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销售假药者“喜提”三重惩罚
当你去超市一不留神买了
“特仓苏”牛奶
“粤利粤”饼干
或者是“白玉兔”奶糖
......
你会怎么办?
(当然是分分钟原地爆炸)
这些让人哭笑不得的情况
你遇到过吗?
你是否为此感到担忧?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即将到来之际,
今天的“见微知法”,
我们分享一起案例,
告诉大家,
对待销售假货者,
人民法院是什么态度!
2003年5月7日,文某忠在九龙坡区注册成立一家私人药店。2010年,他将药店的实际经营权交给其哥哥文某云,但他自己仍然负责该药店的年审及相关培训事宜,并在药店忙碌时帮哥哥销售药品。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10日,文某云在明知“Co风湿骨痛宁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两种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以每瓶14.5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并以每瓶20元左右的价格在药店对外销售。截至2017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累计销售该两种假药6641瓶。而文某忠明知上述药品系假药,仍然为文某云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该药店帮忙销售这两种药品。
销售假药,
着实可恶!
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伙伴们猜猜文氏兄弟
会受到哪些惩罚呢?
让我们一起来数一数!
2017年3月7日,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假药、罚款人民币65000元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文某云、文某忠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缴纳了该笔行政罚款。
一、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文某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文某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此后,检察机关在履职时发现,文某忠、文某云在明知两种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且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不仅破坏了药品安全监管秩序,也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对文某忠、文某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忠、文某云故意将假药冒充真药进行销售,诱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药品系真药而购买,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虽然文某忠、文某云已经承担了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但行政罚款系行政处罚方式,罚金属于刑罚,与民事赔偿金分属不同的性质。
2019年5月21日,重庆五中院对该起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
一、判决两名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通过公告召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服用的“Co风湿骨痛宁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并依法销毁,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二、在重庆市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经本院认可的道歉声明;
三、向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98460元。
小编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销售假药,害人害己!慎之!重之!
如不幸买到“假货”,可通过如下渠道依法维权:
1.与商家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渝五法宣
辖区“周”知 NO.4