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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指“遥控”案件庭审,法学专家:监督管理不是“指挥或指示”

封面新闻
2024-10-07


近日,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重审案件。该案辩护律师反映,他们在休庭后路过审判席时发现,此案原二审法官、海西州中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涉嫌在微信群内实时“遥控”指挥庭审。发现这一情况后,律师拍照取证并报警处理。

对此,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晚发布情况通报称,律师在休庭期间进入审判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等行为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中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等。

目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均表示已知晓此事。5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正在成立调查组对案件庭审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案件重审期间

法院院长、中院法官被指通过微信群指导庭审

5月1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本案的一名辩护律师处了解到,5月10日起,天峻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这起寻衅滋事案,此前他发现部分电子案卷不清晰,要求查看证据卷原卷。5月11日下午休庭后,他向审判长询问此事,审判长让其联系书记员。后来在经过审判台时,他看到了电脑上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拍照留证。

相关聊天记录(图源受访者)

该律师表示,在一个共有7人的微信群聊中,一位微信名为哈斯庭长的人员在群内称,“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庭的安排。”随后,微信名为樊旭华院长的人员称“不用跟他商量。”接着,哈斯庭长又发消息称,“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记者检索后发现,哈斯朝鲁是海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樊旭华则是天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据辩护人介绍,其中哈斯朝鲁也是这起寻衅滋事案的原二审审判长。

5月12日,参加本次庭审的辩护律师发布情况说明称,他们认为,上述行为公然破坏了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他们当即要求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无果后报警。警察处警并依法扣押、封存合议庭成员使用的电脑主机。

记者了解到,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发生在2020年11月,2021年天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索某等12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4年半不等。2023年,海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中据以定案的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发回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原定于5月10日至6月14日开庭审理。5月13日凌晨,书记员通知辩护律师暂不开庭。

中院通报:
派员指导符合规定

但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情形

5月13日,记者多次致电天峻县人民法院,电话均未接通。当天上午,该案原二审法官、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哈斯朝鲁通过电话告诉封面记者,他们已就此事向宣传部门进行简单汇报,“还没有汇报完”,他建议记者向法院宣传部门了解情况。记者多次致电负责宣传工作的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电话未接通。

同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已知道此事,正积极关注。记者询问是否启动相关调查,他表示“肯定有这些过程”。他也表示,“这不是参与审理,是做业务指导”。

法院发布的情况通报

5月13日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其中提到,辩护人在法庭休庭期间,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不听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并推倒法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等。

前述情况通报发布后,参加此次庭审的辩护律师们也再度发文回应。文章称,公诉席和辩护席均属于审判区,他们没有“擅自进入审判区”;如果律师不立即拍照取证,并将主机保护至公安机关到场扣押时,违法证据极有可能灭失;哈斯朝鲁、樊旭华通过微信群实时指挥庭审活动,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也超越了“旁听庭审”的监督管理权限,属于“违反规定干预过问案件”。此外,辩护律师也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该微信群聊天记录及事件现场视频,以正视听。

5月13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已交办到海西州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同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正在成立调查组对案件庭审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该工作人员也表示,调查组并非由高院牵头,因为目前还在成立中,无法介绍具体情况。

法学专家:

监督管理不是“指挥”或“指示”

5月14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四类案件”是指最高法院规定的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青海省天峻县法院审理的索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应当属于第二种情形。

韩旭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中提及“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理解为“指导”,但绝非“指挥”或者“指示”。此次海西州中院对公众关心的“如何指导”和“指导内容”未做清晰说明,引发了强烈的舆论反应。

“上级法院只能在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基础上,通过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介入。一审法院审判阶段,上级法院是不能介入的。业务指导与插手办案的界限在于上级法院只能发布统一指导意见或者规则,而非对个案发表具体细致的意见。”韩旭也表示,律师拍照取证时,庭审已经结束,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之说,法庭纪律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才有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认为,除非提级管辖,否则上级法院的法官就不应该接触基层的案件。如果涉及共性问题,上级法院法官可以下基层进行业务指导、调研,但是应该自觉地不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陈碧也表示,一般情况下,院长庭长不应介入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除非是自己亲自担任审判长。

“如果属于四类案件,院长庭长或者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也应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微信指导。”陈碧表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意味着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经历两审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假如二审法官提前介入还左右了判决结果的话,二审就变成了一审了,这显然是损害了被告人的权利。

针对本次事件,陈碧认为,具体要看二审法院是否实质介入,是否进行了不恰当的指导。她认为,当事人或律师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封面新闻记者 张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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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雨
责编 丁伟审核 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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