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色狼”姓名引争议?官方回应
近日,有网友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站上看到,由杭州市公安局公开的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中,一批猥亵女性或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者的罚款或处罚拘留决定被公布,多数违法行为发生在地铁或公交等公共场所,违法者均被公开姓名。
此事被网友发上网后引发讨论,这次政府部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也被网友称之为“公示‘色狼’”。
杭州市政府网公开一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图/杭州市政府网截图
杭州政府网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显示,3月以来,杭州地铁公安已查处近10起猥亵案、侵犯隐私案,涉及地铁1号线、2号线、6号线等多条地铁线路站点。违法事实包括实施猥亵、用手机偷拍女乘客裙底等。
如最新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3月1日18时30分许,陈某在杭州地铁2号线的地铁列车上,以手触碰、生殖器贴蹭李某某臀部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引发热议:
有人叫好、有人质疑、还有人担心...
另有媒体在微博上发布“如何看待杭州公开色狼行政处罚结果”的投票,引发网友纷纷投票,大多数人认为“建议推广”,但也有少部分人担心这样的做法可能侵犯隐私、“误伤”无辜的同名群众。
对于“误伤同名人”的担心,有人提出,有关部门也要考虑,是否可以在公布名字的同时,采取公布部分身份号码等手段,避免伤及无辜。
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公开全名“想法是好的,但做法用力过猛”。
他们认为,这种公开是有限制的。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做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代替。也就是说,只能公布姓氏,不能公布名字,因此杭州的做法并不妥当。
还有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也就是说,姓名这种个人隐私是不能被公开的。
官方回应:
合规!属于法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20日中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杭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事进行了回应。该负责人回应称,杭州市公安局公开这一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行为是合规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公布。该《办法》共1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该办法还规定: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总结此次回应的信息时称:“即被处罚人姓名属于法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律师解读:
公示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把握好尺度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称,从法律上来讲,行政处罚,本身就是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的一个公开处罚。在一定范围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能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对受罚者是一个震慑,同时能够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有人觉得这种公开姓名的行为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叶祯表示,法律对个人隐私等权利的保护都是有限度的,不是绝对的,更不可能为了保护隐私而牺牲公权力。比如说一些官员落马、贪腐案件等等,这类警示案件很多个人信息都会进行详细公布。
这种公开行为,执法部门需要把握一个度,比如说涉及未成年人 、被处罚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一些详细内容,职能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时,都需要慎重。
媒体评论:
公开姓名,让“色狼”不敢伸出“咸猪手”
你认为“色狼”的名字应该公开吗?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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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王萌审核 崔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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