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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里峰|群众运动与乡村治理:1945-1976年中国基层政治的一个解释框架

李里峰 勿食我黍
2024-08-28


作者|李里峰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暨学衡研究院教授



中国革命进程中,理论上的群众路线和实践中的群众运动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群众运动是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一种非常规政治手段,由于它在民众动员、资源汲取、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常规行政手段所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仍然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动员和治理工具被广泛使用。据统计,1949到1976年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发动的群众性政治运动多达60余次。这些运动大多与乡村社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诸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农业集体化、人民公社、大跃进、整风整社、“四清”、农业学大寨、文化大革命等运动,都对乡村社会结构和农民日常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按照辞书中的释义,“运动”系指“政治、文化、生产等方面有组织、有目的、规模较大的群众性活动”。这样的群众性活动当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近百年来,西方学界已经在“社会运动”领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文献,形成了群众心理、集体行动、相对剥夺、大众社会、资源动员、政治过程、日常抵抗、新社会运动等不同的理论范式。然而,中国的群众运动与西方语境的社会运动存在巨大的差异。简言之,社会运动通常是由社会下层或边缘群体自下而上地(bottom-up)发起,旨在反抗政治权威或既定规则,以维护或争取自身权益;群众运动则往往是由革命政党或党治国家自上而下地(top-down)动员普通民众参与政治生活,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目标。

西方学界很早就注意到群众运动在中国革命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例如,Gordon Bennett对毛泽东时代中国群众运动的大致轮廓和基本特征作了初步探讨。Alan P.L. Liu以群众政治为题,考察了中国共产党与农民、工人、青年学生、知识分子及少数民族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更多的学者从不同侧面出发,对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大跃进、上山下乡等特定群众运动进行了深入探讨。延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更是近年来西方中国研究的一大热点。最近二十年来,中文学界也陆续出版了一批关于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四清、文化大革命等运动的研究专著。总体看来,既有研究成果大多聚焦于某一次特定的群众运动,对其历史背景、开展过程、社会影响等进行描述和讨论,而对中共群众运动作为一种独特政治手段的学理分析则相对比较欠缺。

以笔者关于土地改革运动的前期研究为基础,本文试图对1945至1976年间中共群众运动的运作特征和政治后果进行初步的理论分析。文章首先探讨群众运动中的政治动员及其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其次考察群众运动中不同行为者(国家、精英与民众)的行动逻辑及其互动关系,最后对群众运动作为一种非常规治理模式的利弊得失略作反思。

一、群众运动与运动群众

中共群众运动最引人瞩目的地方,首先在于其群众性。无论建国前还是建国后,无论城市还是乡村,每一次运动都将特定区域内的民众悉数卷入,群众参与政治活动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在中国其他历史时期罕有其匹。但是和西方主流政治学所理解的政治参与不同,这种政治参与并非具有独立选择能力的行动者的自发行为,而是在其他组织或个人策动下发生的“动员型参与”。换言之,群众运动之形成,须以运动群众为前提。

1、动员与参与

中国革命的主战场在乡村而不是城市、主力军是农民而不是工人,这是学界的共识。但农民未必是政治革命的天然盟友。艾森斯塔特指出,农民对政治有着近乎天性的冷漠感,“通常是最为消极、最无精致目标、最少组织性的阶层”,只有在与其他群体和阶层相结合的时候才会在政治上变得积极起来。在中国,“如果没有共产党人,农民决不可能孕育出革命思想”。

近代以来中国各种政治力量的角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民众动员成效的竞争。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主义者已经认识到民众动员的重要性,但他们所要动员的对象仍是地方精英而非普通民众,后者只是“供别人玩政治游戏的棋盘,而不是游戏者”。中国国民党以俄为师进行改组,发动民众进行国民革命,却很快呈现出“上层国民党,下层共产党”的分工格局,在其执政以后也远未能深入控制基层乡村社会。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乡村革命,才真正开始对广大农民群众实施政治动员,使他们成为国家政治舞台上的活跃力量。从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来看,农民群众的动员型政治参与无疑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49年以后,中国逐渐从一个松散、弱小的国家体系转换成由高度组织化、纪律化的共产党所控制的强有力的国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党和国家对广大农民能否以及如何参与政治生活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在1958年人民公社体制全面建立后,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个体农民被改造为国家农民、集体农民,基层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基本丧失。

从建国前后到文革结束,党和国家为了实现各项宏伟目标、贯彻各项方针政策,通过各种社会改造和政治运动对乡村社会进行了广泛、深入、有效的政治动员。接连不断、遍及各地的群众运动,成了乡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形态。运动一旦形成,几乎所有乡村社会成员都会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其间,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村干部、党员、积极分子是领导者,一般农民群众是参与者,地主、富农等阶级敌人则是斗争对象。党和国家以工作队为媒介,可以与乡村社区和农民群众实现近距离的互动,保证运动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群众运动还常常伴随着财富的剥夺和权力的调整,这种资源再分配既是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乡村民众广泛参与运动的基本动力所在。以一次次群众运动为契机,党和国家可以名正言顺、便捷有效地介入乡村社会生活,实现民众动员和社会治理的目标。

在群众性政治运动中,乡村民众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参与,但这种参与是以党和国家的全方位控制为前提的,是国家政权和革命领袖动员的结果,是国家与社会、与民众在资源占有(包括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象征资源)上极不对等的结果。人民群众看似享有了参与政治的自由,却没有不参与或以其他形式参与政治的自由,所以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倒政治参与”,即政治参与不是社会和公民从外部对政治体系的介入,而是政治体系通过自我的扩大,把社会和公民纳入政治体系中来。郭正林则用“政治卷入”的概念来描述1949至1979年中国农村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这种政治卷入是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缺乏个人选择机会的被动行为,其实质并非农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而是国家对乡村社会和农民群众的政治控制。

2、国家的在场

中国共产党能成功地发起种种群众运动,与以下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方面,借助庞大的基层组织网络和形形色色的工作队,党和国家得以直接介入基层乡村社会,对其进行有效的动员、控制和引导;另一方面,通过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中共对传统乡村社会关系和等级秩序进行了实质性重构。

从土地改革运动开始,中共逐步在基层乡村社会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组织网络,几乎所有乡村社会成员都被纳入其中。绝大多数村庄和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设立了党支部/党小组、村政权、生产大队/生产队管委会等科层组织,贫农团、贫农小组、贫下中农协会等阶级组织,农民协会、妇女协会、青年协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民兵队等武装组织。由此,中共以自然村为依托,成功地建构了一个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权力的组织网络”,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控制程度大大加强。

同样重要的是,派遣工作队直接进入乡村社区并担负发动和领导群众运动之责,逐渐成为一种惯例,使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和村庄权力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历次群众运动的总体情况来看,几乎每一个村庄/生产大队的每一次重要运动都是在工作队的直接参与和领导下进行的。工作队对于加强上级党政组织与村庄社区之间的联络沟通,尤其是将上级对群众运动的安排和设计落实到村庄层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国家权力在村庄社区的代理人,工作队的关注点首先在于国家意志的实施,而非村庄社区自身的需要。通常情况下,党和国家对村庄的介入一般只限于方针政策的指导,或是在听取汇报后作出指示;工作队的进村则意味着国家对村庄日常生活的直接干预,势必打破原有的权威和秩序结构,使村庄内部的权力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群众运动期间,工作队在村庄社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必要时可以越过各种基层权力组织,直接对农民群众实施动员和治理,甚至可以借助群众的力量改组或解散这些组织。而本应担负乡村治理之责的党政科层组织,却在工作队、贫农团和普通群众的多重制约和监督下,难以发挥效能。

从帝制时代到国民党政权,乡村精英的来源和构成各不相同,但他们都垄断着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沟通渠道,进而在乡村治理中占据极其有利的位置。而在中共发动的一次次群众运动中,党和国家能够以工作队为中介直接面对广大乡村民众,不仅对他们进行宣传、动员以完成国家意志,而且有意识地赋予民众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力,使之直接参与到党和国家主导的村庄政治生活。这样,既可以借助民众的力量对基层政治精英实施有效监控,又可以利用民众的权力感将其更深刻地整合到党和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来。乡村政治精英(党员和村干部)负有管理村庄日常事务、执行党和国家意志的职责,群众(尤其是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基本群众”)则拥有监督基层政治精英之权,二者所拥有的职责和权力都来源于党和国家的授权,精英与民众相互制约,使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过去基层精英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因此发挥主导作用的线性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国家、精英、民众在运动中直接互动的三角治理结构。换言之,借助群众运动,国家力量在村庄场域中真正“在场”了。

3、朋友与敌人

从政治运作的角度来看,阶级划分是中共群众运动乃至整个共产主义革命的基本前提。毛泽东曾经说过:“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明确区分朋友和敌人,将乡村社会分裂为敌、我两个对立的阵营,成了中共乡村变革的第一步。乡村社会本就不是一个团结融洽的共同体,其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共产党进入乡村社会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用阶级身份、阶级利益、阶级矛盾、阶级冲突来取代各种旧的身份、利益、矛盾、冲突,以阶级关系去统摄乡村社会基于亲友、邻里、身份、派别、地域、经历等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一份土改文件提出,对于中农与贫农之间发生的利害争执,“应认为这是在旧社会里地主阶级的压迫剥削,使彼此生活都没有保障的情形下,所产生的结果”;抗战期间一些农民为伪政权服务的错误行为,也“应认为是地主阶级的汉奸恶霸驱使的、传染的”。这样的描述,明确反映了将原本多元、复杂的社会矛盾一元化、阶级化的倾向。

群众运动中的阶级划分往往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但阶级身份一旦确立,就会对乡村民众的命运产生决定性影响。正如论者所说,“划分阶级成份这件事,决不是什么纸上谈兵,什么统计人数或者人口调查。这是采取经济和社会行动的基础,而这些行动是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每一个家庭和每一个人的。”按照共产党的阶级政策,阶级成分应该是可变动的,地主、富农在停止剥削、自食其力一定年限之后,即可改变成分。但从实际情形来看并非如此,在土改期间被划定的地主、富农,要么并未按照规定及时转变成分,要么在转变成分之后仍然受到歧视。据笔者所见,在1949年前的土改文件中,关于地主、富农转变成分的实际例子非常罕见。建国初期,改订成分的记载开始多起来。例如1950年底,莱阳老区东朱宅村3户富农、西朱宅村1户富农、北薛格庄2户富农都被改订为中农。但是土改结束后,乡村社会很快出现新的阶级分化,新富农数量不断增加,中共开始重新强调农村中的阶级矛盾和路线斗争,对地主、富农转变成分的态度也变得更谨慎、更严格。1954年,主持山东分局工作的向明被撤职后,老区通过“机械的算年限”改订地富成分的做法受到批判,因为这导致了“个别不法地主、反动富农改订成分后,混入农会,进行倒算复辟,并混入互助组进行隐蔽剥削”。

为了保持和巩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在土改运动中建立起来的阶级分类体系必须长期保存。在旧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剥削、压迫着农民阶级;而在共产党缔造的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须由已经被打倒的“阶级敌人”来证明。想像中的阶级敌人长期存在,为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进行民众动员和思想灌输提供了一种展示标本。这就是为什么历次群众运动都既要以消灭剥削阶级相号召,又要不断挖掘出各种各样“现行的”、“化形的”、“潜在的”剥削阶级分子来赋予运动以合法性。在集体化、大跃进、人民公社、四清乃至文革等群众运动中,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将会一次又一次以阶级敌人的身份出现在村庄政治舞台上,充当村民怨气的发泄对象、革命偏差的归罪对象和群众运动的斗争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个人数比例极小的政治贱民群体,支撑起了从中央政权到乡村民众的庞大统治体系。

1947年的一份土改文件提到,通过诉苦和阶级划分,要让农民“觉悟到世界上只有两姓的人群,一群姓‘富’一群姓‘穷’;觉悟到‘天下农民是一家’、‘中贫农是一家’;觉悟到两个不同的社会制度,两个‘世道’;觉悟到地主恶霸是小蒋介石,蒋介石是大恶霸”。这一段话,生动地道出了阶级划分的基本政治功能:一是将农民与地主、穷人与富人、进而共产党与国民党加以明确区分和对立的阶级隔离术;一是将贫雇农与中农的界限、这姓与那姓的矛盾、这庄与那庄的冲突予以淡化和消解的阶级融合术。这两种技巧相辅相成,重新塑造了乡村社会关系。前者满足了党和国家的动员目标,即激发乡村民众对地主、富人、国民党的仇恨情绪,使之自觉参加群众运动,自觉为中共提供战争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后者满足了党和国家的治理目标,即以阶级团结来化解社区内部和社区之间普遍存在的血缘、地缘冲突,达致乡村社会的整合,从而帮助党和国家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

二、群众运动中的行动逻辑

党和国家、基层精英与乡村民众是群众运动中最主要的三类行为者,由于在权力结构和资源配置中的地位不同,三者的行动逻辑也各不相同。大体言之,党和国家通过种种权力技术的娴熟运用,对乡村社会加以严密控制、高度动员和有效治理;基层精英扮演着政治人、社会人、经济人的不同角色,又时常在国家与民众的双重压力下处境艰难;乡村民众对国家形成了组织性依附关系,但仍可能凭借“弱者的武器”抵制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过度侵害。国家、精英与民众在村庄场域中密切互动,使乡村社会政治生活呈现出独特而复杂的面貌。

1、政党国家:权力技术的运用

西方学界对中共历史的研究,往往以解释中国革命何以发生、何以胜利为己任。一种代表性的看法是,农民与共产党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共同利益,中国革命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共产党首先利用土地革命等社会经济手段去争取农民最初的参与,然后通过强大的组织化力量与传统精英及其他团体竞争在乡村的领导权。换言之,共产党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而这种组织和动员能力的获得,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共政治运作中的种种“权力技术”,前文提到的阶级划分,就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种。在更具体、更微观的层次上,物质激励、宣传口号、情绪调动、典型示范等,都对基层乡村社会的政治动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以国共内战期间的土改运动为例,对这些权力技术略作描述。

在运动的初期阶段,物质激励往往是促使农民打消顾虑、参加运动的有力武器,其基本做法就是“谁斗谁分”,即以参加斗争的积极程度作为分配斗争果实的依据。在韩丁笔下的张庄土改中,“积极参加大会,大胆倾诉苦水的人都分到了东西。那些没有说话的人,得到的就少些,或者什么也没得到。”“只要积极参加斗争,就可以实实在在地分到土地、房屋、衣服和粮食。大伙一旦看清了这个事实,就都相继投入到以后的运动中去。”反过来,对斗争果实分配的不满,往往会导致农民斗争热情的消退。有人因为分配不公而埋怨说“误了工,得不上东西,斗争还不如打短工”,明确把参加斗争、分配果实当作了一种谋生手段。有人“感觉已斗争彻底了,没啥东西了,过去斗争那样多的东西,还没翻透身,再斗也翻不了身”。这些例子都表明了物质激励对于群众运动的重要性。

宣传口号是历次群众运动中不可或缺的民众动员工具。“口号是指导群众行动的武器,根据工作的要求,提出通俗鲜明的口号,可以直接鼓舞群众情绪,口号愈明确愈通俗,就愈适合群众的口味,群众接受就愈快。用群众自己的语汇,解决群众自己的思想问题,作用非常之大,启发其斗争勇气,提高其思想觉悟,指导群众行动,使群众运动成为自觉自愿。因之口号在群运中是有重要地位的。”为了动员农民群众对地主开展诉苦斗争,许多通俗有力的宣传口号被发明出来:“是穷人都有苦,是地主都有罪”、“苦多就是功劳大”、“穷人都有苦,有苦人人诉”等等。在这些口号中,穷和富被分别转化为善和恶的代名词,诉苦与否则成了判断是不是“真穷人”的基本标准。在建国后的历次群众运动中,口号先行的特征体现得淋漓尽致。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组织起来力量大”,人民公社运动中的“人民公社好”,大跃进运动中的“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文革运动中的“造反有理”等等,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口号。

情绪调动也是重要的权力技术之一。裴宜理(Elizabeth Perry)曾经富有洞见地指出中国共产党对于“情感工作”(emotional work)的高度依赖,并认为这是国共两党的重要区别之一。诉诸情感以动员民众,在土改诉苦运动中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为实现让农民“翻心”的目的,仅仅诉说苦难是不够的,还必须培养苦感、酝酿苦味,“要想想那时的苦味,不仅听人家苦,而且要想自己苦,这样使大会严肃悲痛”。为了调动诉者与听者的情绪,在诉苦之前需要教“苦主”怎样去诉,帮他“总结出几点令人最愤恨的罪恶,使群众听到后能引起高度的仇恨而参加斗争”。特别是要训练其“悲哀表情,说到地主欺压农民时,要有愤恨之态度,能成为一个能感动人的演员来感动农民”。为了达到这种群情激愤的境界,“苦主”的选择尤为重要。“典型诉苦人员的选择,最好是女人,因为女人感情脆弱,容易哀情,记忆力较清,诉起来即哭泣,能以泪引泪。”斗争对象也须经过慎重选择,“既不应该是冥顽不化的,也不应该是完全供认不讳的”,因为“一个顽固斗争对象的抗拒可能会导致僵局”,而“没有遇到任何反抗的斗争会则很难让农民兴奋起来”。

通过塑造模范典型来动员普通民众,从延安时期开始就成为中共屡试不爽的一种动员策略。除了张思德、吴满友、黄继光、雷锋、王进喜等全国英模和大寨、大庆、鞍钢等行业典范之外,在每一次具体的群众运动中更会涌现出不计其数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例。例如,在国共内战时期的“参军运动”中,随处可见“送子参军”、“送郎参军”、“兄弟争相参军”之类的动人事迹。日照县傅叮村范大娘的长子、次子先后于1945年、1946年牺牲,1947年她又将唯一的幼子送去参军,滨海支前司令部授予她一面绣有“人民的母亲”字样的锦旗,以示表彰。这样的典型示范和其它因素共同作用,帮助中共完成了战争动员的目标。从1945年9月到1949年3月淮海战役结束,仅山东省就有95.7万人加入共产党领导的正规部队,而各地的基干团、警备团、民兵等非正规武装更是难以计数。毫无疑问,这是中共取得内战胜利的重要保证。

借助这些行之有效的权力技术,中共在广大乡村社会进行了成功的政治动员,千百万农民群众一改谨小慎微、消极保守的传统形象,形成了汹涌澎湃的群众运动的巨浪。由此,共产党得以将乡村民众纳入国家权力体系的运行轨道,彻底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顺利实现了国家建设和乡村治理的目标。

2、基层精英:多重角色及其张力

关于中共治理下基层政治精英的角色特征,中外学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模式。例如,许慧文(Vivienne Shue)认为基层干部与传统士绅一样,主要忠实于自己的社区;萧凤霞(Helen Siu)主张地方基层干部已经完全为党和国家所同化,是其在乡村的代理人;戴慕珍(Jean Oi)采取折中的看法,提出地方干部既是国家代理人,又是地方社区利益的代表;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则强调应该注意地方精英人物自身的独立性和利益诉求,他们既连接着、又离间了国家与乡村社会。这些解释都有其合理性和事实依据,因为基层政治精英的独特地位和多重身份,决定了其行为选择的不同面相。

将中共治下的基层政治精英与传统时代的地主士绅相比,不难发现其权力来源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费孝通曾经提出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双轨制”假说,认为传统政治结构可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个层次,乡村事务主要由以士绅为代表的地方权威负责,国家政权很少加以干涉。地方权威的地位并不是来自国家授权,而主要与财富、学位(“功名”)和在地方事务中的公共身份直接相关。其中学位需要得到国家的认可,另两项因素则基本上只和地方社会有关。这几个要素中究竟何者才是地方权威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何炳棣等历史学家强调缙绅地位主要来自科举所得的学位,费孝通等社会学家则更强调地方权威对公共事务的介入及因此而获得的公共身份。

而在共产党主导的乡村社会变革中,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空前扩张,传统地主士绅赖以行使权威的经济、社会、文化资源被剥夺殆尽,管理乡村社区的权力转移到由传统边缘人物组成的新型政治精英(党员和干部)手中,他们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就是党和国家的任命与授权。一方面,是党和国家以强制性资源再分配的方式使这些人得到了土地和财富,提高了经济地位,获得了精英身份;另一方面,除了国家权力所给予的财富和职位之外,他们没有掌握任何稀缺资源可用于和国家交换,因而不具备传统士绅精英那样与官府讨价还价的余地。这些新型精英固然仍须以其工作绩效来维持和提升自己的地位,但主要判断标准已不再是对地方公共事务的贡献,而是对国家权力的忠实程度和对国家意志的贯彻程度。

然而,乡村社会变迁又不是一个单向的过程,而是国家权力渗透和乡村社会回应之间持续互动的结果。一方面,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必须忠实地服从和执行国家意志,以换取上级机构对其精英身份的认可;另一方面,当国家的控制和索取超出乡村社会的承受能力、或者对其本人利益造成侵害时,他们也会采取种种隐蔽然而有效的措施加以抵制。

在笔者所研究的华北土地改革运动中,基层政治精英以各种形式抗衡国家的情形就时常可以见到。通常采用的方式包括:(1)拖延,上级布置的各种任务多有其时效性,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便往往被搁置或放弃。(2)转移,群众运动期间往往是多种任务接踵而来,当某项任务难以完成时,就索性将全部精力用于其他工作,作为搪塞的藉口。(3)隐瞒,这种做法往往用于一些难以精确测量的任务(如阶级划分的成份比例、群众组织的参加人数),而对于征兵、征粮等涉及资源汲取的硬性指标较难奏效。(4)特殊化,即强调本地的特殊情况,以此为由拒绝执行上级指示或在指标设定上进行讨价还价。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基层政治精英动员全村民众,与上级党政机关进行公开对抗的情形。至于基层精英利用权力谋求私利的举动更是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利用权力获取直接利益,如多占果实、多分地、分好地、强迫村民替自己干活等;利用权力逃避义务,如征兵、征粮、支前、代耕等;利用权力保护自身安全,尤其是在“划阶级”时借助村干部身份降低自己的阶级成分;利用权力为亲友谋利,如多分果实、少征粮款、免受斗争等。

简言之,中共治理下的基层政治精英同时扮演着政治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社会人(社区利益的维护者)、经济人(自身利益的追逐者)的三重角色。然而,他们却很难在三种角色间转换自如,反而时常陷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在党的群众路线之下,基层干部动辄会背上“强迫命令”、“作风不纯”甚至“贪污腐化”等罪名,普通群众则被赋予了审查、监督基层干部的权力。在一次次的群众运动中,基层政治精英并不像后来政治学家所描述的那样成功地扮演着国家“代理人”和村庄“当家人”的双重角色,而往往在上级与群众的夹缝中艰难度日,并随时可能成为上一轮运动之偏差的归罪对象,而面临失去权力甚至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可能。在此情形下,以权谋私、“躺倒不干”等倾向就更容易发生。

3、乡村民众:组织性依附与弱者的武器

对于广大乡村民众来说,他们一方面被共产党从旧社会的剥削和压迫中解放出来,“翻身当家做主人”,另一方面又被编入一个庞大而细密的组织网络,对党治国家形成了更强大的“组织性依附”。从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共产党在基层乡村社会逐步建立了种类繁多、层次分明的基层组织,传统的宗族、宗教组织被具有统一领导、统一意识形态的群众组织所取代,乡村民众的组织化程度和国家对民众的控制能力大大加强。具体到每一个村庄,组织网络的中心是被统称为“党员干部”的基层政治精英(以党支部、村政权、贫农团、农会、民兵队等组织的领导者为主,以普通党员为辅),稍外围是以贫雇农为主的“基本群众”(当村中存在贫农团、贫农小组、贫下中农协会时,它即是划分基本群众的组织界限),再外围是以中农(自耕农)为主的“普通群众”(或称“农民群众”,一般说来农会可以视为其组织边界),而不属于任何组织者(老弱病残等除外)即属阶级敌人的行列,是人民专政的对象,如地主、富农、特务、反革命分子等。

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种群众组织,与传统乡村社会的农民结社、与现代城市社会的自组织群体,都有着实质性差别,关键即在于它们与国家权力体系之间的密切关联。这些群众组织是由国家行政力量加诸乡村社会的,是国家权力体系的宣传、动员和行动组织,是外来的而不是村庄社区内生的。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群众组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种离心力量,相反可以极大地降低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制度成本。在整个统治体系中,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资源层层向上集中,从而导致了层层人身依附的社会关系:个人依附于单位(生产队)、单位(生产队)依附于政府(公社)、下级依附于上级、地方依附于中央。在这样的制度结构中,乡村民众的独立行为能力极低、自主选择空间极小,几乎没有资源可以用来和国家进行抗衡或讨价还价。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广大农民只能对国家言听计从、逆来顺受,当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干预和侵害超过一定限度时,也会遭到农民的抵制和反弹。在国家高度统合社会的政治体制下,农民群众不太可能与国家权力机关发生直接和激烈的对抗,但他们会采用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或者汤森所说的“不合作”行为,来表达对政策及其执行之偏差的不满,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这样的抵制看似微不足道,但当它在全国普遍蔓延时仍能引起中共高层领导人的关注,有时甚至可以促成中央农村政策的调整。在农业集体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中,农民的抵制行为就曾发挥过这样的功效。

1954底、1955年初,在全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高潮阶段,各地广泛出现了以宰杀牲畜为主要内容的抵制行为。由于农业合作社发展过快,农民尤其是中农的利益受到了侵犯;与此同时,粮食统购统销工作中出现强迫命令和过激要求,甚至强行收购农民的口粮,引起农民的极大不安。为了抵制农业生产资料的迅速集体化,许多地方开始出现大肆出卖、屠宰牲畜的现象,致使农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这些现象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毛泽东专门找邓子恢等人谈话,强调“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1955年初,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合作化运动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执行“停、缩、发”三种方针:停止发展,全力转向巩固;适当收缩;在巩固中继续发展。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各地农业合作社的数目大幅减少,如浙江从53144个减为37507个,山东减少4000多个,河北减少7000多个。随后又下发指示对粮食购销工作进行调整,以安定农民生产情绪。1955年7月至1956年6月的粮食征购指标定为900亿斤,与上一年度相比只增加了20亿斤,由于农业产量的增加,实际上收购任务还有所减轻。

这一幕历史场景,充分表明了农民抵制行为对国家公共政策的影响力。“生产力起来暴动”,是广大农民(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好的中农阶层)在自身利益受到国家政策的损害、又无力与国家力量相抗衡的情况下,被迫采取的一种消极抗争行为。这种抗争主要以贱卖或宰杀耕畜、对农业生产不积极等形式表现出来,针对的并不是国家政权及其代理人(基层党员干部),也不是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是他们自己的生产资料,其直接后果也首先是他们自身经济利益的受损。毫无疑问,这只能算是一种非常温和、消极的抗争行为,抗争者所采用的也充其量是一种“弱者的武器”。但是,由于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广大农民的消极抵制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并最终迫使党和国家对农村政策进行重大修改,收缩了农业集体化的步伐,降低了粮食征购的指标,农民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维护。

三、群众运动与乡村治理

在中国革命进程中,群众运动包含着民众动员、资源汲取、乡村治理等丰富意涵,为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实施提供了常规行政手段所无法比拟的有利条件,因而得到党和国家的青睐,逐步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运动式治理模式(campaign-style of governance)。本节将以国共内战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为例证和起点,对这种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略作阐述。

土地改革运动首先是一场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但其历史意义却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它在变革土地占有制度的同时,也成功地扩张了国家权力的组织边界和功能边界,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改变了乡村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成为20世纪后半期中国乡村“有计划社会变迁”的宏伟开端。在国共内战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农民的参与和支持是中共赢得政治、军事优势的基本源泉,乡村民众动员也是中共实施乡村治理和变革的基本前提。利用“分果实”的物质刺激,共产党在运动初期成功地激发了农民的斗争勇气和热情,但这种政治热情很难长期维持。地主和富农的财富很快被剥夺殆尽,人均土地占有量与贫农相差无几甚至犹有不及,要维持农民的积极性,便须借助新一轮的运动和再分配。而此时已经没有地主、富农等“封建势力”可剥夺,原有的斗争对象往往会在新一轮运动中被重斗一次,要发现新的斗争对象则势必以放宽阶级敌人的标准为代价。

一轮接一轮的群众运动,逐渐促成了一种动态的社会结构。仅举一例,据文登县委总结,张家村自1942年成立支部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不同名目的群众运动:1942年的减租减息、1944年的清算斗争、1945年的拥参(拥军参军)、1946年的土改,1947年的复查、1948的生产救灾、1949年的生产,每次运动都伴随着财富和权力的再分配。每当遇到自然灾害等困难情形,也总会打富裕户的主意,搞出其粮食和浮财来解决困难。

运动中不断出现的左或右的偏差,以及来自国家权力的不断纠偏,是这种动态社会结构的表现之一。国家意志和政权建设目标的同质性与不同地区和时期社会生态的异质性,存在着普遍而持久的张力,导致党和国家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势必出现种种偏差。而充分发动群众的基本原则和被发动起来的群众本身,又增强了偏差发生的概率和强度。由此,在适当时机的纠偏和平反便成为又一次特殊的动员渠道,既释放了在偏向中积聚起来的怨气,又再生产出国家对民众的动员能力,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作为解放者的形象。每当新的群众运动来临,都会涉及如何对待和处理上一轮运动成果的问题,而占据压倒优势的阶级路线总是倾向于否定、修正乃至推翻旧有格局,在各方面都重新来过。正如一份土改文件所说,新一轮土改总是“过低的估计”上次土改成绩,企图发动“轰轰烈烈的运动”,每次都要寻求新的“彻底”。

从各地土地改革运动的全过程来看,大多经过了土地改革、土改复查、平分土地、结束土改等不同阶段,但仔细考察,其实每一个阶段都在不断重复大致相同的一套程序:扎根串连、划分阶级、诉苦会和斗争会、没收和分配土地财产、整顿村政权、改选村干部等等。每一阶段都置上一阶段的结果于不顾,自成为一次完整、独立的运动。只有在不断的群众运动、不断的财富和权力再分配中,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贯彻才得以实现。事实上,整个土地改革运动只是一个开端,此后的镇压反革命、农业集体化、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四清”直至“文革”等历次运动,无不包含着资源再分配、权力调整、精英监控、民众动员等一整套内容,从而帮助国家有效实施乡村治理的目标。与依靠常规行政渠道的治理方式不同,这种治理方式极大地依赖于国家(通过工作队和基层组织)在乡村社会激起的运动状态,是一种运动式治理。藉此,党和国家可以实现:

其一、对乡村社区的持续介入。中共群众运动的基本模式,即是通过宣传运动目标、动员乡村民众、教育基层精英、以及派遣工作队直接进入村庄等方式,将国家意志转化为群众的要求和自觉行动,使之得以贯彻实施。群众运动一旦形成,几乎所有乡村社会成员都会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其间,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阶级敌人成为斗争对象,村干部、党员、积极分子成为领导者,普通群众成为参与者。以每一次运动的具体目标为媒介,国家力量可以名正言顺且极为有效地直接介入乡村社会生活,各种离心现象可以在运动中得到有效抑制或消除,乡村治理的目标也自然得以实现。

其二、对基层精英的持续监控。每一次群众运动,除了完成其基本目标(土地改革、集体化、人民公社化等)外,总是同时伴随着对基层组织的整顿和对基层精英的监控。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固然有效,但过于依赖群众运动,只有在国家以工作队为媒介与群众直接沟通的运动状态中,才能对基层精英进行有效的监控。真正意义上的治理只能是少数精英的事情。如果缺乏长期性、制度化的监督机制,一旦运动状态结束,基层政治精英就可能再次与国家乡村治理要求背道而驰,形成国家权力的离心力量;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或者国家认为它发生了,最便捷的应对措施就是发起新一轮的群众运动,重新进入运动状态去完成基层精英的监控和更替,以将其重新纳入国家的权力轨道。

其三、对统治合法性的持续塑造。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和国家以帮助贫苦农民“翻身”的解放者身份出现,通过强制性再分配使广大乡村社会成员获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这正是其统治合法性的基本来源。由于小农经济自身的分化特性,资源再分配造成的平均主义格局并不能长期维持,通过一轮轮的群众运动来不断重新分配,可以有效巩固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再分配格局形成之后难免出现新的矛盾、积蓄新的不满,经常性的群众运动可以使这种矛盾和不满得到及时的化解或宣泄,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强化国家的解放者形象(先从地主恶霸等封建势力手中、后从蜕化变质的基层精英手中,将广大农民一次次地解放出来),从而持续塑造和强化其乡村统治的合法性。

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改革期间发明、普及的基本程序和动员手段,在后来的历次群众运动中得到了全面继承。根据笔者在河北省档案馆见到的几份村级工作报告,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几乎全盘沿袭了如下模式:工作队进村;检查村中阶级状况;通过个别访谈和集体开会等发动群众;寻找和培养积极分子;确定打击对象并对其开展诉苦、实施斗争;局部或全面的资源再分配;整理村支部、改造村政权;工作队离村。土改期间规定各村地富比例的做法,也在镇反运动中继续沿用,各村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反动道会门都有相应的“计划数”。文件中对诉苦的评论和对诉苦场景的描述(如“吐苦水”、“挖穷根”、从个人仇恨向阶级仇恨的转化、诉苦会上的高昂情绪等),也与土改期间别无二致。

在广东陈村许多村民的眼中,1964年的“四清”运动仍然“看起来像土改运动”,因为其基本做法和十多年前的土改极为相似:由外地干部组成的工作组进驻村子,他们住在村里并“扎根”好几个月;找出对现状不满的贫农并从中吸收积极分子;准备告发当地生产小组和生产队的领导干部,最后发动本地农民在愤怒的“斗争会”和“批判会”上谴责那些发现有罪行的干部。而且,“正如土改摧毁了乡村的旧精英,‘四清’到它结束时,也摧毁了新的本地精英”。

借助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实施民众动员和乡村治理,其利与弊都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削弱行政领域的中介,国家意志可能最少扭曲地在乡村社会得到执行;然而行政领域的削弱又大大增加了国家意志执行的成本。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基层乡村社会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党政组织和群众组织,培养了为数众多的政治精英和积极分子,这些组织和个人本该担负起乡村治理的职责。但在运动式治理模式下,其功能的发挥不能不大打折扣。每当发起群众运动,都会由工作队和群众联手,对基层组织和政治精英进行整顿;而群众运动结束之后,基层组织和政治精英又会无事可做而变得松散或者僵化,直到下一轮群众运动中再次被改组、被整顿。另一方面,在运动中实现的民众动员,更多的是强大外力干预(政治威慑和利益驱动)的结果,而并非农民心理结构和文化模式的实质性转化,虽能暂时调动农民的积极和热情,一旦运动中止却很容易旧态复萌,故须在下一轮运动中加以重新动员。简言之,运动可以帮助党和国家在短时间内有效地动员乡村民众、贯彻国家意志、实现乡村治理,运动又使得这种动员和治理无法日常化、常规化,而只能以接连不断的新运动来加以维系。从而,在社会变革的动力与社会运行的常态之间,形成了难以消解的矛盾。

革命应该是社会变革的手段而不是目的,革命胜利应该成为现代化建设的起点而不是终点。中国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形却并非如此。在革命胜利、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间,“共产党人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以扭转革命胜利后革命走向灭亡的普遍趋势,防止会导致丧失革命动力的‘官僚主义的制度化’,并保护革命目标和革命理想的内在生命力,从而使其成为现实社会活动的力量源泉。”革命年代的激情和行为方式仍然长期延续,民众动员和群众运动仍然支配着乡村政治生活,动员型参与未能及时转化为以公民权责为基础的自主性参与,政治现代化的进程长期停滞不前。

1978年以来,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政治生活逐渐走上正轨,群众运动不再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尽管如此,以非常规“运动”手段来贯彻国家意志的传统并未真正终结,形形色色的群众性政治运动也并未真正退出历史舞台。这些有运动之名或无运动之名的“运动”,仍然延续了革命战争年代和“继续革命”年代的思维方式,旨在通过非常规、突击性的运动手段来解决各种弊端。这种做法的意图不可谓不良善,短期内的成效不可谓不显著,但与此同时,对于中国政治向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方向迈进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由此观之,中国革命年代与后革命年代的延续性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或许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们低估了。


—End—


本文原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注释从略。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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