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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继续|江宁开发区法院为战“疫”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江宁开发区法院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1

不断变化的数字

依然严峻的疫情,牵动着千万颗心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

江宁开发区法院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司法需要不断前行,抗疫我们始终在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1.严厉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行为。认真贯彻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上级法院有关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规定,积极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严厉打击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惩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以及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预防、控制等工作顺利进行。


2.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严惩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防疫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借机滋事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及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高效化解各类与疫情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支持企业共渡疫情难关


3.加强在线司法服务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民事、刑事、执行案件及诉前保全申请,开辟在线立案绿色通道,及时接收处理。充分利用省、市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及12368司法服务热线开展诉讼指导与引导工作,做到有问必答、有电必接、有诉必应。利用江苏微解纷小程序、“在线法院”APP、微信、电子邮件等互联网方式指导当事人进行线上诉前调解、证据交换、远程开庭以及执行谈话、执行和解,努力降低疫情对诉前调解、诉讼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影响,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与个人,在诉讼费缓交、减免等方面依法充分予以保障。


4.主动延伸职能助力化解矛盾纠纷。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等行业领域,积极主动摸排疫情期间相关企业在停产、复工上面临的法律问题,及时回应企业生产经营中因疫情影响引发的诉求。密切关注房屋租赁市场领域中因疫情影响的租金问题,适时引导承租方积极与出租方协商延、减、免租金,携手共度难关。积极贯彻江宁开发区管委会的决策部署,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的沟通,主动通过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前移调解功能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


5.依法妥善认定合同履行责任。深入研究疫情对买卖、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等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正确区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风险等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合理衡平各方权益。


6.全力护航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准确把握疫情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合同的影响,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优惠金融服务等针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7.积极防范化解用工法律风险。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的原则。准确把握《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疫情防控期内各项劳动政策的精神,研究出台疫情防控期用工提示和建议,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合理安排休假、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积极预防劳动争议。加大与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的沟通协调,合力化解劳动争议。加大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宣讲力度,在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衡平劳资双方利益。


8.因企制宜完善企业救治与退出机制。对申请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破产清算的,原则上暂不予受理。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出现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有破产原因,并着力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尽量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应当进一步强化履职,严格遵守工作报告制度,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定期报送,遇有涉及疫情等重大突发事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情况。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适当延长破产重整时间。


三、强化司法服务保障理念,确保精准有效打赢战役


9.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慎用强制措施。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及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涉及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暂缓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确保不因执行行为影响防控防治工作的开展。对受疫情影响的受困企业,因转贷融资提出临时解除保全申请的,应进行综合评判,及时帮助企业解封转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10.依法保障当事人时效利益及期间利益。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按照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办理,原则上应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相关事项的通告,适度调整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时间并做好释明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11.依法支持政府相关政策施行。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相关案件时,加强与工信、国资、人社、发改委、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当事人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12.加强新情况新问题法律研判。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疫情纠纷特点,注意发现、研究涉疫情纠纷反映的突出情况和问题,针对审判执行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发展和基层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调研报告、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风险预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定的司法服务保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我们坚信:

有党的统一领导,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

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阳光总在风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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