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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刑庭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16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11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南京某汽配有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在南京市江宁区以该汽配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工厂扩张、交税研发、公司扩建为由向亲戚、朋友、老乡、员工等52名社会公众借款人民币5300余万元,并许诺月息1.5分至6分或年息12%至20%不等为回报。陈某某仅支付部分利息后即逃匿,直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600余万元不能归还。


2020年11月,江宁开发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开发区法院干警走进社区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




非法集资四种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媒体发布广告、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等方式虚造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有时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务必提高警惕


1、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的;

2、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的;

3、投资养老、“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的;

4、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

6、互助、慈善、影视文化投资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地发放投资理财广告传单的;

8、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非法集资风险提示,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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