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代前科算坦白吗?
2019年5月25日,洪某在某超市内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归案后,其供述曾在2019年4月至5月间,先后13次到该超市内盗窃食品、生活用品等财物。
洪某
法官,听说坦白可以从宽,我这能减多少刑啊?
坦白可以减20%,但你这不算坦白,最多算认罪认罚,可以减10%。
法官
洪某
为啥?明明我已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了!
你还有什么没交代的?
法官
洪某
这……
原来,洪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
“坦白”除了需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供述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基本情况。洪某到案后,从侦查到起诉环节,均未如实供述自己尚在缓刑考验期的事实,意图蒙蔽司法人员从而逃避撤销缓刑的惩处。若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未发现洪某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事实,导致其通过前罪考验期,在判决之后又要再次启动司法程序,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新犯罪行进行评价,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因此,不能认定洪某构成坦白。但在查明洪某的前科情况后,洪某供认不讳,同意检察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因此认定洪某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严格把握。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洪某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坦白与认罪认罚的适用从宽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则取决于其认罪认罚时处在诉讼的哪一个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既有认罪认罚、又有坦白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一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总以为自己隐瞒的事实非常隐秘,不会被司法机关发现。在很多犯罪分子中流传着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在侦查方式、侦查技术越来越现代化的今天,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任何隐瞒都是徒劳。若被告人供述的身份信息、案情细节等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不影响坦白的认定。但洪某未供述的是其尚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事实,该情节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不能认定为坦白。洪某没有隐瞒住自己想隐瞒的事实,也没有享受到宽严相济政策所带来的最大福利,以为占了便宜,实际吃了大亏。
如实供述要积极,坦白从宽是正道
看守所里思考好,认罪认罚不能少
蝇头小利贪不得,暴力抗拒要不得
美好生活哪里来,要靠双手来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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