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燃气安全疏忽不得,弄虚作假终受罚!
2024年3月,某广场E座一房发生燃气爆燃事件。江高镇相关部门迅速到场处置,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
经核查,事故原因为燃气灶与燃气胶管连接处脱落导致着火,现场留下15KG燃气重瓶一个,一名住户受伤,厨房内物品散落一地。
燃气爆燃现场。
案件详情
(一)事故现场:现场勘察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检查,发现燃气灶与燃气胶管连接处存在明显脱落痕迹,确认为燃气泄漏点。同时,现场还发现15KG燃气重瓶一个,处于未妥善安置状态。
(二)伤员情况:一名住户在做饭时因燃气爆燃导致手臂、腰腹、脚踝等部位受到不同程度的烫伤,已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三)安全检查缺失:经进一步调查,某燃气便民服务部的送气工在送气过程中,未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四)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调取了《检查记录详情》,发现便民服务部于送气当天创建了入户安检记录,但该记录并未得到用户签字确认。某燃气便民服务部承认,该记录是在燃气爆燃事件发生后临时补做的,并不符合安全检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求。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某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例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执法部门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该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
据此,江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燃气便民服务部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燃气安全不容忽视:燃气作为重要的生活能源,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安全检查至关重要:入户安全检查是预防燃气事故的重要手段。燃气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每一次送气都伴随着严格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诚实守信是根本:弄虚作假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更是对燃气用户的不负责任。燃气经营者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确保安全检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燃气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燃气安全无小事,
必须时刻保持警惕。
燃气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管理,
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群众可学习燃气安全自检知识,
守护家庭用气安全。
(推荐阅读:燃气使用安全)
↓↓↓
审定:滕彦彦
编辑:陈梦莹
来源:江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广州城管转载请注明来源“美好江高”,欢迎分享到朋友圈
点击公众号名片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