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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健身课不退不换?你可能遇到霸王条款了!

樊琴亚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3

疫情逐渐好转,企业基本复工

准备“出关”的大伙们

纷纷开始忙着拯救双下巴、水桶腰

然而“不瘦20斤不换头像”的flag

却总是摇摇欲坠


可腹肌、马甲线、细腿纤腰

这些诱惑谁又能抵挡呢?

于是你决定报个私教课~

【案件回放】

2018年7月,决定改善身体状态的黄某在某健身中心购买了60节专业私教指导课,金额21600元。签订合同后,黄某至某健身中心接受了23节私教指导课,尚余37节未上。后黄某因不满私教课效果,要求健身中心退还剩余37节课的费用1332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黄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双方辩称】

原告黄某诉称:

某健身中心提供的私教课与承诺严重不符,中途多次更换教练,且私教课没有效果,故要求解除私教服务合同及健身中心退还剩余37节课的费用13320元。

被告某健身中心辩称:

1.其与黄某签订的私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2.合同约定了健身中心有权更换教练,并约定所有已缴纳之款项不得要求退还、转让。黄某在签订该合同时已明知该条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健身中心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法定解除条件并不成立。综上,请求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健身中心之间的私教课程服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某健身中心提供的私教课程合同约定:所有已缴纳之款项不得要求退还、转让。该条款加重了黄某的责任,排除黄某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虽然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系某健身中心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但考虑到私教健身课程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黄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解除后,某健身中心应退还黄某缴纳的费用,考虑到系黄某自身原因导致私教服务合同解除,某健身中心为履行涉案合同会产生一定成本支出,且黄某退卡后势必影响某健身中心教学安排,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扣除某健身中心合理费用支出2000元后,由某健身中心退还黄某剩余服务费11320元。


法院判决:

某健身中心退还黄某服务费11320元。


【对话法官】

案件生效后,小编采访了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樊琴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价格高昂的健身私教服务合同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部分经营者从自身角度出发,在提供格式条款方面倾向于自身利益,出现了“不退不换”、“一经消费概不退款”等条款。

这些条款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关注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及违约责任,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主审法官 樊琴亚

一级法官,长期从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500余件,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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