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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姜玉东案:谁是真正的被害人?

民主与法制网 太原民企姜玉东冤案 2019-06-15





核心提示:“我不同意邓某以被害人代表的身份出庭!”2019年2月2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现场,被告人姜玉东对主审法官说,“坐在那儿的应该是我而不是他!”




“我不同意邓某以被害人代表的身份出庭!”2019年2月2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现场,被告人姜玉东对主审法官说,“坐在那儿的应该是我而不是他!”


这是一起复杂的案件,一审判决书长达116页。案卷显示,案件侦查阶段,先后换了3批侦查人员;诉讼阶段,迎泽区人民检察院4次将案件退回太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庭审阶段,太原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6次。而此次二审,开庭仅20分钟,主审法官便宣布休庭,启动庭前会议程序,解决辩护方提出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


如今,69岁的姜玉东已在看守所度过4个春节,这一切源起于多年前一桩失败的投资。


借名投资埋祸根


2004年12月,太原方姜玉东等、北京方邓某等、重庆方申也建等三方合伙承包了交城县水峪贯镇五坑煤矿。


由于经营煤矿需国家许可,自然人无法签订协议,于是三方投资人借用无资金、无资产的太原市众通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通公司”)名义承包了五坑煤矿。邓某成为众通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登记时,邓某占股34%,申也建33%,姜玉东33%。 


辩护律师介绍,2006年3月,邓某隐瞒其他投资人,与其胞弟邓某卫拟成立“交城县景泰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泰公司”),并对企业进行了名称预核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显示,景泰公司出资人分别是众通公司和邓某卫;根据出资比例,众通公司占股90%,邓某卫占股10%。


景泰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然而,景泰公司一直未成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早于2009年3月18日作废,且邓某卫占股10%的说法也并未得到2014年7月太原市中院判决的认可。




2008年6月,邓某、姜玉东签订了《股东协议》《股东决议》,约定各自可对所占五坑煤矿(众通公司暨景泰公司)的股份进行对内、对外转让。


2009年8月,景泰公司出资人与神宇公司、王文公司三方整合为山西紫鑫矿业集团交城神宇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宇煤业”)并进行名称预核准,签订《整合协议》,景泰公司出资人占股29.6%。


公司整合及最终投资人占股示意图


《整合协议》显示,姜玉东是代表“景泰公司出资人”签订的协议。而邓某以众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为姜玉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全权授权姜玉东代表众通公司暨景泰公司协商谈判,并签订所有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然而,彼时景泰公司的名称预核准已经作废,且公司未成立,不具备签订协议及法律文件的资格。


邓某委托姜玉东代表众通公司

暨景泰公司参与整合时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


姜玉东代表景泰公司出资人签订协议


2009年9月,原投资人申也建签订《股权及投资转让协议》,将其投资权益转让给姜玉东。至此,原先三方投资五坑煤矿的实际投资人仅剩姜玉东、邓某二方,姜玉东成了众通公司“大股东”。


截至2010年,根据实际投资比例分配股权,姜玉东计算自己此时应占景泰公司约81%投资份额,而“景泰公司出资人”占神宇煤业29.6%的股份,核算自己应占神宇煤业约24%的股份。


于是,同年2月,姜玉东根据前述《股东协议》《股东决议》中可以各自转让股权的约定,将神宇煤业24%的股份转让给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公司,并获得1.36亿元转让款。


2010年6月,众通公司由于两年未年检,被吊销执照。


2011年起,因股权清算等纠纷,姜玉东、邓某和邓某卫、众通公司、神宇煤业这四方,分别向太原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起诉了四起民事案件,案件至今尚无结果。


不料,2013年8月,太原市公安局经侦部门突然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姜玉东立案,上述全部民事案件中止审理。两年后,姜玉东被拘留。


2018年9月,迎泽区法院一审以姜玉东前述24%股权的转让行为及转让款项未交付给众通公司或提存待清算为由,判处姜玉东犯职务侵占罪,处7年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50万元,追缴转让股权的全部收入返还给被害单位众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景泰公司成立时,投资人系众通公司(邓某卫是否具有股份不在本刑事案件审理范围内),后景泰公司和其他两家公司整合为神宇煤业,《整合协议》中的“景泰公司出资人”所指应当是众通公司,所以享有神宇煤业29.6%股权的也应是众通公司,而姜玉东只是众通公司股东,无权私自转让公司股份。


但姜玉东认为,众通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公司”,他们原始三方投资人才是景泰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应当共同享有景泰公司参与整合后的股权。


“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


姜玉东二审辩护律师李金星告诉记者,关于神宇煤业29.6%的股份归属问题,山西省高院仍在审理中。而一审法院却已认定该股份归众通公司所有。对于民事、刑事交叉类案件,“先刑后民”一直被视为一项原则,但法院的审判权却是依据案件性质,分别由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行使,不允许各法庭越权审判。那么,“先刑后民”是否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必要原则。


对此,记者前往山西省高院采访。该院新闻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采访与其相关的民事案件没有必要,并指出“先刑后民”是一个法律常识。


对于“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的问题,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认为,当刑、民存在先决关系时,若作为前提的诉讼先行,另一诉讼只能中止,等待前提诉讼的审结。即当刑事案件的审理成为民事案件的前提时,应当“先刑后民”;当民事案件的审理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时,则应当“先民后刑”。股权确权案件是职务侵占案的前提,一审法院应当中止刑事案件的审理,待山西省高院的股权确权案件结束后再继续,而不应由刑事法庭审理民事案件。 


徐昕律师说,一审法院判决姜玉东返还众通公司非法所得1.36亿元,但姜玉东就是众通公司最大的股东,资产清算后不就相当于把大部分资金还给自己吗?


“被害人代表”身份存疑


早在2010年众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时,姜玉东便发函请原法人代表邓某组织清算,但迟迟没有结果。


2013年12月,姜玉东向太原市中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但邓某以心脏极度不适为由申请延期审理,至今众通公司尚未清算。


李金星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规定可以因当事人一方身体原因而不予审理。此举也导致2011年以来,邓某在与姜玉东有关的4起民事案件中始终以被害人代表身份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有关人员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据此,邓某当属除外的情况。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法院审理存在的问题,记者前往迎泽区法院及太原市中院采访。迎泽区法院回复称:“该案件已上诉,卷宗已移送中院,正在二审审理中,有关程序问题我们不宜作出评价。”


太原市中院则表示,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指出,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本社记者将持续关注诉讼进展!


本案二审第一次庭审直播画面:



责任编辑: 李俊




转载自【民主与法制网】- 调查


本社记者: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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