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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怎么开?三步解决!


如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如何证明参与志愿服务?

... ...

做了许久志愿者的你

是否有遇到以上问题?



这些问题

仅需三步解决!


首先

在“粤省事”小程序

进入“志愿者服务”中心



其次

点击“个人中心”



最后

拉到底端“证书证明”处

点击“时间证书下载”

和“服务时间明细下载”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搞定!



图为“广东志愿服务时间证书”样例



图为“志愿服务时间明细”样例


此外

参与哪些活动会有志愿服务记录?

哪些组织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如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 ...


2021年

民政部印发了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如何出具

作出了具体解释

该办法共27条

重点围绕

志愿服务记录

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

以及相应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

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志愿者参与哪些活动会有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参与的活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会有志愿服务记录:


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志愿服务活动。只有志愿者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才属于志愿服务。有偿提供的服务、非公益性质的服务,以及捐钱捐物等非服务性质的公益行为等都不属于志愿服务。


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



02 哪些组织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办法》规定三类主体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组织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这些法人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这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应当在对其实施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单位的指导下,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信息。



03 志愿服务记录记什么?


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组织首先要记录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志愿者的姓名、联系方式、专业技能等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信息。


其次要记录志愿者参与本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此外,志愿者如果参加过志愿服务有关培训、获得了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或者有组织对其作出评价的,也应进行记录。



04 如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办法》规定,记录要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五项原则。


要求记录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记录的内容要客观精准,尤其是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记录的信息要符合《办法》的规定,应记都记,不要有遗漏;不得向志愿者收费,不得利用志愿服务记录开展营利性活动;尽快把需要记录的信息记录下来,尤其是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避免间隔太久影响记录的准确性。


在记录形式上,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纸质载体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05 志愿者如何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1.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联系,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2.志愿者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06 如何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为维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办法》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明确了出具证明的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规范了证明的内容和形式。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明确了证明的查验途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明确了社会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建立了抽查机制。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明确了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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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自:中国志愿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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