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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位时支付的“增值服务费”能要求退还吗?

民一庭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17


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

停车成了一个难题


找车位就如同买彩票一样

谁也不知道哪个车位会被空出来


有些小区甚至都找不到停车位

买车位就成了迫在眉睫的事了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周某曾与该小区楼盘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车位认购协议》,认购该小区地下车库某一车位。该协议确认开发商提供了全面的车位增值服务,委托物业公司代售车位,销售总价为7.6万元,其中含车位费5.1万元和增值服务费2.5万元。之后,周某又与开发商签订《机动车位销售专用合同》,购买《车位认购协议》中确定的车位,约定车位价为5.1万元。


签约当日,周某一次性向物业公司支付了7.6万元,开发商向周某开具了5.1万元的车位费发票,物业公司向周某开具了2.5万元的增值服务费发票。车位按约交付使用后,周某已对外出租超过一年。之后,周某认为开发商未实际提供增值服务,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车位认购协议》无效,由物业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包括增值服务费在内的全部费用。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认购协议》明确约定车位销售总价包含车位费和增值服务费两项,周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机动车位销售专用合同》约定的车位价与《车位认购协议》中的车位费金额一致,《车位认购协议》约定的价款构成与开具的发票也一致,足以证明周某明确知道所购车位价款的构成和相应金额。周某愿意接受价格购买车位,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周某实际享受车位的租金收益至今,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对话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虚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在车位买卖合同关系中,车位本身的实物价格与之上附着的服务价格,买方实际上无从区分,其在交易中关注的是总体价位是否符合心理预期。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车位总价中车位费和增值服务费的划分,不影响周某的利益,所签合同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周某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返还价款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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