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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受案范围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原告主体资格
司法管辖
1、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
文字:钟丽君 范艺馨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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