT交换,犹如每个人的指纹或视网膜血管识别一般。NFT通常是以一个长串的英文字母与数字等代码来与特定的区块链和其中的智能合约对接,也称为“哈希函数”(hash)。[1]正因为这个特征,NFT近来成为对任何电子档案予以保全和识别的一个绝佳工具,无论图像档案、视听作品甚至各种无形的“虚拟财产”(virtual properties)如网络游戏中的“宝物”“服饰”“武器”或房地产等等,都可被“烙上”NFT印记成为独一无二的“区块”予以永久保存和查证。NFT本身也因此成了具有收藏价值的物件(虚拟实体)。
(二)NFT的应用场景
NFT真正受到大众关注是在2017年,CryptoKitties(“以太猫”)的出现推动了购买价值数十万美元的NFT收藏品时尚。“以太猫”是指存储在一个特定的ERC-721通证上的图像,这些通证的所有权由一份智能合约决定,当持有人想要卖掉一只“以太猫”时,通证被从一个数字钱包交易到另一个数字钱包,对通证的所有权被智能合约记录为合法权益。就像加密货币和NFT的通常情况一样,以太猫的价值体现在系统中,其他人想要获取的途径只有繁殖(创造具有新特征的新加密猫)或购买。
在CryptoKitties之后,Axie Infinity将收集道具的应用扩展到一个更丰富的在线游戏环境。在Axie上,用户可以购买和饲养看起来像小怪物的Axie。[2]每个怪物都可用于冒险或竞技场风格的游戏或对抗其他玩家。Axie不仅仅为角色提供可定制的皮肤,实际上还允许玩家创建一个完全独特的角色。在Axie上,玩家可以通过出售他们的Axie、游戏中的土地和可收集道具来赚钱。[3]
数字艺术领域也是NFT技术的主要应用场景之一,通过NFT,可以证明数字艺术的所有权,并允许所有者在各种在线社交空间使用他们的通证。目前出现了一些NFT的市场交易平台,进一步推动了NFT的快速发展和交易。例如,Rarible是以太坊上的综合交易平台,允许创作者从他们产品的下游销售中赚钱,在NFT每次销售的过程中,创作者都可以从中获取一定比例的版权分成。另一个数字艺术市场SuperRare,不同于将数字艺术保存在以太坊区块链之外的其他市场平台,SuperRare将数字艺术的哈希值直接存储在智能合约的通证中,即数字艺术就存在于通证本身,所以当有人购买通证时,即使外部服务器停止维护,数字艺术也会继续存在。SuperRare还通过创造一个数字艺术社交媒体空间(而不仅仅是一个市场),更加专注于为用户所拥有的数字物品开发一个社交环境。
目前,NFT的主要类别包括:1)数字艺术;2)收藏品;3)去中心化金融(DEFI);4)游戏;5)元宇宙(metaverse,即虚拟世界);6)体育;7)功能性;8)域名;9)集换式卡牌(trading card)。而且NFT的用途已经超出了数字资产的范围。例如,Zora的NFT协议允许用户使用通证销售稀有或独特的实体物品。每一个物品都会被授予一个NFT,并且使用者能够购买、出售这种通证。这种通证绑定的不是一个数字艺术品,而是实体物品。该通证允许Zora上的用户交易该物品并获取其上升的价值,且无需运输该物品。一旦用户想购买实物,可以选择兑换通证,然后实物就会送到用户手中。即NFT在实物资产上的进一步应用可以为艺术品、汽车甚至土地等交易频繁的资产提供更有效的市场。[4]
(三)NFT的特征与技术原理
1.基本概念与特征属性
NFT即非同质化通证,是在以太坊等区块链平台上根据技术协议或者说技术标准等所发行的不可替代型的有特定标识(ID)的通证,该标识(ID)可以附加相应的元数据。[5]在传统数字世界中,数字资产所有权不可以与民法上的所有权进行类比,但区块链技术赋予数字资产全新的属性与特征,使得其持有者能够享有与民法上所有权可类比的权利与利益。NFT就是被区块链技术赋予全新属性的数字资产,其属性可归纳为以下几点[6]:
(1)稀缺性与唯一性。NFT具有稀缺性,智能合约允许开发商对NFT的供应发行设置硬上限,甚至连创造者本人也无法随意复制[7]。NFT具有唯一性,智能合约强制NFT在发行后执行永久不能修改的属性。
(2)标准化。通过在公共区块链上标识NFT,开发人员可以构建与NFT相关的通用的、可重用的、可继承的标准,标准包括所有权、变动与转移和简单访问控制。NFT的标准化类似于图像的JPEG或PNG文件格式、计算机间请求的HTTP和用于在网页上显示内容的HTML/CSS地址。
(3)互操作性。通用的NFT标准提供了一个清晰、一致、可靠的API来读取和写入数据方法,能够帮助非同质化通证在多个数字生态系统中转移。当开发人员启动新的NFT项目时,该NFT项目在同一时间可以在不同钱包中进行查看、在不同市场上进行交易等。
(4)可交易性。可交易性基于互操作性,用户可以将数字物品从原有生态系统转移到另一市场进行交易,数字资产的可交易性代表了从封闭经济向开放、自由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主体无需继续管理从资源供应到定价再到资本控制的每一环节。
(5)流动性。即时可交易性推动更强的流动性。NFT市场可以满足从旧交易主体到更多新手玩家的不同受众的需求,从而使更广泛的买家接触更为丰富的资产。
2.技术标准
NFT技术标准保证数字资产以特定形式运行,并能够准确与数字资产的基本功能交互。NFT由ERC721标准演变而来,现阶段NFT技术标准以ERC721与ERC1155为典型代表。ERC721是基于ERC20智能合约进一步开发而来,定义了交换和分发通证所需的最低接口,包括所有权细节、安全性和元数据。ERC1155标准通过降低NFT所需的交易和存储成本,并将多种类型的非同质化通证批量处理到同一个合同中。[8]
具体而言,ERC721由CryptoKitties[9]率先提出,是NFT领域的第一个标准,也是现行NFT最为通行的技术标准。ERC721是一个可继承的智能合约标准,即开发人员通过直接从OpenZeppelin[10]库导入全新的、符合ERC721的智能合约的方式,即可创建一个全新的、符合ERC721的智能合约。ERC721的运行模式较为清晰简单,它提供了唯一标识(ID)到地址的映射过程,每个标识(ID)代表一个数字资产,而每一个地址表示该标识(ID)的持有者。另外,ERC721亦允许通过使用transferFrom函数途径转移相关数字资产。总之,ERC721表示了NFT的基本内容,一是对持有NFT的证明,二是转移传输NFT的方法。
ERC1155是全新的智能合约概念,其采取了半替代性路径表示NFT。在ERC1155标准中,每一个标识符所指代的并不是单个资产,而是资产的类别。具体来说,ERC1155标准中的一个标识符代表了某一资产类别的NFT,而每一个钱包所持有的该资产类别下有不止一个具体资产。
这两个技术标准各有优劣。在转移数字资产方面,在ERC721标准下,假设用户需要转移1000个数字资产,则需要通过调用transferFrom函数修改智能合约的状态,以获得1000个不可替代的、唯一的通证,才能实现转移;而在ERC1155标准中,则只需要调用transferFrom函数,在确定数量为1000后进行单个传输操作即可,不需要再另外获取1000个通证进行转移。相较而言,ERC1155能够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转移、传输路径;而ERC1155标准在实现高效的同时则是牺牲了信息记录,在ERC1155标准下由于是以数字资产类别为基础,在数字资产转移后,则无法追溯到特定或指定资产的信息记录。
3.元数据
元数据是提供有关其他数据信息的数据,即关于数据的数据[11]。在NFT中,元数据提供关于特定标识(ID)的描述性信息,如在CryptoKitty中,元数据是关于猫的名称、猫的图片、描述和任何其他特征。
元数据可以存储在链上亦可存储在链外。存储在链上的元数据具有以下优势,(1)元数据能够永久留在通证之中;(2)元数据可以根据链上逻辑进行更改;(3)在数字技术中,即使原始网站不存在,也能确保元数据继续存在。[12]虽然元数据存储在链上的好处更为明显,但由于以太坊区块链现有的在技术层面上的存储限制,实际上大多数元数据都是存储在链外。在原始ERC721标准中,元数据扩展名指定一个tokenURI,该tokenURI是能够返回单个通证的标识(ID)的URI,即通过tokenURI应用程序可以定位到给定项的元数据。[13]
在链外存储元数据主要有两个路径,第一类是集中式服务器,但集中式服务器的缺陷较为明显,主要表现为开发人员可以随意更改元数据,以及如果项目脱机,元数据可能会在原始源中被抹去。第二类是IPFS(InterPlanetary File System),IPFS是一种点对点文件存储系统,允许跨计算机托管内容,以便将文件复制到不同的位置。与集中式服务器相比,IPFS确保了(1)元数据的不可变性,元数据由文件的哈希值进行唯一定位,(2)只要有节点愿意托管数据,数据就会长期存在。[14]
二、NFT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一般而言,NFT交易的标的仅限于NFT资产本身,即NFT交易的标的物只是对原作品所属特定电子档案的识别,也就是特定的NFT本身,而不及于其所指向的作品。也就是说,大多数NFT交易并不涉及版权的转让或许可,不少NFT交易平台甚至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排除NFT购买者对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作品的原始作者依然完全保有对其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而对于区块链技术下的NFT本身是否能够得到版权保护,以及擅自将他人已有作品铸造成NFT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一)NFT所有权与NFT指向内容知识产权相分离
在权利归属上,对NFT作为独一无二的通证享有所有权,并不等于直接享有该NFT所指向的内容或者作品的著作权。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往往是依附于物质载体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客体就是物质载体本身,因此,获得物质载体本身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知识产权。[15]作品NFT化后,NFT就是该作品在区块链上的物质载体,作品通过依附于NFT而存在于区块链之上,因此持有人持有NFT,并不当然享有该NFT所指向作品的知识产权。
在NFT流通交易过程中,NFT的购买者是否取得知识产权、取得何种知识产权,取决于相关的合同约定。以NBA TOPSHOT交易为例,NBA TOPSHOT由Dapper Labs最初所有和运营,在交易后Dapper Labs并不能扣押、冻结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持有者对NFT的所有权。与所有权不同,其许可合同模板中指出交易NFT并不转让NBA TOPSHOT的任何相关知识产权,Dapper Labs可以撤销持有者与NFT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包括制作或出售NBA TOPSHOT的副本、转让NBA TOPSHOT的版权或基于NBA TOPSHOT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例如Dapper Labs可以撤销持有者使用和在视频剪辑中显示NBA TOPSHOT的许可[16]。NFT在交易中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相分离容易引起交易矛盾,在2021年3月,美国有购买者针对未获得相关知识产权而提起民事诉讼[17]。
更进一步而言,知识产权是否被包含在交易对象中,一方面在于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更依赖于技术条件是否允许。理论上,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可支持的条件下,合同可以约定特定的技术方式,从而让NFT所指向作品的知识产权被包含在交易对象中,如利用智能合约可编程可设计的特性实现知识产权的交易,比如通过技术手段限定播放时间、播放方式、播放环境甚至播放对象等,实现具有非物质性的知识产权在交易后能够被特定主体有效控制。[18]
(二)作品NFT化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实践中,将受著作权保护的数字文件铸造成NFT(即NFT化)的过程可能面临显著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一方面,NFT所指向的数字对象可能是盗版内容,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将其正版作品NFT化的情况。例如,在2021年3月,推特上出现了一个名为@tokenizedtweets的自动NFT推文生成机器人。[19]推特用户可利用该机器人的自动NFT功能,未经艺术家的知情许可,擅自复制、剽窃其在推特上发布的作品,只需要在推文上附上机器人的链接,就能实现对他人作品的自动NFT化,并在此后将NFT作品出售给拍卖网站,基于侵权而获取牟利。
无论是假冒盗版,还是未经同意擅自NFT化,都是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侵权行为,而NFT作为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数字产品,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难以识别其数字对象的法律状态。而且,铸造盗版的NFT也会影响正版NFT的稀缺性或者独特性,进而可能贬损该数字资产的经济价值,从而影响正版NFT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版权NFT化的背景下,如何借助区块链的存储、认证以及智能合约的授权、履行机制,平衡好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也是未来发展NFT经济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
此外,NFT技术的开源化趋势可能会增加与NFT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目前,市场中已出现了NFT自主化(DIY)的实践,即借助简单的账本协议来创建NFT,以供创作者自由选取作品并进行铸造和拍卖。[20]NFT开源化或许会成为数字资产市场的下一个风口,一方面能够加速区块链技术与数字作品的融合与落地,另一方面又会带来新的版权保护问题。首先,NFT开源会增加技术的使用度和流通性,降低公众使用NFT的技术成本,但同时也意味着版权人上传于网络的作品可能会成为他人进行NFT的“非同质化商品”,在毫不知情之下丧失作品的“铸造权”。技术开源为广大创作者提供作品变现的机会的同时,也可能会迫使权利人不得不先发制人,通过提前将作品铸造成NFT来防范侵权风险。此外,未来NTF资产的落地,除了借助中介方竞价拍卖,也可能是通过用户之间的私人交易进行。在缺乏第三方中介的背书下,NFT买方更需注重对作品版权的核实与查证,避免NFT交易存在版权瑕疵和侵权隐患;NFT卖方在将非自有作品铸造成NFT前,也需确认自己享有对电子作品的合法权益或者取得了必要的版权许可。[21]因此,在NFT开源的语境中,如何对著作权人的作品采取权利的认证、许可以及保护并充分规制版权的滥用现象,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三)作品NFT化中平台主体的侵权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当NFT所指向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声称在NFT平台上的NFT产品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情况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并不明确,除了将作品NFT化的用户主体,NFT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是不可回避的话题。
现阶段,为了尽可能降低作品NFT化过程中的侵权争议矛盾,不同的NFT平台主动作出不同的回应。部分NFT平台会在事先作出免责声明,明确不承担作品NFT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部分NFT平台如SuperRare则会核验创作者身份信息,主动承担一定的降低著作权侵权风险的责任;部分平台如Opensea主动采取“通知—删除”路径,在服务条款中明确指出将根据正式的侵权通知要求撤回NFT相关内容,并且在确定该上传用户是重复侵权者的情况下,终止该用户对Opensea平台的访问。[22]著作权侵权风险是NFT平台所要面对与处理的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之一,NFT平台主动设置前置的平台责任条款是尽可能降低矛盾发生可能性的措施。NFT平台的前置性条款是单方面的责任声明,司法甚至立法同样有必要去关注作品NFT化过程中主体侵权责任划分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与现有法律实践中,NFT平台责任问题可以与微信小程序平台责任问题相类比。在“微信小程序案”[23]中,法院认为,小程序上的内容由开发者直接向用户提供,小程序平台无法对实际由开发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采取处理措施,因此小程序平台无法做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所能采取的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小程序平台的责任模式并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在明确小程序平台责任模式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后,法院仍然强调小程序平台的法定义务,即平台应在权利人有效通知后,在技术可行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
与“微信小程序案”相类比,NFT平台同样具有无差别性、技术性和被动性等技术特点,同样并非是信息存储服务空间或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因此在NFT平台同样不普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责任模式,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网络服务的性质、平台存在的过错等具体因素,设置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的平台责任。虽然特定平台如Opensea的技术允许主动承担该路径的责任,但这并不应当广泛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NFT平台。而且,由于区块链网络的分布式、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从区块链网络中删除相关的通证以及从链外的IPFS网络中删除特定数字文件,也是一件非常有挑战的事情。
虽然现阶段根据现有技术,NFT平台并不承担“通知—删除”规则的责任路径,但NFT平台对于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应以静止的视角看待,其责任承担程度应当与技术水平发展相匹配。随着技术发展,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逐步增加平台的注意义务,而不是忽视技术进步的现状,一味放宽平台注意义务与责任承担的可能性。在未来,NFT平台应尽可能保持公开、透明的政策,披露与NFT相关的文件材料,让使用者在事前就有足够的信息做风险研判的基础,同时也应在技术可以实现的范围内尽可能为权利人设立便捷的侵权投诉机制,共同维护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
三、NFT的物权保护分析
(一)NFT符合物权特征
NFT这类区块链数字资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的特征,需要厘清其在我国私法体系中的定位与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至今仍缺乏与之相衔接的相关配套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是否指向数据文件这一层面,以及该类保护究竟属于何种权利性质的保护,是债权、物权或知识产权,抑或是一种新型权利或权益,都不明确。就NFT等新型数字资产而言,其因存在于区块链系统而具有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的全新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资产权属与资产数量等信息得以清晰确定,持有人可以对其进行排他支配,符合物权特征,应参照物权保护路径进行保护。
我国物权体系下的所有权包括对权利客体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一般权利客体即是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各类动产与不动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数据文件,易于篡改,不易特定,难以被民事主体所控制与独占,导致数据文件难以成为物权保护的客体。[24]而NFT通过区块链技术手段令数据文件具有了事实上的排他性,并有效解决了数据文件易于篡改、难以特定等问题。NFT持有人对其NFT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占有、访问、控制、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性质上与物权保护体系下的所有权更为接近,而与传统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则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而言,一方面,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有效克服了传统数字资产缺乏稀缺性的问题,且NFT技术能够准确显示NFT的创造者、所有者、数量等信息,三者的结合使得数字资产具有持续性价值,这意味着NFT具有客体性。数字通证的价值即在于占有数据(例如私钥)的人能够根据相关区块链系统的规则,发起、确认交易并使之生效,证明数字通证是一种具体化的、相对独立的对象。另一方面,交易主体对其所持有的NFT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尽管NFT无法像有形物体一样被物理地、现实地占有与控制,但私钥持有者(holder of private key)可以通过私钥对特定NFT施加实际的排他控制,且此种控制具有绝对性,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此种排他控制来源于区块链架构所采用的加密确认机制(cryptographic authentication process),该机制只允许私钥持有者处分(如交易)相关资产。
而且,NFT能够有效克服“无体物作为物权保护”的公示难题,具有不可篡改、可验证、去信任等特征的区块链系统是对数字资产及其相关交易进行公示的绝佳方式。NFT的公钥包含该资产的权属、价值、交易历史等信息,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中,向全世界或系统参与者公开。实际上,NFT是可在区块链网络交易中的数字权属凭证,由区块链网络予以验证,不存在权属不明或权属混乱的情形。更进一步而言,在数字时代,仍然遵循前数字时代下确立的“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规则将难以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随着区块链的应用尤其是资产的通证化与通证经济的发展,需要物权法对此作出回应。
最后,NFT市场不同于虚拟物品市场的既有商业模式。在传统的网络虚拟市场中,我们从谷歌、苹果或亚马逊等虚拟电子平台购买的电子书、音乐等并未获得其所有权(ownership),而更多是一种使用这些内容的许可(license),例如亚马逊可以基于某些特定原因从购买者的kindle账户中删除用户购买的书籍。这样的情形在数字经济中越来越常见。所以《所有权的终结:数字经济中的个人财产》(The End of Ownership: 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一书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侵蚀了人们的所有权。然而,NFT市场正在转变这种商业模式,扭转所有权在数字世界中被侵蚀的趋势。图片、视频、音乐、文本、推文等各类数字对象都可以转变为NFT进行交易,球迷也可以收集、交易与特定球员或球队相关的NFT,这种模式下,NFT可以成为物权客体,购买者可以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借助区块链与NFT,数字世界中的所有权得以重塑。
(二)实现NFT交易的智能合约的法律分析
NFT的所有权交易主要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将合约写入到区块链中,内容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当预设条件满足时会触发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交易双方能够实现放心交易。但是对于交易NFT所有权的智能合约的法律地位以及责任承担问题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智能合约不同于双方当事人经合意形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注重合同形成的过程,强调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合意以及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智能合约主要通过计算机代码对信息进行抓取,进而验证预设条件是否满足,在条件满足的情形下自动执行产生所要的交易结果,强调的是自动执行过程,难以将其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更可能被视为合同履行工具。
另一方面,智能合约技术若在自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当事方损失,其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不确定性。在传统合同法关系中出现违约等情形,被违约方可以寻求法院或仲裁机关救济,但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合同法律制度下的合同。美国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在Rensel v. Centra Tech[25]案件中,弗罗里达州的法院被要求确定通过智能合约购买加密货币的买家,是否受到卖方网站上出现的仲裁协议条款的约束。法院认为,由于买方是直接通过智能合约而不是通过网站购买的加密货币,因此不受网站中仲裁协议的约束。随着NFT等数字资产的发展,通过智能合约实现的交易也会不断增多,需要结合智能合约的特殊性寻求我国法律的有效监管和相应救济路径,以保障NFT的交易。
四、NFT未来的应用空间
NFT发展至今,创造工具已经变得越发强大,区块链技术已被证明是数字资产创设、发行、登记、存储和交易的最佳方案,且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资产。以NFT为代表的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的发展前景可期,未来空间巨大。
(一)资产数字化
资产数字化是对传统资产进行“通证化”改造的过程,这能给传统资产的登记、存储和交易带来新的优势。在区块链框架下,所有的财产都可以变成智慧财产(smart property),即将财产编写进区块链,以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符表示(即“数字通证”),以便该财产可被追踪、控制和交易。这意味着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都可以在区块链上登记、流转。这是区块链在资产交易市场的伟大愿景,有望构筑起全新的资产交易模式。
金融资产的通证化是第一波浪潮,因为这些市场已经数字化了,且涉及资产转让和账本,天然适合于区块链。传统的流动性金融市场如股票、债权和衍生品市场是通证化的绝佳应用。证券通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简称STO)在短期和中期都将是一个现象级的存在。私募股权、风险投资、不动产等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也可以通过通证化增强流动性。非上市的金融工具如私人公司的员工股份等也可以借助通证化获得流动性。不动产上链也令人期待,人们将可以直接在区块链上登记、转让、交易不动产。例如,美国商业不动产交易公司Red Swan和区块链平台Polymath合作,已将价值22亿美元的不动产进行了通证化,从而创建基于区块链的不动产交易业务,给投资者提供高流动性,并让投资不起整个不动产的人可以投资其中的一部分。[26]
(二)数字资产化
NFT是创造数字稀缺性,推动数字资产化,建立对数字物品的所有权的有效方式。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艺术拍卖及交易已经成为了今年的一个现象级存在,虚拟礼物与数字藏品市场未来将有更大发展。未来,人们也许可以把自己拥有真正所有权的虚拟物品点对点地赠送给自己喜爱的主播或自己的好友,而不是像现在一样依赖于某个平台或应用。
网络游戏也是区块链的用武之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virtual items)是一个价值巨大的市场,但这些虚拟物品存在于游戏服务商的服务器当中,玩家并不实际拥有它们,还面临着丢失、损毁、被盗、黑市交易等问题,每年造成数以亿计的损失。区块链将为存储、控制、使用甚至交易游戏内物品提供安全可信的新方式,这将极大增加这些虚拟物品的功能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借助区块链技术,游戏开发者可以创造稀有的虚拟物品,并确保其稀缺性,用户则可以真正拥有自己所购买的游戏虚拟物品。以太猫、Decentraland等区块链游戏已经展现出了这样的潜力。将来,NFT、加密货币与虚拟现实等新模式的深度结合,有望在游戏领域构建一个全新的虚拟世界“元宇宙”(metaverse),目前已成为游戏领域的新风口。区块链也能为数据交易、数据货币化提供安全可信的解决方案,确保数据权属,追踪数据流转。
此外,可以通过通证化来测算、估值、交易传统上不可交易的事物,如环境影响及其他经济“负外部性”。此类“外部性”被认为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特征,如碳信用(carbon credit)。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此类非金融资产通证化,将是实用之举。例如,在国家已提出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已被提上日程,区块链将能为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提供透明可信的解决之道,助力碳中和目标。
(三)NFT借贷市场
随着NFT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外众多NFT平台的业绩不断攀升,创下历史新高。但NFT市场的繁荣背后,也存在着流动性差、资金融通性不足等隐忧。换言之,债务市场是NFT经济生态的缺失环节。要构建一个成熟的NFT生态系统,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资金流通市场,充分发挥NFT持有人的资产价值,使其可以借助NFT获得贷款的同时,也能通过租赁其NFT以获取收益。目前,一些NFT平台已关注到这方面的融资需求,通过搭建起NFT的借贷和抵押平台,充分拓宽NFT的融资市场,促进资金流通和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当下,NFT资产的抵押融资正在成为区块链经济的重要内容。国外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将NFT借出作为抵押品的平台,如Starter、UniLend、Lendroid和NFTfi等。在这些平台上,NFT所有者可以通过NFT借款,让手中闲置的NFT资产物尽其用。以NFTfi为例,该平台是一个点对点NFT抵押贷款市场,允许NFT资产持有者将其NFT作为抵押品从事借贷活动。该平台锚定了风靡全球的NFT艺术品和收藏品市场,针对其流动性差、变现率低的现状,开发出一套富有成效的NFT借贷模式。具体而言,借款人可以抵押任何ERC-721代币(NFT资产),其他用户则可以按需提供贷款。若该借款人接受此笔贷款,则将收到贷款人的wETH(即以太币)和DAI(一种稳定币加密货币),与此同时,该NFT资产被锁定至NFTfi的智能合约中,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该NFT资产在履行期届满时将自动转给贷款人。对于贷款人而言,可以为喜欢的任何NFT资产提供贷款,自行设置贷款额、贷款期限以及希望在到期后借款人归还的总金额。若借款人未按期还清贷款,贷款人会获得该NFT。[27]基于这些实践探索,NFT与知识产权的结合,将迸发出新的创新,将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新的进路与落地方式,也将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面带来全新的商业模式。
(四)助力元宇宙发展
NFT、DeFi等区块链数字资产应用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物联网(IoT)等技术的结合正在逐步实现“元宇宙(Metaverse)”的构想。从当前的基础设施到硬件、内容生态以及人口特征、需求来看,元宇宙所隐含的理念正在一步步走向现实。现代社会之前,贵金属及国家信用背书的货币承担了一般等价物的角色,虚拟世界中的元宇宙需要不同的货币交换体系,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货币与NFT或将获取更为广阔的应用场景,从元宇宙到真实世界,加密货币有望成为最有价值的连接器。
元宇宙对现实世界底层逻辑的复制,让元宇宙成为了允许任何用户都能参与创造,且劳动成果受到保障的平台。而在区块链世界中,NFT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核心。首先,NFT可实现虚拟物品的资产化。NFT能够映射虚拟物品,把任意的数据内容通过链接进行链上映射,使NFT成为数据内容的资产性“实体”,从而实现数据内容的价值流转。即物理世界的资产可通过NFT唯一发行,形成实体资产的“链上虚拟表达”,并具有实际价值、永续性,且自由生长在无限世界里,此模式或将改变虚拟创作的商业模式,使虚拟商品从服务变成交易实体。其次,NFT可以成为元宇宙权利的实体化,如同实体钥匙一般。程序能够通过识别NFT来确认用户的权限,NFT也成为了信息世界确权的令牌。NFT能够让持有者带着他们的虚拟财富和虚拟身份,不再受限于任何平台,任意带到任何一个虚拟空间,这可为未来塑造一个大一统的元宇宙创造基础和必要条件。
[1] See Patrick Schueffel, Nikolaj Groeneweg,and Rico Baldegger, The Crypto Encyclopedia: Coins, Tokens and Digital AssetsFrom A to Z. (2019).
[2] See The Lunacian, Axie Community Alpha:Getting Started!, AXIE INFINITY (Jan. 8, 2020)https://axie.substack.com/p/axie-community-alpha-getting-started.
[3] See AXIE INFINITY, axieinfinity.com/.
[4]Zora Team, How toBuy and Sell on Zora, ZORA (July 30, 2020), https://blog.ourzora.com/home/how-to-buy-and-sell
[5]参见张烽、吴平平:《NFT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https://mp.weixin.qq.com/s/INf3yTCV4NVZOgBJmepvDA
[6] Devin Finzer: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about NFTs,https://opensea.io/blog/guides/non-fungible-tokens/#What_is_a_non-fungible_token
[7]参见张烽、吴平平:《NFT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https://mp.weixin.qq.com/s/INf3yTCV4NVZOgBJmepvDA
[8] Rakesh Sharma: Non-Fungible Token (NFT)Definitio ,https://www.investopedia.com/non-fungible-tokens-nft-5115211
[9]参见CryptoKitties官网:https://www.cryptokitties.co/
[10]参见OpenZeppelin官网:https://openzeppelin.com/contracts/
[11] metadata noun, plural in form but singularor plural in construction,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metadata
[12] Devin Finzer: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about NFTs,https://opensea.io/blog/guides/non-fungible-tokens/#What_is_a_non-fungible_token
[13] EIP-3569: Sealed NFT Metadata Standard,https://eips.ethereum.org/EIPS/eip-3569
[14] Devin Finzer:The Non-Fungible Token Bible: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about NFTs,https://opensea.io/blog/guides/non-fungible-tokens/#What_is_a_non-fungible_token
[15]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16] Darius Gambino, Zachary Kizitaff:NBA Top ShotMoments – What Are You Actually Buying?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nba-top-shot-moments-what-are-you-3632095/
[17] Legal Analysis: NFT Lawsuit Alleges Sale ofNBA Top Shot Moments by Dapper Labs Violates Securities Laws,https://www.crowdfundinsider.com/2021/05/175423-legal-analysis-nft-lawsuit-alleges-sale-of-nba-top-shot-moments-by-dapper-labs-violates-securities-laws/
[18]参见张烽、吴平平:《NFT技术应用与法律规制》,https://mp.weixin.qq.com/s/INf3yTCV4NVZOgBJmepvDA
[19] James Purtill: Artists report discovering their work is beingstolen and sold as NFTs, https://www.abc.net.au/news/science/2021-03-16/nfts-artists-report-their-work-is-being-stolen-and-sold/13249408
[20] Jamie Redman: A Step-by-Step Guide to Creating and SellingNon-Fungible Tokens Built With Bitcoin Cash: https://news.bitcoin.com/a-step-by-step-guide-to-creating-and-selling-non-fungible-tokens-built-with-bitcoin-cash/
[21]孙远钊:《区块链交易、非同质化代币(NFT)与知识产权》,https://zhuanlan.zhihu.com/p/370424548.
[22] David Ervin, Deirdre Long Absolonne &Carissa Wilson:NFT Risksand Opportunities in the IP, Advertising, and Brand Management Spaces,https://www.retailconsumerproductslaw.com/2021/04/nft-risks-and-opportunities-in-the-ip-advertising-and-brand-management-spaces/
[23]一审案号:(2018)浙0192民初7184号;二审案号:(2019)浙01民终4268号。
[24]参见纪海龙:《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
[25] See Rensel v. Centra Tech, Inc., No. 17-24500-CIV, 2018 WL 4410110at *12 (S.D. Fla. June 14, 2018)
[26] See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red-swan-and-polymath-tokenize-22-billion-of-high-end-real-estate,2021年3月21日访问。
[27] NFT Labs:《万字深度解析 NFT 借贷市场》,https://mp.weixin.qq.com/s/DLUG8YhaISWdsSiCMQP02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