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vs提单的不符点—从一则埃及中央银行的决定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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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苟媛丽
编辑 | 小圈圈
本期音频由声咖制作
前言
根据埃及《企业报》2月16日报道,埃及中央银行(CBE)决定,自3月份起,埃及进口商仅可使用信用证[1]进口商品,并指示银行停止处理出口商托收单据。
说到埃及与信用证,你脑海里首先蹦出的共同感觉是什么?是的,“古老”。
曾经的古埃及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公元前3100年出现统一的奴隶制国家,古埃及连续形成了31个王朝,于1953年6月18日,成立埃及共和国,至1971年9月改国名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信用证缘起于对外贸易中买卖双方对彼此的不了解与不信任,容易导致交易陷入僵局——进口方担心预付款后收不到理想的货,出口方担心交货后得不到应收的款,而信用证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种僵局。通过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2]的方式来控制交易风险,信用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表面一致性”的特征,决定了在银行审单过程中,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应当无条件付款。而信用证的这一原则特征,对银行自身来说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会严格按照“四个一致”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证同一致的要求进行审单,如果信用证与单据出现不符点将给银行提供拒付的理由。
那么,在数智化的现代社会,在众多的结汇方式中,也总有一款更快捷高效甚至说更安全的选择,为何埃及中央银行会作出如此决定,甚至在埃商会联合会、工业联合会以及进口商的纷纷投诉下仍表示不会撤销该决定,并敦促企业遵守新规?我们不得而知。有效兑付首先要做到单证相符,那么试问,信用证完全没有不符点,可能吗?
前段时间笔者与做了几十年LC的负责人交流中得知,在她的业务经历中,能完全没有不符点的只做到过一份。结合我们团队过往经验,的的确确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因单证不符而引发的纠纷,写到这里,怎么看怎么觉得...嗯,似乎还挺难~ 但是也正如埃及中央银行回复所言“不要在与埃及外贸稳定和良好表现无关的争议上浪费时间”,接受不能改变的,改变可以改变的,认清风险,尽可能地防范风险,才是我们首先要做的。没有不符点的信用证几乎不存在,买家、开证行的事前调查很重要,单证的事前审查也很重要。信用证项下兑付有众多单据,笔者本文中主要拎出信用证与“提单”的不符点来抛砖引玉小作探讨。
01
首先需要了解清楚银行的审单标准
《孙子·谋攻》有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
现代社会商业竞争激烈,经济贸易中讲究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准确、全面、深入的了解,严谨的应对,进一步获得预期的目标——要想谨慎防范提单与信用证的不符点,首先要了解清楚银行的审单标准是什么。
交易双方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订立买卖合同后,进口企业作为开证申请人便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中一般包含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到期日期、地点、要求、保证与声明等内容。银行在审单过程中,不仅会对信用证的编号、发票号、金额、核销单号、汇款入账号、单据种类和份数等信息与信用证交单申请书进行审核比对外,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金额、溢短装条款、信用证有效期、单据、运输条款、保险等条款也会进行审核。对于提单而言,银行主要审核的要素有:背书、地名、货物描述、装运时间段、正副本、清洁提单等。
02
不同环节中的信用证/提单的不符点
信用证与提单不符的情况大多发生在出口企业接收信用证后的备货、制单、审单的过程中。通过实践案例[3]还发现,信用证与提单的不符还会因为货物本身的质量而发生。即便交单相符,在进口方赎单验货时如交付的货物质量不过硬还是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本文讨论的信用证与提单的不符点,将分别从单证缮制环节、单证修改环节、货物运输环节来着手分析:在这三个环节中,哪些细节不注意就会出现不符点?又该如何提前防范?
1. 单证缮制环节
《贸易合同》与UCP600的规定,是信用证缮制的依据。而信用证的内容条款则是缮制提单的依据,同时,提单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又直接影响着其他单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信用证的结汇。在单证缮制环节,出口企业除了要将信用证与合同条款进行仔细核对,避免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约定产生不相符外,还要注意各方的名称、地址;对货物的描述;合同与单证约定的金额数量以及时间地点等描述是否相符。
A. 各方名称、地址不准确导致的不符点。名称,不必赘述大家都知道其重要性,核对时相对也更为谨慎。但同时也要重视地址,如果合同中约定按照UCP500来理解适用,单据的地址要和信用证严格一致。根据UCP500第十三条审核单据的标准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最新的UCP600第14条第J款虽然规定了单据上的地址可以与信用证所载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也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在同一国内。
B. 货物描述与货号、款号、色号、数量等不一致导致的不符点。为了防止缮制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提单缮制时应首先核对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对货号、款号、色号等描述需要逐一核对。对货物总量、包装数量、品种款式或批次等也都需要准确核验。
C. 金额约定不明或对应不清导致的不符点。金额约定向来是交易中的重要条款,缮制时需要根据合同规定的金额来审核。出口企业在核对时要注意信用证中描述的金额是约定的货款总额还是扣除预付款之后的金额,抑或是减去尾款之后的金额。最后还需要验算价格与货物数量的对应关系,以免计算错误造成不符点。
2. 单证修改环节
在单证修改环节与货物运输环节,为了更有警示借鉴意义,笔者检索罗列了相对应的案例,供各位阅读一并参考:
A. 修改名称造成不符点。在伊藤忠商事(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信用证案中,出口商收到开证行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随后进口商向开证行发出申请,要求将信用证上原来的通知方进行修改。但在出口商收到开证行的改证通知时货物已装船运出,因此承运人在外地的代理公司根据改证通知对代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在议付时开证行通知议付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其不符点[4]为: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比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多了“品牌”两词,另外,有关修改旁加盖的校正章上的名称与提单签发人校正章的名称不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状况不属于UCP500第十五条中的“附加条件”,该描述构成单证不符。因此,出口商在修改提单过程中应谨慎注意提单内容描述与信用证规定条款严格相符。
B. 倒签提单造成不符点。在进出口业务中,由于货物的时效性和船期的紧缺造成价格波动,从而让进口企业在收货时因为跌价或对于应节货物不能在节前运抵交付而拒收,一些出口企业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或避免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便铤而走险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一旦倒签提单被发现,不仅会成为单证的不符点被进口商与银行拒收拒付之外,还将面临欺诈的责任。
除了因为顺利结汇而产生的倒签提单的故意外,出口企业还可能因为不清楚提单日期术语的个中含义,而导致提单日期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不符。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必须在2022年5月30日之前装船,首先要分清楚是否装船日期包括5月30日这一天,其次,对“装船”的定义要明确是指开始装船还是货物装船完毕[5]。UCP600第3条就日期术语作出了明确解释:词语“before”、“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UCP600第20条ii规定,通过预先印就的措词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则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货物没有全部装船完毕,船方一般不会将大副收据交给托运人。很明显,“装船”实质上是指货物装船完毕。如果出口企业在缮制单据时,不清楚单据日期术语的细节条款,可能为意志外倒签提单埋下了隐患。
3. 货物运输环节
A. 溢短装造成不符点。在宏高塑化有限公司与宁波海福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6],出口企业与某外贸代理公司签订树脂买卖合同,实际买方为第三方进口企业。出口企业在货运到港后遇到货物跌价,因此第三方进口企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并且拒付货款。出口企业无奈将外贸代理公司与进口企业一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出口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信用证因单据不符拒付的情况下买受方能否拒付货款或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双方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原告作为出口企业承担的义务之一是提交与信用证相符单据,而现其提供的提单等单据显示货物数量超出合同约定的溢短装范围,不仅造成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而且违反来双方合同约定。出口企业在未征得进口企业同意的情况下发货数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也未在事后与进口企业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新的合意,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出口企业要求外贸代理公司与进口企业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B. 甩货造成的不符点。在繁盛机电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运海铁(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7],在货物装船出运贸易过程中,因货物数量、重量、外包装发生变动所产生的损失,可能将造成信用证与提单的不符点。出口企业与进口企业签订了镀锌卷买卖合同,同时出口企业与某货代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由货代公司安排船运,出口企业向其支付运杂费等费用。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将需要运送的货物种类、数量等信息告知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安排船只运输。但货物运输船舶开航前,承运人及货代公司为了保证装船出运,自行甩货37卷镀锌卷,约165吨。由此导致抵达目的港的货物的数量、重量、外包装等与信用证、提单要求不符,最终被收货人拒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承运人甩货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所称货运代理人甩货行为导致信用证单证不符给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如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货运代理人同时又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则货运代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例中,因出口企业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且无法相互印证)证明其主张的信用证与提单不符,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换言之,如果出口企业能够提供银行以单证不符而拒付的充分理由,其主张或将被法院支持。因此,出口企业也应当注意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就货物数量、重量、外包装等及时与承运人进行沟通,如不能避免甩货行为,则应第一时间与进口商就有关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总结
在信用证结算中,单据或货物的变更会影响单证的一致性。如果出现了不符点,一般而言对交易双方均有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将无法按信用证结算方式取得货款。因此,出口企业需要重视单证一致,一方面应认真核对合同与信用证内容条款,同时仔细缮制单据,及时与单据缮制方进行沟通,认真核对提单与信用证内容条款;另一方面应谨慎注意,及时与进口企业、银行以及承运人沟通,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才能有效兑付,收到货款。
前有孟加拉信用证给很多外贸单证的印象:条款多、条款复杂,怎一个“难”字了得,后就有埃及央行施行外汇管制提出进口仅限信用证。
任何事物都存在风险“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总而言之,无论如何在既定事实下若还想有所得,那么做好风险防范迎难而上吧!
上下滑动阅览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经贸新闻,来源: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2022-02-17](2022-05-25)http://eg.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202/20220203280704.shtml。
[2]张晓莉:我国贸易结算中出口信用证拒付问题研究[F],昆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科学,贸易经济,2016年第01期。
[3]见后文案例,溢短装、甩货等。
[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青经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5]谢军,从倒签提单谈信用证“单证相符”原则[J],对外经贸实务,2010,(03),61-63.
[6](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7](2017)津7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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