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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法|哄抬物价
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正常的利润后,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对外销售的,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2月4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芦笋的进货成本为18元/KG的前提下,仍然以71.6元/KG的销售价格销售,大幅推动芦笋等蔬菜的销售价格上涨,并维持在高位。此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拟对该超市处以100万元重罚。
2019年11月开始,曹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普通民用口罩,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的售价为每只0.16元至0.28元。疫情发生后,曹某为牟取暴利,将售价最高涨至每只10元。经查,在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曹某的经营数额为150万余元,获利129万余元。2020年3月2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逮捕曹某,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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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刘伟明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
水利工程系
责任编辑:李志浩 李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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