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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微知法】信用卡透支利息约定过高,法院判决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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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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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说到信用卡

小编想起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5日,余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约定了免息期间,以及透支利息利率和透支利息的复利利率均为日利率0.05%,透支款项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等内容。2013年4月28日,余某经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并刷卡支付购车款40万元,分期金额40万元,分期期数36期,每月还款11111.10元。余某自2015年10月18日起,连续两期以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于2016年1月18日停止余某分期还款并要求将剩余款项提前全额结清。随后某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余某及其妻子立即共同偿还某银行截止2016年10月18日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共计220251.80元,其中欠款本金119898.20元,利息、复利共计21683.53元,滞纳金78670.07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19898.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余某不服,认为支付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总额不应超过年利率24%,而仅滞纳金一项折算为年利率就高达60%,遂向重庆五中院上诉。




裁判结果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信用卡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余某在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没有按约按时偿还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全部本金。由于双方约定的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过高,显著背离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对 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和复利、滞纳金,重庆五中院调减为以所欠本金11989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对于2016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119898.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银行请求按双方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及滞纳金,一审法院基于当时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由于当前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变化引发了金融审判工作司法政策的变化,上诉人抗辩双方约定的透支利息、复利和滞纳金过高,显著背离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根据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发[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重庆五中院对余某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诉求,予以支持。


下面就进入我们今天最重要的环节~~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学习今天这个案子涉及到的相关条文!











小编将会不定期推送法律小知识哦~敬请期待~





供稿:民二庭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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