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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丨儿童游乐园内致他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闫立海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3

六一儿童节到了

各位大朋友、小朋友

是不是已经出门嗨了呢?

特别儿童乐园

承载了大朋友们无数的童年回忆

更是每个小朋友们的最爱

旋转木马 淘气堡 沙池

无一不使孩子们向往

如果孩子在儿童乐园玩耍时

意外导致其他孩子不幸受伤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一场在儿童乐园发生的悲剧


2018年8月某日中午,心心小朋友在奶奶的带领下来到某商场的儿童乐园玩耍。期间,心心趁奶奶不注意,独自走到一座圆盘底座旋转运动的游乐设施旁。

而此时游乐设施上另一位小朋友小天突然跳上该设施,使得该游乐设施旋转速度加快,导致小天失去重心向前荡出并将心心撞倒在地。心心的奶奶发现后立即上前检查。


事故发生时,小天身边并无监护人看管,其父亲赵阳在游乐园外等待,并未进入儿童乐园内部。经调查,该儿童乐园采取门票收费制,支付门票后可以入场随意走动和玩耍任意游乐设施,且没有年龄限制。


事故发生后心心的家人当天便将心心送往医院治疗,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后残疾等级、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心心左腕部损伤致左肱骨远端骨折移位及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术构成九级残疾;护理期限从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营养期限一个月。



之后,心心的父母要求小天、童年分公司及童年公司承担责任。几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心心的父母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小天及其父母赔偿原告伤后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208505.81元,并请求判令被告童年分公司、童年公司对被告小天及其父母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被告小天及其父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小天在被告童年分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内玩耍时撞倒同样在玩耍的原告心心,导致心心受伤。该事故发生时,小天的监护人并未在其身边,对小天在玩耍过程中的动作和可能的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引导或制止,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小天的监护人对心心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小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天父母辩称小天系正常玩耍,也不能控制自己的动作,故不存在过错。但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小天虽然使用案涉游乐设施玩耍,但其跳上设施并向前冲的动作较大,也没有及时观察周围环境。小天多次游玩类似设施,其和监护人对游玩规则应当熟悉,监护人应当引导小天的游玩动作,也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避免案涉事故的发生。但小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均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其二人存在过错。


二、被告童年分公司、童年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被告童年分公司作为案涉儿童乐园的管理者,在儿童乐园的区域设计、安全提醒和防护上均存在缺陷。案涉儿童乐园没有设置年龄限制,仅需支付门票费用即可任意进入,随意走动、玩耍。且乐园内也没有针对不同年龄和活动能力的儿童进行设施区分和隔离。在此情形下,乐园内部游乐设施间间距较为狭窄,且并未设置与游乐设施相区分和隔离的道路,对于正在旋转的游乐设施也没有进行隔离防护措施和风险提示。童年分公司依法应对心心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责任承担如何认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心心的监护人在事发时带领心心在案涉旋转的游乐设施附近停留,同时又因一时疏忽让年幼的心心暂时脱离了视线范围,导致心心走动后与小天相撞受伤。心心的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法院综合事发经过、各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小天父母对原告心心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40%的责任,被告童年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判决:

一、被告小天父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心心伤后经济损失83001.52元;

二、被告童年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心心伤后经济损失62251.14元;

三、被告童年公司对被告童年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只有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呵护下,才能健康成长。本案发生在商场的儿童乐园内,两个孩子本应在这里度过愉快的玩耍时光,然而因为双方监护人的忽视和乐园管理方的过错,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本案承办法官闫立海提醒大家:各位家长在带孩子出门玩耍时,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尽可能规避各种风险的发生。儿童乐园作为各年龄儿童的聚集地,系公共场所,其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针对不同年龄和活动能力的儿童进行设施区分和隔离,做好区域设置、安全提醒和防护等安全保障事项。




主审法官 闫立海 

一级法官,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闫法官长期从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编撰的多篇案例发表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 案例》。闫法官曾三次荣立专项三等功,先后荣获江苏省优秀法官、南京市十佳法官、江宁区十佳青年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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