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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罚款显威力 刚柔并济促执行

执行局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16

近日,江宁开发区法院开出首张《预罚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两起执行案件中,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经督促,支付了部分执行款项,但仍有部分款项迟迟没有支付。执行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催缴,但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拖延缴纳。


考虑到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缴纳全部执行款项但拒不缴纳的情形,执行人员从善意文明执行角度出发,积极落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被执行人信用保护及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以教育引导为主,在两案中分别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预罚款通知书,每起案件分别拟罚款50000元。收到预罚款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积极向法院缴纳了剩余的执行款项,案件顺利得到解决。


本案中,江宁开发区法院通过预罚款的方式,在依法保障执行内容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江宁开发区法院将充分运用预罚款、预拘留等执行措施,进一步创新执行手段,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经教育敦促仍拒不履行的,将坚决予以从重打击,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这些惩罚裁定一旦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但因为没有给予被执行人余地,反而增加了个别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导致消极逃避执行等情形。


 “预罚款”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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