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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防范“套路贷”陷阱30问(第四期)

夏志阳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3

“急用钱、找我们”

“无抵押、无担保”

“低利息、放贷快”

……

急需用钱的时候

看到它们会不会有点心动?

千万不要!!!

他们可能就是“套路贷”

“套路贷”步步陷阱

如何拆穿“套路”?

不用担心

法官教你防范“套路贷”陷阱30问

它来了~



(第四期)

人民法院审查“套路贷”的重点和要点

25

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本人是否必须到庭参加诉讼?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当事人本人需按照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要求到庭接受调查、进行质证、陈述借款细节及款项往来等情况。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6

对于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哪些事实?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的凭证;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借款利息、款项归还及当事人财产变动、交易习惯等事实。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出借人身份信息、资金来源、有无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虚假制作资金流水、暴力催债、稀释债权、债权转让逃避监管等情形。

27

民间借贷案件可以调解或撤诉吗?


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对于被告不作抗辩且审查后确实存疑的,不予调解。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理中一经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除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外,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行为,加大民事制裁力度。

28

不涉及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还会审查哪些问题?


对于不涉及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会从严审查是否超过法定利率红线,对存在“利滚利”“砍头息”以及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延期费、保证金、违约金等为名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情形的,应依法准确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正确认定合同效力。

29

被告“自认”的情形如何处理?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作任何抗辩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审查,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套路”,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嫌“套路贷”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30

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出借人套取银行资金放贷获利、出借人违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款项放贷等扰乱金融秩序,或者出借人存在虚增债务、隐瞒还款事实或者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情形,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往期精彩回顾


法官教你防范“套路贷”陷阱30问(第三期)


法官教你防范“套路贷”陷阱30问(第二期)


江宁开发区法院执行悬赏公告(第一期)


执行故事丨小举动 大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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