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8日,总第4期)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4864号
常州胜锐建材有限公司、张国强:
本院受理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混凝土分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和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182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091号
南京市江宁区海燕娱乐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胡腾云
联系方式:025-58998181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107号
常州龙铨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金纸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和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182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414号
黄银娟:
本院受理南京成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和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钟诗蔚
联系电话:025-58998182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710号
朱小江:
本院受理原告胡荣珍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孟如歌
联系方式:025-58998285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91民初5992号
张炳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海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孟如歌
联系方式:025-58998285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37号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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