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广海:著作权纠纷——发展态势与制度应对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1期,原文标题为“著作权纠纷:发展态势与制度应对”,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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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广海,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律关系复杂、内容丰富、规则繁多,著作权纠纷凸显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彼此交织,中国特色与国际属性相互影响。作品新形态、版权新业态在互联网技术推动下大量涌现,著作权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大增长快、新型疑难问题迭出的态势。人民法院正确把握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态势,积极创新制度予以应对,通过采取行为保全、加大赔偿力度等举措,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便利维权举证,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职能,有效促进著作权的创造和运用。
【关键词】著作权案件;司法保护;改革举措
在互联网环境下,新的传播技术和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催生许多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传播途径,版权产业空前繁荣。著作权纠纷诉讼案件随之迅猛增长、居高不下,著作权审判的制度供给不足也随之显现。人民法院站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把握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态势,创新符合著作权案件规律的制度规范。
一、当前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态势
(一)著作权案件的总体态势是总量大、占比高、增长快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在知识产权各类案件中,著作权民事案件占比达70%,且案件总量以4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长。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1万余件,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13.7万件,同比增长57.8%左右,占当年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68.2%左右。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3万件,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19.5万件,占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69%,较2017年增长42.3%左右。201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近39.9万件,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近29.3万件,同比增长约50%,占当年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73.4%左右。
著作权的行政与刑事案件数量占比小。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17件,新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69件,同比下降17.9%。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17件,新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156件,同比下降7.7%。201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著作权行政一审案件16件,新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210件,同比上升34.6%。
涉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增长速度迅猛。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网络著作权民事案件占全部一审著作权民事案件约70%,在网络产业发达的地区这一比例更高,如北京市辖区有的基层法院比例高达约90%。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9日成立,至2020年3月31日该院受理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42098件。随着5G技术的不断成熟并进入大规模商业应用,预计涉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还将不断增多。
著作权案件统计数据的特点,折射着著作权行业发展变革的特点。早期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一般存在侵权的有形载体,例如盗版,存在盗版书、盗版光盘等有形物。这些有形载体在制作中离不开实体性的原材料以及运输等链条,相应地,围绕侵权复制品的制造、销售,在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通常存在意思联络或者行为交接,或者存在合同等法律关系。总体上看,获得证据、固定证据比较容易,进行侵权比对及责任判定也较易把握。而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加隐蔽,侵权行为出现了碎片化、分散化和“海量化”的特点,行为人甚至是多主体“隐形勾连”,在这种状况下,诉讼上“举证难、成本高、周期长”的困扰日益突出。
(二)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交叉的情况突出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起诉请求保护新形态的成果,谋求独占优势和利益,如网络游戏中的著作权问题,短视频、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体育赛事直播、转播中的著作权问题,往往是著作权问题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夹杂在一起,成为行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①有些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谋求自己的利益,采取的诉讼策略就是在一个诉讼中同时请求著作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形成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交叉,令人担忧著作权“权利法定原则”能否经受冲击和考验,也加剧了不同案由案件管辖制度的矛盾——著作权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管辖,不正当竞争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把两种案由合并管辖不符合案件管辖制度。
(三)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案件增多②
二者在保护对象上的交叉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根源。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文化、艺术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思想表达的保护,这种表达也可以通过文字、色彩、图案及其结合等形式予以展现,从而使得同一项成果可能既符合专利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又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由此引发一些常见的冲突,例如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平面或立体设计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已经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实用艺术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在保护客体上发生重叠的典型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单独的作品类型予以规定。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伯尔尼公约》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无论是否在中国取得工业产权保护,均同时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期为25年;美术作品用于工业产品的,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仍旧按照美术作品保护;该规定只适用于外国国民,即对起源于伯尔尼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予以保护。据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介绍,之所以作出上述特殊安排是为了落实《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而著作权法未对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原因在于:一是实用艺术作品同纯美术作品不易区分,有些美术作品创作出来的时候属于纯美术作品,但是可以用在工业产品上;二是实用艺术品同工业产权中的外观设计不易区分,工业产权保护在手续和保护期方面显然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优势,如果都用著作权保护,将会严重影响工业产权体系的发展;三是实用艺术品同工艺美术品不好区分。③
(四)系列化纠纷及商业维权诉讼的现象复杂
卡拉OK歌厅、视频网站、文学网站、聚合平台、直播平台聚集起大量作品,容易产生数量众多的系列化纠纷。著作权民事诉讼“系列案”产生根源在于侵权主体众多而且受文化时尚及市场营销诱导频发群体性侵权、反复侵权,著作权的“无形性”“可复制性”则加剧了“系列侵权纠纷”,著作权的“权利复合性”“权利的可分授性”决定了“系列案”的枢纽在于权利本身。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一些管理组织和中介机构提起的数量众多的维权诉讼,或者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专有权利的被许可人提起的数量众多的维权诉讼。这些情况,容易引发人们对于所谓“商业维权”的议论和抱怨。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著作权侵权“系列案”只是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部分或全部相同而在形式上成“系列”,而侵权之认定和责任之承担实际上是不同的个案各不相同,必须对每个案件进行分别单独审理,并非审理一个案件就可以照搬解决其他“系列案件”。审理“系列案”应当坚持逐案分开比对认定,共性问题认定求同,个性问题处理存异。
(五)在“三合一”视域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任务繁重
自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主要目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立法上,著作权法规定了各种侵权行为,而刑法仅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四类侵权行为纳入犯罪行为。④在著作权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以上可见,刑事诉讼中的“复制发行”行为,涵盖了民事诉讼中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出租行为、展览行为等多种行为。对于著作权的权利构成、权利归属和权利范围这样的事实认定,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应当做到协调一致,否则会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裁判中造成法律适用相矛盾。例如,在郑子罕与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二审法院在民事判决中对于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不同于在先刑事判决中关于著作权权属认定,郑子罕因为民事判决中对其作品正确认定为个人作品而不是职务作品,而最终获得刑事再审判决其无罪(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使得这宗刑事错案得以纠正。⑤
近年来,利用互联网深度链接、“外挂”等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不断出现,对于聚合平台未经许可的深度链接是否侵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较大争议,个别刑事案件对此类深度链接行为予以定罪处罚,而有的民事案件却认为不构成侵权。⑥关于实施互联网游戏“外挂”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有的法院认为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所规定的“复制发行”的要求,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更为合适。有的著作权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还涉及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以及破产等多个部门法的交织,例如,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处罚金额达2.6亿元,涉及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互联网企业存在非法获利以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行政机关关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及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著作权纠纷的发展态势表明,著作权越来越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要素,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著作权具有无比广阔的天地,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这是我们做好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力量支撑和意义之所在。
二、当前著作权审判的形势要求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幸福生活,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理论成果,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为我国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战略方向、作出了战略部署,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思想引领和根本遵循。
在著作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必须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案件规律,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稳妥驾驭“著作权纠纷中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彼此交织,中国特色与国际属性相互影响”复杂局面,站在国家战略高度牢牢把握著作权审判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确定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系民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表明了民事权利的体系建构和知识产权的私法归属,统领了各个单行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具有长远的意义。《民法典》作为私权总汇,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至上”的法律表达⑦,是一部人民权利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为知识产权诸法提供了理论指南和法律依托,使知识产权始终受到《民法典》的规定、护佑,还包括制约。⑧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精神内核与法律适用亦应以《民法典》为体,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司法实践中,应牢牢把握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确定法律行为的规范和限制,确保著作权法的适用与《民法典》相协调。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协议第1.13条“打击网络侵权”、第1.29条“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执行”等多项条款均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问题。⑨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属于我国承诺的国际条约义务,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协议事项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例如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认定“通知”和“反通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如何落实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署名推定规则、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对协议的相关内容予以落实。
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的修订围绕完善作品定义和类型、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根据实践需要修改了有关概念表述并新增了制度措施,例如,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把作品类型的兜底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又如,为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了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等规定,并且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学习贯彻2020年11月1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给会议的重要批示,以及贺荣常务副院长的重要讲话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在著作权审判工作中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著作权保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妥善处理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及公共道德的关系,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文化高质量发展的服务保障和引领功能。在具体案件裁判上,要准确把握作品认定的标准,统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判断标准,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的关系,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同时,高度关注网络环境下的文化创造、传播尤其是直播相关的著作权法适用问题,在著作权法体系化视域下准确界定著作权权属及其权利内容,统一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标准,合理平衡相关各方利益。
三、当前著作权诉讼规范的创新
(一)完善行为保全制度,便利著作权人诉讼维权
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保全制度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权利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侵权行为的持续和损害后果的扩大。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行为保全的程序性规则、实体性规则、行为保全申请错误认定及相关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行为保全费用的负担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从实际执行效果看,该规定的出台,为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维权手段。比如,在腾讯公司与幻电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AR探索类网络游戏“外挂”作出了首例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有效制止了黑灰产业对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的冲击。⑪
(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减轻著作权人举证负担
为切实减轻著作权人诉讼举证的负担,人民法院从民事诉讼基本规则出发,一方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要求原告起诉必须提交能够证明权利归属和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证据,防止滥用诉权、打击竞争对手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另一方面,针对著作权案件中侵权证据不易取得、不易固定的实际情况,拓宽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途径,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支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取证证据。同时,有效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充分运用第三方平台数据、侵权人网站“官宣”信息或上市披露信息记载的数据、工商税务部门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依法确定侵权获利。对于掌握相关证据而拒不提供的,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从而切实减轻权利人在举证方面的维权负担。比如,在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兔迅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证据显示被告运营的游戏平台中显示被控游戏的下载次数达33万余次,被告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下载数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参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⑫
这方面的制度创新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于2020年11月18日施行)。《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以及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作出规定,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知产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增强著作权人维权获得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不断加大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力度,以2019年为例,北京法院在涉及“武侠Q传”手机游戏的侵犯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被告在卡牌游戏改编过程中,未经许可对他人武侠小说中具体创作要素进行截取式、组合式使用,未形成脱离于原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新表达,构成对他人武侠小说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据此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0万元⑬。深圳南山区法院也判决未经许可而在综艺节目中使用他人单首音乐作品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⑭,有力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是著作权审判始终关注的重点。如果说,《民法典》的颁布是唤醒了“沉睡”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则是把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化,同时通过立法显著提高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人民法院要在著作权审判工作中把这些纸面上法律制度正确适用于一宗又一宗鲜活的案件,更好地优化我国版权产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著作权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缩短著作权诉讼周期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印发《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普遍开通网上立案功能,全面推行跨域立案服务,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至2020年12月,3.3万个调解组织、11.9万名调解员入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调解。全国95%的法院实现网上立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70%以上,这些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大力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同时,通过典型案件的裁判,确立类型化案件审理标准,发挥著作权审判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引导作用。此外,在全国法院开展试点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著作权案件被纳入繁简分流试点。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托网络调解平台设立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中心,打造高效便捷的全流程在线纠纷调解模式;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了网络著作权纠纷全要素审判“ZHI系统”,为当事人提供和解、调解、诉讼三种纠纷解决可选方式。这些措施,使迅猛增长的著作权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著作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继续走在大路上。著作权的创造者、保护者和运用者都是筑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