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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整工作内容,员工一定可以拒绝吗?

民一庭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2


在企业的经营发展过程中

各种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

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员工来说

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调岗

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员工有权拒绝


那么是不是企业的所有岗位调整

员工都可以拒绝呢?

 基本案情 ·



吴某系某速运公司职员,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客服专员。吴某任职时间较长,工作内容曾经过数次调整,最后一次调整后确定的工作内容为输单员,负责手工录入客户投诉信息并形成工单。

2019年起,某速运公司进行系统升级,将人工工单处理事务调整为智能化自动处理,因此决定调整吴某的工作内容为跟进处理客户投诉,给予三个月学习过渡期,薪资标准不变。但吴某认为原岗位是无任何技术含量的录入工作,而新岗位需要有客户沟通能力,会影响考核,所以不同意调岗。之后,吴某一直拒绝执行某速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某速运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规定先后作出两次记过处罚决定。然而,吴某此后仍然拒绝工作。


因此,某速运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吴某无正当原因拒不接受合理工作安排、无任何工作效能输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吴某随即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某速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原工作内容因系统自动化升级而被人工智能取代,这是科技发展和产业现代化的必然结果,某速运公司对吴某的工作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在生产经营上具有必要性

新旧工作内容之间的调整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客服专员业务范围,而新工作内容没有超出一般劳动者的能力范围,某速运公司也给予了合理的过渡期,且承诺薪资标准不变,故该调整具有合理性

吴某未作任何尝试和努力,直接拒绝某速运公司的工作安排,在被记过后仍不改正,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某速运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不违法,无需赔偿金,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岗位调换争议,往往是在未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引发的。如果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的调整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般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

只要用人单位的决定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之处,劳动者就应当服从安排,这也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应有之义。当然,如果劳动合同对岗位的约定过于宽泛或者未作约定,并不能据此认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而应当按照约定不明处理,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岗位确定其工作内容,再根据工作调整的具体情况对合理性作出判断。

对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调岗权的行使作出相应约定,在调岗过程中履行协商程序,明确告知调岗的原因,并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在协商未成必须作出单方调岗决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本次调岗在生产经营上是必要的,在调岗范围上是合理的,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也是有限而可以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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