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热议8岁男童为救人坠坑:别用小英雄的光环,填西宁路陷的坑
你可能曾想过,救人的男孩受到众人的好评其实是社会的悲剧。
万幸的是,据后期视频显示,小男孩被救出送往医院,医护人员也表示,男孩身上只有一些擦伤,并不严重。
今天一早,剧情迎来些许反转。据最新报道显示,这名小男孩救的其实是他弟弟和母亲,并非网友口中的见义勇为,当时突发地陷,他首先想到的是将弟弟送到安全位置,然后转身去救掉落坑内的母亲。尽管事实与预期有所差别,但面对8岁男童贸然救人的事件,网络上还是掀起了一股未成年人在面对危险时应不应该站出来见义勇为的讨论。
不少网友为小男孩点赞!表示男孩的行为展现了祖国新一代的责任与担当,也有不少网友持反对意见,认为男孩的行为太过危险,救人应该由成年人来做。
说实话,遇到这种突发的危险事件,第一时间避开是人的本能,像小男孩这样第一时间救人的行为实在令人钦佩!但站在理性的角度来看,小男孩的行为确实不值得提倡。
就像30年前的救火小英雄赖宁,事件发生后,他的事迹被许多地区写进课本,一时间成为学生们学习的对象,但后来因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初衷相悖而被撤下,如今早已无人再提。
因为太多案例为我们敲响警钟:
2001年,江苏句容,12岁的江伟华在村里一个水塘中,为了救出落水的伙伴,不幸溺亡。
2010年,湖南汨罗,12岁女孩周婷为挽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2014年,四川达州,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
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辰飞立即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不幸遇难。
……
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都是一个温暖家庭的破碎,我们不希望看到这样的“小英雄”。
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件为何总是时有发生呢?还要缘于部分人的大力吹捧。
01
未成年人不应被卷入“英雄”的光环
第二天上午,抚州市文明办主任代表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赶赴资溪看望慰问落水儿童并表彰救人英雄集体,江西面包商会也为救人英雄们送上奖金。资溪县政法委、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更是迅速启动 “中国好人 ”、“见义勇为 ”表彰工作。
在这个事件中,众人全然忘却了救人的初中生曾身处险境,也断然不会考虑假如溺水儿童没有救出,初中生也遇难的可能性。熟不知,众人安好皆大欢喜的局面或许只是因为幸运,一旦有危险矛头又该指向谁?为未成年的颁发“见义勇为”奖章的人们难道不是在纵容这种危险的发生吗?
总的来看,未成年人不适合见义勇为存在两方面原因:
1、缺乏对社会的认知能力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健全属于社会的特殊群体,在遇到他人有危险时,他们难以及时对自己直接采取救援行动将会产生何种效果和结果作出准确的预见和判断。
2、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还处在发育阶段,体能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挺身而出就好比拿鸡蛋碰石头,舍身而救不了人,只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
因此,无论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是从未成年人本来就是社会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来说,他们都既不应当负有舍己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应当负有舍己救人的道德义务,更不应该被卷入“小英雄”的光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未成年人虽然可以成为见义勇为的实施主体,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护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而见义勇为行为又蕴含大量的风险,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宜提倡、鼓励、宣传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02
如何正确对待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
不可否认,人们可能会担心,对未成年人不再提倡以舍己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或许会使未成年人产生这样一种认识:我们不去舍己救人,是因为我们需要考虑我们自己。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和认可,会不会导致他们成年以后遇事仍然首先考虑自己或者只考虑自己,以至于见义不为?
应当说,这种担心有一定代表性,也不完全是杞人忧天。它提醒我们,只是从《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去掉容易引人误解的“见义勇为”字眼,并不能够万事大吉。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学校、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人从一点一滴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礼貌待人,诚信对人,不妨碍他人,从而润物细无声地塑造其胸怀他人的良好道德心理和品质。只要孩子们具有了这样的基础,当其成年之后,他们就会见义勇为,甚至舍己为人。
2、我们应当让未成年人认识到,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任务和社会义务。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他们自己,就是在尽他们自己的一份社会义务。
目前,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舍己救人干脆采取了禁止的态度。我们可以效仿这一做法,以立法的方式禁止未成年人舍己救人。这样,就可以在未成年人中奠定这样一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不以舍己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在履行他们的一项法定义务。
3、学校和家庭都应及时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生命教育,而非片面地强调牺牲自我,奉献他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坚持不提倡、不鼓励、不宣传的态度,其目的并非否认见义勇为的价值和精神,而是为了向孩子们传递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该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对身陷险境的他人给予援手,相比于“见义勇为”,更值得鼓励的应该是“见义巧为”和“见义智为”,“头脑一热就出手”“以命换命”的举动盲目而冲动,非但不值得称颂,反而与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初衷和精神背道而驰。
此外,对已经出现的未成年人舍己救人的行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把小英雄追认为烈士。这既是对小英雄高尚情操的肯定和对其亲人的心灵的慰藉,也是在为社会树立榜样。如果拒绝追认为烈士,势必会挫伤社会的正义之心。但是,这个榜样不是教导未成年人学习舍身救人这种具体行为,而是弘扬胸怀他人的这种高尚情操。
一句话,应做到事前不鼓励事后应承认。
最后再给大家讲述一个案例,案例中老师的做法才是教育者面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时应当持有的态度。
前些年,某电视台播放了一个反映中学生学习生活的电视连续剧。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学校旁边的一个仓库失火,一个班级的学生们发现后,都涌向火场去救火。他们的班主任发现后,冲到学生前面,要学生们立刻离开火场,极力阻拦学生去救火。那位女教师甚至抄起一个扫把,果断地驱赶救火的学生。
观众都以为,那位教师在国家财产受到大火吞蚀的时刻,不允许学生去救火,去抢救国家财产,一定会受到学校的处分。
然而,出乎人们的意料,学校领导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公开地表彰了那位女教师。因为她有一种保护未成年人的强烈意识,并且在行动上非常坚决,保护了孩子们的人身安全。这种导向是完全正确的。
所以,学校的教师、家长或监护人,社会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应当像那位女教师那样,充当未成年人的“保护神”,这是社会赋予我们每个成年人的责任。
责编 | 赵矗
排版 | 虫子
配图 | 闫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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