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官方最新回应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2月1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此次修订的《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在网上引发热烈讨论。
1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邀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相关负责人,对《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
取消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 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此次公布的《办法》共十六条,相较2019年发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而这个变化也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是否意味着鼓励未婚先孕、未婚生子?”
“对于这一条的修订,我们也是反复斟酌了很久,最后决定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四川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同时他表示,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也不能等同于“上户口”。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安徽、广东等地的生育登记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中,也已不再将“是否已婚”作为进行生育登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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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到底登记啥?
需要哪些证件?怎么办理?
能享受哪些免费服务?
下面为你划重点!
新《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四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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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取消了办理生育登记时生育数量的限制。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
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如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公民)基本信息(含户籍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等)和子女信息(含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现存子女)等。
生育登记时,夫妻双方(公民)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上传证件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进行实名认证并提交登记表完成信息审核。
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上传。
生育登记实行全程网上或现场登记办理,以网上办理为主。支持“婚育一件事”一次办。
公民通过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关注“健康四川官微”政务微信公众号进行登记;也可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登记。
公民网上完成生育登记后,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可直接在线打印,无需加盖电子印章。现场办理完生育登记的,如需《生育登记凭证》可当场领取实体证照。使用《生育登记凭证》时,用注册手机扫描证上二维码进行验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可供相关部门调用。
● 婚前医学检查
服务对象:四川省城乡拟婚当事人。
服务内容: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服务。
服务机构:常住地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城乡夫妇(含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机构:常住地县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 增补叶酸
服务对象:全省准备怀孕和孕早期农村妇女(含流动人口)。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叶酸片,从怀孕前3个月开始至怀孕满3个月;开展预防出生缺陷健康教育。
服务机构: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孕产妇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建立健康档案、5次产前检查及2次产后访视。
服务机构: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孕产妇及所生婴儿。
服务内容:免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对阳性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免费诊断、相关治疗等综合干预服务。
服务机构:常住地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
服务对象:农村户籍孕产妇所生新生儿。
服务内容: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
服务机构: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经市(州)卫生健康(局)认定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 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婴幼儿和4-6岁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机构:常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户籍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机构:定点的县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民族地区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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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王萌审核 杨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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