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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掌掴事件”,司法部发声!

封面新闻 2023-06-06


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络关注。【点击查看此前报道


冲突现场(图源网络)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乘坐C6276次列车,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该女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热议,舆论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



而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月8日晚,司法部官微中国普法发文表示,梳理中我们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一、什么是互殴?


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斗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三、该事件能否认定为互殴?


具体到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专家:“各打五十大板”合法不合理


事实上,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金泽刚称,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总之,“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如何让公众信服,也许还要厘清一些疑问才行。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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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审核 余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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