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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保险责任如何认定?

刑庭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22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

亲人两行泪

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一定要及时报警等待处理

然而黄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认为自己无责

离开了现场

结果这就摊上了官司

基本案情

一天,黄某驾驶自家的小轿车,沿着某路段行驶。因疏于观察,没有注意到路边设置的警示牌和同样在该路段上驾驶电动车的杨某,就转头逆向行驶,导致驾驶电动车的杨某避让不及摔倒在地。后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又与倒地后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及其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明知杨某受伤,但在未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未报警的情况下,认为自己无责,就驾驶小轿车离开了事故现场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黄某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

根据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双方约定了免责条款,其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免责条款的告知说明义务。


黄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受伤,在未保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未报警、未留下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商业三者险部分免赔。本起事故于保险期间发生,某保险公司作为黄某的小轿车机动车交强险保险人,其首先负有按强制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对杨某的相关损失作出赔偿的义务。不足部分,应当由黄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58516.23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31170元,其余部分由黄某赔偿杨某27346.2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话法官


谨慎驾驶,平安出行,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司机必须具备的素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协商处理或报警处理。若事故中有伤员,应积极抢救伤者。如果心存侥幸选择逃逸,不但会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且在民事赔偿中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拒赔,肇事逃逸者还要承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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