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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寻刺激扬言炸飞机

邵振旭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2

“我在飞机上放了炸弹,还有几分钟就爆炸了!”2019年8月29日晚10点,一男子报警,为寻求刺激,谎称其将定时炸弹安放在了某飞机的舱内座椅底部。近日,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黄某初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事发当晚他与朋友在外喝了很多啤酒,回宿舍后想起了自己在外漂泊多年,既没有结婚,也没有攒下什么钱。想到这些,黄某就迫切想发泄心中的郁闷。他突然想起曾在电视上看到过报假警“很刺激”,就借着酒劲拨打了110指挥中心的电话,编造了自己潜入飞机安放炸弹的事实。打完电话后的黄某醉意正浓,依然沉浸在这份“刺激”之中,并在警方连续多次询问中继续编造个人身份信息、虚构作案事实,企图通过“误导”办案人员获取更大的“刺激”。


谎言的代价是沉重的,黄某的谎报行为致使4架航班延误三小时,三百余名旅客滞留机场,直接经济损失两万余元。

(转载自《江苏法制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虚假恐怖信息”包括哪些内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的,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等。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从犯罪手段上讲一般不足以对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实际的危害。但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在公众场合传播,比如在人群密集场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引起秩序大乱,造成人员践踏死伤的,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足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员践踏死伤的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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