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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录思考 | 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未举债一方如何保全己方财产?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夫妻双方就婚内财产归属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外部债权人。对债权人而言,即便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为将举债一方或双方、甚至配偶名下财产作为执行标的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对未举债一方而言,往往由于夫妻财产发生混同,面临己方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困境,该如何救济?
01
债权人执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
尽管物权公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也不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这一规定给夫妻个人债务未举债一方的启示是:
1、可与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然而,双方立场对立,没有信任基础,要达成经债权人认可的协议比较难。
2、可提起析产诉讼;一般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特定情形才可以。
02
在执行程序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一步:向执行机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这种裁定中止执行的可能性比较低,因为法院不会自己打自己脸。
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执〔2005〕9号)问题7:上海高院对于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
第一步:对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笔者检索的数起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涉及共有房产的执行异议案件中,法院的审理思路是:
  • 认可被执行人债配偶作为案涉房屋的共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利;
  • 被执行人配偶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配偶可通过共有物分割等形式确定各自产权份额而予以保护。
最高法院认为,设立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给予案外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但执行并不绝对代表会损害案外共有人的利益,对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言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
也就是说,未举债一方即使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但该共有权利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执行共有财产时,一般不损害共有人的份额和权利。
03
《离婚协议》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夫妻一方有可能负债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家人和孩子不受影响,夫妻双方会考虑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经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或个别夫妻共同财产归未举债一方。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务人呢?
(2017)最高法民终42号张红英、万仁辉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备案,无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或伪造,针对案涉房产分割达成的前述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案中,张红英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系因为:债务产生时间晚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且一般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
该案中,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案涉房产归张红英,但是配偶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且按揭贷款未全额偿还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变更登记尚不明确,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并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但特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清偿能力为前提。一方放弃分割全部、部分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 (2021)鄂01民再112号民事判决书李某甲与王某乙、李某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李某丙在明知欠付李某甲大量款项时还将其享有份额的案涉房产全部归于王某乙一人所有,其行为明显导致其偿债能力大为减弱,故李某甲主张要求撤销王某乙、李某丙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187门12号的房产归王某乙所有”的约定条款的诉求应予支持。”
  • (2020)粤1426民初597号陈某某诉邱某某、廖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本案中,被告邱某某及廖某某在明知平远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粤142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明知该判决确认邱某某本人应承担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将邱某某应享有的原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无偿转让给被告廖某某,该无偿转让行为造成了邱某某偿债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陈某某对邱某某所享有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能履行。故陈某某提出的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约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总结:
  • 即使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也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
  • 被执行人配偶可与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解除对己方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或提起析产诉讼(一般在离婚时)中止执行。
  • 在执行阶段中,被执行人配偶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效果不大,被执行人配偶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一般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情形下,负债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自愿放弃分割全部、部分共同财产,若债务发生在《离婚协议书》签署后,虽然尚未发生所有权变动,但仍可以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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