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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中必须要中外律师合作吗?

朱永锐 国际商务仲裁 2022-03-20

中国企业参加国际仲裁,常常会有个疑问,应当单独委托中国律师,还是单独委托外国律师,还是中外律师合作?三种方式哪一种方式更好,应当考虑什么因素?为了解答疑惑,本文试讨论以下五个问题:


一、三种方式的利弊如何?

二、中外律师合作适合什么案件?

三、中外律师如何分工?

四、中外合作的费用会更贵吗?

五、怎样选择中外律师?


详细分析如下:


一、三种方式的利弊如何?


过去常有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败诉率很高的说法,据说败诉率高达80%以上,笔者没有统计过具体数字,但是败诉率高是业内共识。我们知道,那正是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单独委托外国律师出庭的时代。


当时的中国律师界缺少能够走上国际仲裁庭的人才,不要说单独委托中国律师,就是与外国律师合作也比较难难。而外国律师处在竞争优势,垄断涉外和国际业务,委托外国律师上仲裁庭基本上是唯一选择。可正是那个时期,中国企业败诉率很高。如今,形势大不同了,一些中国律师已经具备了国际仲裁的工作能力,因此才出现了三种方式的比较。


1、单独委托外国律师的利弊


早期只能委托外国律师的时代,败诉率高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是外国律师单独代理,原因很多,当时中国企业的困难也很多。但是外国领先律师团队没能帮助中国企业克服困难,这也是客观现实。


外国律师的优势,主要表现为:语言优势,能够应对国际仲裁的复杂语言环境;熟悉国际规则和法律;了解国际仲裁庭,因为国际仲裁庭基本是外籍人士,外国律师对仲裁庭的思维更加熟悉;经验丰富,国际一线仲裁律师已经身经百战,懂得如何处理复杂的国际法律关系,并且掌握了高超的出庭技术。


外国律师的劣势也很多,主要包括:不熟悉中国企业文化;不熟悉中方的思维方式;和中国企业交流不畅;和中国证人交流不力;不能准确理解中文材料的意思;只能通过翻译交流,而翻译常常在法律问题上翻译不准确;收费方式和工作习惯与中国不同,与中国企业常常在合作中产生误解甚至矛盾;而中国企业的法务人员普遍缺少国际仲裁经验,和外国律师合作不顺利,等等。


上述劣势足以让他们的优势无处发挥。不少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精通英语,交流无障碍,但是这只是日常交流无障碍,法律专业交流还不够。这不是简单的语言问题,反之,中外两个律师之间,即使语言不那么流利,也会互相理解准确,做到精准沟通。比如,只要模糊地听到外方律师说leg... pre...,我们就知道他是说legal previlege,意思是某个文件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交流,受法律保护,可以不向仲裁庭披露。


2、单独委托中国律师的利弊


中国律师的优势:一个优秀的中国律师,正好解决了外国律师的上述劣势。同时,经过这么多年的成长,若干这个律师也具备了外国律师上述优势中的大部分。这也是可不可以单独委托中国律师这个话题的来源。


中国律师的弱项:面对完全由外籍人士组成的仲裁庭,单纯的中国律师团队,在思维、逻辑和弦外之音的理解把握上总有不足之处;国际化程度较高的中国律师,也会更多受中式思维的影响,需要必要时得到矫正;语言虽说不是大问题,但在面对英语为母语的对手时,还是有短板;外方律师在法庭技术要求上和仲裁庭背景相同,而中国律师在这方面所受的训练不一样;单纯的中国律师团队在国际仲裁庭眼中,可信度可能多少有折扣。


鉴于以上优势,在处理一般不那么复杂的案件时,中方律师就可以单独应对。我们大成北京的国际仲裁团队已经在国际商会ICC、新加坡SIAC、中国CIETAC等多个涉外仲裁案中使用英语单独出庭,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结果。而在争议额度很大的复杂案件中,不是说中国律师肯定不能单独处理,事实上我们已经处理了很多。但是,对于大额争议,只要企业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当追求完美。因为这些大争议额案件,可能动则就是几千万甚至过亿的出入,不可因小失大。


3、 中外律师合作的利弊


优势:通过上述1和2两种方式的利弊分析,合作的优势已经很明显了,合作可以形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外国律师一方好比一口质地优良的蒸锅,中国企业的证据资料好比优质的大米,可是两者放一起可能就是夹生饭。中国律师参与其中,好比是水,水添的合适,才蒸出一锅好饭。


例如,在一个我们大成团队和英国律师的合作案件中,我们的英方律师根据他们盘问证人的经验设计了一系列问题,来训练我方证人。英方律师的问题编排很精彩,我方证人也进行了回答,可是回答不得要领,英方律师又不太清楚中国证人究竟什么地方理解出了问题。而我们这十几年来在英美学各地研习仲裁业务,出席各种仲裁庭,又服务中国企业几十年,在旁边看得很清楚,我们即理解英方的问题要害,更明白中方证人的难言之处,也知道怎么回答能说服仲裁庭。然后我们来分析总结,三言两语就化解了问题,最后的开庭十分成功。近期与德国律师合作的一个案件,也是如此。在我们和德国律师不同角度的配合下,加上证人本人的智慧,证人的发挥很好。庭后我感慨地说,我遇到了十几年来表现最好的中方证人。


弊端:对于小额争议,中外律师合作可能并不必要,或会增加成本。因此,需要确定合适的合作案件。


二、中外律师合作适合什么案件?


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事实头绪较多、争议额度较大的境外国际仲裁案件,适合中外律师合作办理。例如,(1)争议额几个亿以上的国际工程、跨境贸易或者投资案件,或者虽然争议额不大但影响巨大的案件;(2)在国际仲裁机构用英语审理;(3)仲裁员完全为外籍人士;(4)对方律师是一流国际律所;(5)中方企业并非濒临破产,还有一定的承担能力。符合这五个条件的案件,我们建议由中外律师合作办理,而几百万美元的小额争议就不必了。


对于争议额不超过一个亿,并且事实和法律关系并非很复杂的案件,我们通常不会建议邀请外国律师合作。


虽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但是中方企业坚持不愿意寻求外方律师合作的,我们也曾单独代理此类案件。为了保证工作质量,我们加大投入,因此费用上有所增加,或采用计时收费,以保证工作投入与回报的平衡。


三、中外律师如何分工?


中外律师工作重合吗?当然是不重合的。例如,我们中方律师出现场,与客户人员访谈,收集证据,此类工作外方律师不会再做一遍。一个文件,比如案件陈述(Statement of Case),也不会中外律师各写一份。


在工作配合上,中外合作的目的是优势互补,而不是重复劳动。例如,前面关于培训证人的例子中,英国和德国的律师设计问题来提问,那么我们中方律师就为中方证人来做问题的分析与回应。然后中外律师再坐在一起来综合把握一下,一个融合中外思维习惯的作证工作就完成了。


概括而言,中外律师的分工是这样的:

中方律师负责:现场访谈、收集文件证据、查看物证、勘验现场、协助起草证人证词、培训证人应答与出庭技术、办理仲裁程序事务(包括推荐仲裁员、研究审理范围、参加仲裁庭的案件管理会议、与仲裁庭信函沟通、安排工作时间表等)、起草案件文件、与中方企业日常交流、与外方律师研究工作方向和基本原则、与外方律师沟通工作思路、安排外方律师的工作内容与时间、协助把控外方律师的成本、准备案卷卷宗、出庭参加审理等等;


外方律师负责:撰写或审阅中方律师起草的重要文件、提出证据收集要求、分析证据的证明力、研究国际或境外法律、设计培训证人问题并提问、研究制定办案和辩论思路、出庭辩论等等。


工作的交叉主要是中外律师会为了上述工作目的而互相交流,并共同出席庭审。


四、中外合作的费用会更贵吗?


选择中外两个律师团队合作的费用,大大低于单独委托一个外国律师团队。1+1<1,这是为什么?


计算很简单,上述第三段里列举的中方律师负责的工作内容,如果让外国律师来做,费用肯定远远高于中国律师。这部分费用加上外国律师自己本应负责的工作,两部分的工作收费相加,结果肯定大于中方费用加外方费用。并且,外方律师团队为了从事本应由中方承担的那一部分工作,团队中至少要多两个成员,这样费用还会增加。


对于中方律师的那部分工作,本来中方律师的收费就比外国律师低,并且中国律师还可以固定收费、风险收费,这样企业的成本就更好控制。总费用低了,还有了中外合作的优势,解决了外国律师单独工作的劣势,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单独委托中国律师,比中外合作更便宜吧?是可以便宜一些,但是中方律师把外国律师的那部分工作拿来,总费用也会增加。这样算下来,一个几亿争议额的案件,只找中国律师一家来做,律师费总额可能也就便宜个一两百万人民币而已,可是中外合作的优势没有了。在几个亿的案件里,仲裁庭手高手低一抖,可能几千万上亿就判给对方了,相比一两百万律师费,孰轻孰重,不难判断。并且,在国际仲裁中,通常是败诉方承担胜者的费用。自己省一两百万律师费最后输了官司,还得承担对方的高额律师费,等于自己勒紧裤带,却为对方高价请了律师。


五、怎样选择中外律师?


怎样选择律师,将在另一文章中详细解读,本文只讲怎么选择中外组合。


中方律师必须是精通国际仲裁业务,有实战经验和国际思维的律师,否则,即拿不出自己的有效工作思路,也无法和外方律师对接。我们最近在一个ICC案件中接触另一个国内知名律师团队,看他们提出的问题,可见他们有一定的国际仲裁知识,否则提不出这样的问题,但是显然没有实战经验和国际思维,因为这些问题都有些旁门左道,根本不能采用。外方律师除了经验技能以外,还需乐于了解中国企业,有善意的专业态度。


中外律师应当彼此熟悉,最好是来自同一个事务所,并且应当是由中方律师来决定人选。这样中方律师处在总导演的地位,才能把控外方律师的工作成本,需要由外方来做的,才交给外方去做,这样外方的小时数可控,才能工作分工配合顺畅,为企业省了钱,同时追求最高的效率。


否则,中外两个团队互相不认识,外方就不会听取中方律师的工作安排,可能还会去争抢工作量来推高自己的小时收费。多个不相识的律所同时代理一个客户,都会出现这个问题。其中一个律所会争抢业务,诋毁另一家律所,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我们大成的全球国际仲裁团队中,在英、美、法、德、意、澳、香港和新加坡等地都有知名仲裁律师,可以在大成内部实现中外律师的合作组建团队。工作分工、成本控制、工作标准等各方面可以有效整合,在众多国际仲裁案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此外,我们还同十几位英国皇家大律师(Queen's Counsel)和香港、新加坡的资深大律师(Senior Counsel)合作,在高度复杂的案件中,聘请他们出庭。


企业委托律师,应当纵向递进式委托,例如,中国律师、外方律师,然后是皇家大律师,而不要横向委托多个同等级的律师,那样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外方律师的选择,要做到与中方律师的互补与递进。互补是指前述各自优势的补充。递进是指在超大型案件中,要选择优秀的皇家大律师,甚至委托国际仲裁界公认的顶尖人物来担任出庭律师。


本文的姊妹篇《如何选择律师》将于近期发布。


*** *** ***

作者简介:朱永锐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仲裁员(FCIArb)、新加坡国际仲裁员协会资深仲裁员(FSIArb);具有在伦敦、巴黎、苏黎世、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出庭的经验;同时有资格在以下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当中,接受当事人的委任或仲裁院的指定,担任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SCC)、毛里求斯国际仲裁院(MAR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意大利米兰国际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韩国国际仲裁院(KCAB)等。


朱永锐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199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曾获北京十佳留学归国律师、法制日报社首届“一带一路”十佳争议解决案例奖,是全国律师协会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钱伯斯和legal500 2020年亚太地区国际仲裁榜单律师。


email: yongrui.zhu@dentons.cn

微信:lordadmiral


声明: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作为法律意见使用。


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全球性多中心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地拥有200余个办公室。大成中国区的国际仲裁团队由具有中外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能够以外国法为准据法、使用英语出席国际仲裁庭,同世界各地大成办公室的仲裁律师一道为委托人提供国际仲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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