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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连连!江宁开发区法院调研工作再创佳绩

江宁开发区法院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17


近日,省高院、市中院先后就近期调研工作进行表彰,江宁开发区法院荣获1项集体荣誉,多名个人和成果获得表彰,有力展示了全院的工作成绩和干警的优秀素质。





4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及组织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江宁开发区法院夏志阳、徐璐璐撰写的《让商会调解不再“小众”——诉调对接机制下提升商会调解的社会认同度之提升》荣获全省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4月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市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及组织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江宁开发区法院荣获全市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奖。


江宁开发区法院夏志阳、徐璐璐撰写的《让商会调解不再“小众”——诉调对接机制下提升商会调解的社会认同度之提升》荣获全市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在2021年4月举办的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上,夏志阳、郦筱迪、陈青青撰写的《繁简分流改革下商事案件“三步分流”模式的构建——基于J省基层人民法院的实践》荣获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4月28日,南京中院发布2020年度南京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江宁开发区法院韩丹法官审理的“在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内,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赵某入职某技术公司任高级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因赵某担任关键岗位,离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单位。2019年12月11日,赵某向技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声明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服务,正式提出辞职,希望尽快安排交接。当日,技术公司同意赵某辞职,暂定离职时间为12月底。2019年12月16日,技术公司告知赵某即日起可以办理交接,不得晚于2020年1月10日。次日,赵某声明其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前3个月辞职,最后工作日应为2020年3月11日,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赵某认为某技术公司提前要求其离职是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赵某任职某技术公司内接触商业秘密的关键岗位,双方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辞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此处的3个月预告期是对赵某设定的义务,以便于某技术公司在该期间内安排脱密、调岗和招新事务,保护的是某技术公司的权利。技术公司没有向赵某承诺必须在预告辞职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故其在预告期内提前要求办理离职交接,属于处分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基于赵某辞职而解除的,某技术公司不存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方面是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维护其自由流动,从而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是为矫正劳动关系的不平衡,弥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相对弱势的地位,故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限制较少。但是,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缓解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的不利影响。因此,此处的预告期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如果认为无需相应的缓冲期,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离职,这是对权利的处分,并不改变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认定。








荣誉的获得,是肯定,是责任,更是鞭策。江宁开发区法院将切实加强审判工作,继续高度重视司法调研工作,不断加强研判分析,用更优异的成绩,助力法院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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