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桶污物倒流淹了家,谁来赔偿?
一回到家把我给熏的,满屋子都是排泄物,家具都被淹了……
张某在法庭上这样说道
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
基本案情
1月27日,张某离开某小区回老家探亲。等到2月6日晚,他返回某小区A幢802室的家中,竟发现满地排泄物混合污水浸满了屋内所有房间,目测深度达5厘米。
张某当即联系物业,某物业公司当晚便开始了排查工作。后管道疏通人员在7楼与8楼之间的马桶连接排水管中清理出大量湿纸巾等杂物,并推断相关杂物为楼上业主使用排水管过程中所为。污水管中的相关杂物导致排水管堵塞,进而导致粪水返涌致使其遭受损失。
张某一气之下将某物业公司和A幢902室至3202室所有业主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众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0余万元。
关于责任主体问题。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中,首先为查明事实,通过与物业公司谈话了解返涌事故事发时的详细情况、走访小区业主了解案涉小区管道使用情况等方式,查明造成802室粪水返涌的原因在于7-8楼之间的排水管中有大量不溶于水的湿纸巾(其中夹杂塑料袋、餐厨垃圾)导致管道堵塞。结合生活经验,最终推定造成以上事故的深层次原因,系802楼上某业主将本应当做生活垃圾处理的湿纸巾(不溶于水),少量的持续不断的通过抽水马桶排放,湿纸巾在排水管(立管)7-8 楼之间附着(排水管内壁大概率出现了毛刺或者装修垃圾挂壁),在此期间部分业主亦不当使用排水管向管道投掷不溶于水的餐厨垃圾、塑料袋等杂物,湿纸巾附着点逐渐堆积,最终导致彻底堵塞管道,故业主不当使用行为应是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并没有对案涉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对潜在的隐患予以清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据此应追加业主及物业公司为被告。
其次,在追加业主为被告的过程中,因涉及人数较多,法院在案涉小区单元张贴告示,鼓励业主提供线索找出直接侵权人,同时要求原告所在楼层以上24户业主提供水电使用情况等其他能够自证无致害可能的证据,以缩小法院排查范围,减少追加被告的难度。最终因无法确认直接侵权人,法院通过审查业主提交的证据排除掉相应期间内未居住使用房屋的业主,追加其他任何有致害可能性的业主为被告。
最后,在追加业主为被告的过程中,向众多业主释明法理,在此类相邻权纠纷案件尚没有明确可适用的法律条款的情形下,从有利于提高案涉业主的公共意识和正确使用共用设施等方面出发,根据公平原则,参照“高空抛物”审理规则,依职权追加可能致害的所有业主为被告。同时在筛查被告的过程中细化标准和规则,结合事发时正值疫情爆发期间的特殊情形,确定合理的排查时间段。
关于责任承担的比例问题。本案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堵塞排水管道异物的直接来源,亦无法查明造成排水管(立管)堵塞的直接责任人,结合上文对事故原因的判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依据公平原则,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业主共同承担70%的责任。
关于原告是否应自担部分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排除其在合理排查期间不当使用排水管的可能,故原告亦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在合理排查期间仅在1月24日至27日使用排水管,故酌定减轻原告张某责任,承担众业主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30%。
一、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
二、被告14户业主各承担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小区公共排水管道作为小区业主共同使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公共管道应尽到合理使用义务,此处的合理使用,应以善意自然人的标准来衡量,不应当超过大众的一般接受程度。当管道被“异物”堵塞导致业主财产受损,又无法确认“异物”来源时,应参照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承担原则来实现公平救济。此外,物业公司作为对小区公共管道具有维修、养护、管理义务的服务企业,在不能证明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的情形下,需要承担怠于履行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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