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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盗摄”?薛之谦刚刚回应了
2月15日,“薛之谦 盗摄”词条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15日下午,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
薛之谦观后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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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影片著作权及其相关的权利,还受到《民法典》、《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的保护。
虽然现有法律条文对于“放映”暂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我们认为,从龙标之后到电影放映结束影院亮灯的时间都属于“放映”,不应屏摄。
有观众认为,拍照不是法律中所说的“录像”。但是录像的含义,是指用光学、电磁等方法把图像记录下来,最终呈现形式是“图像”或“图像+伴音”。此外,目前主流的摄影功能手机,为了突破感光单元和镜头进光量的物理缺陷,往往采用拍摄多张照片通过“堆栈”方式获得一张效果最优照片。某些品牌手机,进入摄影功能后,并不需要用户按下拍摄键,就在后台暗中运行录像,以确保不错过潜在拍摄机会。换言之,对于手机而言,拍照和录像功能的区分越发模糊。因此,我们认为,拍照是属于“录像”的范畴。
还有观众认为,在电影放映中,普通的拍照或者录一段视频,并没有进行营利性的传播,仅仅是分享在社交网络或者自己保存,并没有给片方带来明显的损失,甚或是在给影片宣传呢!首先,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法有禁止则不可为。其次,关键场景/关键信息,往往一张静态图片或者台词的片段,就足以造成破坏性的泄露。如果想分享影片内容到社交媒体,建议使用官方发布的海报、剧照、片花,或者影院展出的海报,同时也不会因举起手机屏摄,而影响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
律师建议,在国家出法规及技术重拳打击侵权行为时,观众自己也要养成良好观影习惯。
来源:南方都市报、@电影频道融媒体中心、@今日影评M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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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王萌审核 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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