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遭受网络名誉权侵害,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语录说法
2024-08-25

以下文章来源于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作者黄宇璐


自上海实行全域静默两个月以来,由于人们的活动区域受限,社交在微信群内频繁开展。疫情期间,同小区、同楼栋住户有赖于信息网络互联变得彼此熟悉,因而传出许多邻里佳话。然而,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网络空间,却不乏诋毁、侮辱他人的用语,有人甚至在朋友圈公开传播他人照片并配以贬损他人的言论,殊不知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个人通过网络发表的言论如果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01


何种行为构成网络名誉权侵权?

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在人际交往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判断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首先考虑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其次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1]

1、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网络用户明知发布的信息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却故意发布,其表现形式和动机多种多样,或报复,或泄愤,或妒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空间具有的即时性、随意性、一定的私密性等特点,行为人如果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发表轻微的宣泄类的言辞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2、侵权行为

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三种典型方式。侮辱是指发布文字、图片使用不当言论,丑化、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降低他人社会评价。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发表失实的信息或评论,损害他人名誉。此外,泄露隐私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2]需要注意的是,公开发布信息披露他人婚姻不忠行为等不道德行为,这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因被披露人的不道德行为而免责。

3、损害后果

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是指发表的内容造成受害人的名誉受损事实,一般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以及间接的财产损害。当受害人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首当其冲受到损害的是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但作为一种无形损害,公众对个人的社会评价很难予以精确量化。

4.因果关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与社会评价之降低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证自明的,无需特别举证。

在(2016)浙0102民初3019号《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堂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为了发泄其不满情绪,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对原告多次连续使用诸如“抢夺”“窃取”“背后捅刀”“黑心狠毒,诓骗、抢劫、掠夺”“靠偷和抢”“黑心企业”“强盗公司”等侮辱性字眼进行修饰,并声称要撰写长篇纪实文学《黑与毒》,揭露“杭州海兴坑害远维的过程纪实,法院认定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名誉权中的侮辱行为。此外,朋友圈可以通过分享、转发的方式迅速传播开来,基于被告毕业院校及从事行业,被告在朋友圈发布信息传播范围可能涉及原告潜在客户群、合作伙伴等,必然影响原告的商誉和业内人士对原告的社会评价。

02

在网上侵犯他人名誉权有哪些法律后果?

网络用户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与朋友交流中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将面临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甚至会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上述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关于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有:

  • 停止侵害,即要求侵权人立即删除相应的侵权言论;

  • 赔偿损失,例如赔偿受害人因起诉或寻求合理救济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或者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的损失,以及赔偿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当面、在报刊、网络媒体发表致歉声明等)、内容、期限(连续5-7天)应与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以消除侵权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受到毁损的名誉得到恢复。

2、行政责任

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和/或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3]

在(2021)川3433刑初52号《丁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丁平在网络“快手”平台上发布被害人私密生活视频、照片,制作附有被害人私密图片和个人信息的传单,并散布到被害人上班地和生活地,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受害人应该如何维权?

1、保全证据

鉴于电子证据极易进行更改,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受害人要第一时间采取技术手段对网络数据进行保存,强烈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行为人侵权的证据,包括侵权人发表在网站、微博、微信朋友圈、微信/qq群聊内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这些证据无论是用于起诉还是报警,都非常重要和关键。

在“足不出户”的封控时期,笔者在公证员的帮助下,为手上一起名誉权侵权案件通过“信证链”旗下“证解”APP的区块链技术,及时进行了在线网页取证和录屏取证、存证,并获取了电子公证书。

2、及时报警

在发生侵害自己人身或财产的无论何种行为时,受害人第一时间想到报警是公众法治思维提高的表现。在遭遇网络名誉权侵权事件时同理,受害人应及时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如经公安机关查证,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将对行为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如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没有违法事实,将终止调查。无论公安机关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公安机关的受案回执,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3、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基于人格尊严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受害人在网络空间遭受到污蔑、侮辱、诽谤、漫骂的言论,被公开泄露隐私等造成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害人可以通过自行或委托专业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公民在传播信息时要注意规范自身行为,不能恣意放纵自己,只要自由,不讲责任,切记勿要踩踏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受害人一旦发现网络侵权事件,应及时采取行动。咨询专业律师建议,第一时间保全证据和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参见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08月07日施行,现已失效)“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参见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firm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

手机号 | +86-13916264420

微信号 | hylzanzanzan

邮箱 | hyl@guantao.com


扫码关注作者个人微信: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语录说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