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专项治理第一罚!——江宁开发区法院重拳出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江宁开发区法院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3

近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开出全市“首张罚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在受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承办法官发现该起案件涉嫌套路贷,且原告叶某当庭进行虚假陈述,因此对叶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做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叶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叶某以175万元的价格购买夏某名下约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佘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人,签订协议时,叶某先支付现金135万元,剩余40万元过户办理时付清。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就本案涉案人员强制检索“全省关联案件”和“职业放贷人名录”后未发现异常,但在阅卷时发现本案存在蹊跷

首先,叶某为何不直接将购房款支付给夏某,而付给案外人即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人佘某,佘某既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人亦是诉讼案件保全担保人,佘某在该房屋买卖过程中到底是何角色;


其次,被告夏某未到庭应诉,经电话联系,被告夏某表示不愿到庭应诉及当庭抗辩,反而请求法院尽快判决房屋过户给叶某,这种“抗辩意见”显然有悖于一般的“被告人”;


第三,夏某向叶某出具了135万元的购房款收据,但只有96万元给佘某的转账凭证,其他的款项怎么给的,给谁了;


第四,佘某与夏某是否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已支付的135万元购房款,原告叶某在开庭时陈述按照夏某的指示付给了案外人佘某,且有夏某出具的收据为证,而此时佘某正在法庭旁听庭审,承办法官则对佘某进行单独询问。佘某称:夏某欠其借款100万元,两人商议,夏某通过将其房屋出售给佘某好友前妻叶某的方式归还该借款,叶某向其转账给付购房款90万元后,夏某向叶某出具了金额为135万元的收据。


至于夏某为何会超额45万元出具购房款收据,佘某称:“按照我和夏某的借款,我只想收回成本,利息不要了”、“这个不是我写的,是夏某写的”,法官一再询问,后又称:“这45万元是夏某付给我的利息,给不给,是我和叶某之间的事情,与夏某无关”。收据出具后,佘某陈述,叶某再次向其转账6万元并以酒水折抵4万元,叶某共计给付购房款100万元,但不存在现金给付情形。

上述种种疑点与“套路贷”虚假诉讼中签订“阴阳合同”、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的方式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被告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却不到庭应诉等情形高度类似,承办法官将本案作为高度疑似“套路贷”案件进行细节化审理。



对佘某调查结束后,承办法官单独询问叶某购房款的给付情况,叶某竟误认为转账给付房款金额为90万元,并述称其中有55万元的购房款系现金交付给夏某妻子胡某,法官进一步询问如何进行现金交付,叶某淡定地而详细地陈述着每次进行现金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承办法官听完后,询问其是否如实陈述,叶某诚恳地表示确系如实陈述。



此时,承办法官将询问佘某的笔录向叶某出示,并严厉地告知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时,叶某才慌了神,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当即声泪俱下地请求法庭原谅,并申请撤诉,但为时已晚,因其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被法院罚款10000元。同时,本案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发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小贴士:“套路贷”的概念及其常见手法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的常见表现手法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中常见的“套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借款人向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予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 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 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4. “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5.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讨债。



▼往期精彩回顾▼


1+2+… 开发区法院服务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奔跑的青春丨开发区法院的志愿者故事


江宁开发区法院召开工会成立大会


开发区法院丨新人报到,请多关照!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