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造假,上海一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01-20,你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在受委托对两家公司进行环境监测过程中,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分别存在纸质采样原始记录与电子仪器中记录不一致、检测数据对应原始谱图用其他谱图替代的情形,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处罚依据
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2、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
三、处罚类型
罚款;其他-责令停业整顿
查询金山区人民政府官网获知(网址链接:
https://www.jinshan.gov.cn/sthjj-hjgg/20210202/809450.html)
对上海王奇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15.5万元。
法人陈奇处罚款1.99万元。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八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