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县特校校长性侵案二审:被告否认强奸,此前一审被判13年
3月1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湖北随县博爱特校校长刘爱业被控强奸罪一案在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本案被告刘爱业是原随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被控性侵多名未成年残障女孩。此前刘爱业被法院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获刑3年6个月。经过全案审查后,2024年1月,随县人民法院又判决刘爱业构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一审宣判后,刘爱业提起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从受害学生的亲属处了解到,当天的庭审中,刘爱业否认强奸学生,也不愿进行民事赔偿。受害学生的代理律师提出,除了一审认定的两名女生被刘爱业强奸外,还遗漏了第三个被害人,案件应发回重审。检察员则建议维持原判。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2010年,刘爱业在湖北随县安居镇徐家嘴村创办了“随县博爱特殊教育学校”,并担任校长。2022年5月,有学生报警称遭到刘爱业性侵,刘爱业于同年6月被逮捕。2022年12月,随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爱业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这一判决引发大量争议,2023年,随县人民法院宣布对该案进行全案审查。
2024年1月,随县人民法院判决刘爱业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随县法院认定,本案系刘爱业在服刑期间新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一审宣判后,刘爱业提起上诉。
3月19日上午,随州中院开庭二审。当天,刘爱业当庭否认强奸学生陈某某(化姓)、周某某(化姓)。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刘爱业称学校有很多学生,且办公室不隔音,无法在这种环境中实施强奸。
他也提出智力残疾学生周某某没有陈述作证能力。刘爱业及辩护人曾在一审时提出“鉴定意见认定周某某无作证能力,其陈述不应采信”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系被害人而非证人,对案发经过的陈述是对自己亲身经历、感知的事物进行的陈述,虽有一定智力障碍,但对自己被侵害过程的陈述较为清晰、相对稳定,且对部分细节的陈述非亲历不可知,故其陈述可作为本案的定罪证据。
在3月19日的庭审中,刘爱业还表示,以前他觉得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比强制猥亵罪刑期短,因此编造了自己在女生宿舍强奸盲生陈某某未遂的经过。他没有猥亵过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均为化姓),之前在强制猥亵案中认罪认罚,是为了减刑。
受害学生方认为,刘爱业说自己没有猥亵、强奸行为,与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符合。一名受害学生家属表示,他希望仍然定刘爱业强奸罪。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庭审中,受害学生的代理律师提出,除了一审认定的两名女生被刘爱业强奸外,还有第三名女生张某某(化姓)被强奸的事实,他们认为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前刘爱业强制猥亵案中,共有三名受害学生,其中陈某某、周某某也是后续强奸案的被害人,另外一名猥亵案的受害学生张某某则未出现在强奸案的一审判决书中。
这次开庭,张某某和父亲也来到随州。律师申请让张某某的爸爸当庭作证,法院没有支持。法院认为,张某某涉嫌被强奸的事实无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予以指控,如认为张某某被强奸的事实成立,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据张某某的堂哥介绍,张某某的母亲早逝,父亲在外工作,她曾长期寄养在外婆等亲戚家中,在语言表达上有障碍,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智力残疾。2023年5月,他得知张某某曾被性侵后报警,随后随县警方开始进行侦查,但一直没能完成询问笔录。
张某某堂哥表示,张某某有语言和心理上的障碍,在陌生环境下无法陈述被侵害的经过。张某某对其比较信任,曾向他讲述自己在学校厕所、冲凉间遭到刘爱业强奸的经过。警方曾尝试让女警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并让一位婶婶陪同,但没能成功完成询问。他了解到,警方曾带张某某去做妇科检查,目前他还不知道检查结果,也暂不清楚侦查进展。
此外,本次庭审中,受害学生一方也申请提交与刘爱业相关联的其他犯罪的证据,被要求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在庭审结束后提交。
当天审理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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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王 萌审核 杨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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