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订婚后强奸未婚妻案详情披露: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被强行拽回
12月25日上午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
阳高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相关消息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引发广泛关注
当天下午
阳高县融媒体中心发布官方通报
称网传“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
等消息均不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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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
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
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
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于5月5日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6月27日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阳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经相关部门查证,被告人与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的订婚行为属于民间习俗,不是法定登记结婚。此前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请大家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尊重个人隐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订婚强奸案”详情披露:
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
被强行拽回
本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记者:近期网络传播的 “订婚强奸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记者:请解读法律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长: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本案中的订婚行为与法定登记结婚行为有什么区别?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彩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记者: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有哪些?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订婚第2天发生关系
男方称女方收10万彩礼
还要房本加名
被告人的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告诉记者,“我儿子不接受判决,当庭就提出上诉。”
甄女士介绍,今年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的儿子和24岁的女方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她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5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日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
虽然法院表明男方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男方母亲甄女士表示:“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甄女士和律师沟通得知,案发当天,儿子和女孩在婚房里发生关系后,女孩还洗了澡。当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的10万元彩礼。
甄女士说:“5月4日,我在县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5月5日家人拿来房本,但女方说晚了,说我们‘不珍惜她’。”
开庭40多分钟宣判
男子母亲:儿子当庭提出上诉
甄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从开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多分钟”,“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甄女士说,对方提出的证据中包含当时女方右手手臂上的淤青。
甄女士明确表示:“我儿子不接受判决,法官问他时他当庭就提出上诉。”
甄女士表示,他们委托的两位律师今天都在外地参加庭审,没来到宣判现场。“殷清利律师在云南参加开庭,12月21日下午,法院突然通知说今天要宣判,律师都赶不过来。我们的律师11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26条意见,但法庭都没有采纳。”律师殷清利向记者证实,11月28日他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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